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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始皇未尝不致力维护政权

    偏离法治本义.真正的法治,一切应以法律为最高标准,国君乃行法机构,更不容违法.然秦始皇施政却以其意为最高准则,法律仍佐治工具.故秦初始皇的一切政令皆由自己制定,颁布并执行.君主更可随意增修条文,法律并不能限制君权.到了秦二世时,利用「更为法律」遂其自恣私欲, 结果「得肆意极欲」形成独裁统治.法律在当时仅沦为据君主意志而成文的纪录,法制荡然无存.可见秦政的人治色彩较浓.法治以法为本位,专制统治则以君本位,而秦统治模式较近於後者.李斯行法不取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优点,反使秦政日益偏向君主独裁.此外,法家思想尚有按时势而变,与时并进的特质.可惜秦得天下以来继续反德行霸,不知与民休息,未能体察民情而调节有关措施.如此变本加厉的专政,对民众长期镇压易使民心思异,动摇国本.
    从秦代-中,有两个易於辨认的强权专横特徵:其一是集权推行之过速,并未顾及人民的接受程度.秦统一六国後旋即改革,把封建的均权社会转变为中央统筹一切的集权社会.人民一方面尚未抛下旧有制度的生活方式,一方面被迫要立即投入一个全新制度,自然难以适应.其二是残刑酷罚之过凶,过度抑压人民.西汉初年儒者陆贾分析秦朝「举措暴众,用刑太极」,故招致败亡,正合此论.秦始皇不以仁义治国,「专任刑罚」压诈人民.他对犯罪的国民更不容宽恕,小则「谪造戍」,「徒谪」或「徒刑」,大则判以死刑,更行连坐法,株连什广.且各种责罚方式(尤其多种的死刑)既残忍又侮辱人性尊严,加深民怨.贾谊论秦朝之灭亡原因道:「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指出残暴不仁的制裁有违时势发展.「以武服人」本身就是令人口服心不服,况且如此轻视人命卒使官逼民反.这些政策流於矫枉过正,本为巩固政权却成为民众束缚,令其在不堪压迫下反抗图存.
    有谓秦之灭亡乃历史洪流的正常更替,从贵族社会的周到平民社会的汉之间自然过渡.此论更指出秦朝政策裏役使民力一项有奴隶意识,显出其统治还不脱贵族味,故终为平民取而代之.又谓当时贵族传统在当时人心裏犹有影响力.故在对秦苛政极为不满,怨望日深下,六国潜下的反秦力量便以「反废封建」为罪造反,对秦朝政权造成冲击.而贵族谋反的不成功,最後由低下阶层刘邦成功取代秦王朝,引证著秦并未完全建立一个平民政府,仅是政权由贵族转移至平民的阶段,覆亡是注定的.可是这个说法似乎不大准确.首先,不论是贵族还是平民,他们对秦朝施政的不满才是反抗的主因.尤其在役使民力方面,全国男女均要服兵役,还有不断的移民实边,令军民感到待遇与流放无异.力役既重,国家更不体谅往返路途因国家版图之扩大而倍增,严定迟到服役即斩,故陈胜,吴广揭竿起义,此後群雄并起为必然之结果.如此滥用民力自然不得民心.「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心背向始终为国家存亡之关键,人的因素较天理循还较有决定性.
    此外,即使秦始皇在位间多麼费力维护政权,其继位者的不才,致使-日衰,步向灭亡也是无可口非的.秦二世胡亥在【汉书】古今人物表中被评为「下中」,可想而知在历代帝王中属昏庸骄恣的,也算无出其右了.而在秦代史实中,也足证当时君主昏庸,辅弼无人.胡亥乃由赵高,李斯矫旨而立,故太子之位非因其才能过人而得.若欠雄才大略,只懂纵情声色,有贤臣在旁尚可维持局势.惜李斯後来被赵高杀戮,佞臣赵高受宠下指鹿为马,胡作非为.朝纲败坏下,人民积怨更是一发不可收拾.创业难,守业更难,秦二世,三世自甘坠落,秦始皇先前努力维系也是徒然.
    总结而言,始皇以法开国,惜不好好利用法治优势,渐入独裁统治,政权注定无法长久.而秦二世等的昏庸无能,加速秦之灭亡,故秦国祚不足十五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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