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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秦之亡

    他说:“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于是秦遂不取分封,“秦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功臣为诸侯者,然后无攻伐之患。” 
    而事实正如嬴政、李斯所指出的,与郡县制相比,分封制是一种相对落后的行政管理制度。对于中央集权而言,分封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离心力、不安定因素。不论从-角度还是从经济角度而言,中央政府与诸侯在很多问题上存在着矛盾,即使是相安无事,双方也是猜疑不断。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而取秦代之的西汉王朝。西汉王朝实行的是郡县制和分封制并用的双轨制,应当说西汉的双轨制是楚汉相争的必然产物,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当西汉王朝建立以后,刘邦也很清醒的认识到分封的弊端,因此他不择手段的进行了剪除异姓诸侯的行动。至刘邦晚年时,汉初所封的九个异姓诸侯只余下了长沙王吴芮和闽粤王无诸,其他七个诸侯王都被铲除。为了防止皇权旁落,刘邦还煞费苦心的搞了个白马之盟,可见其重视程度之一斑。但是,刘邦在铲除异姓诸侯的同时又广封同姓王,使这一切的努力又付之东流。至刘邦死时,西汉王朝的地方行政单位共二零六个,其中:郡五十四个,同姓诸侯王九个,同姓诸侯王三个,功臣候一三七个,王子侯三个,外戚恩泽侯三个。-上的诸侯分裂及其复杂。终于至刘恒时有刘兴居、刘长之叛,刘启时更是爆发了七国之乱,大汉江山险些断送。而西晋王朝更是应为八王之乱而倾覆,缩水为晋王国,把中国人托进了水深火热的五胡乱华、南北朝的人间地狱二零七年。 
    因此,实行郡县制是没有任何错误的,是符合历史潮流的。但是这并不是说,秦王朝的郡县制没有问题。恰恰相反,秦王朝的郡县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秦王朝的郡县制有很多的缺陷,最大的缺陷在于:绝对的中央集权化。秦王朝郡县制是每郡置郡守掌管全部事务,为最高行政长官。郡守之外,置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指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员的行政、司法。郡内再分县,万户以上的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统管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设县尉管理全县军务。设县丞作管理司法审判工作。县内再分乡、里。而郡县的官员同中央一样,皆由皇帝直接任免,概不世袭。于是皇帝的统治,在郡县制下,从中央自然延伸和渗透到地方政权之中,由此而建立了从中央到郡县集中统一的政权。 
     
    2  论秦之亡 
      我们可以看到,秦王朝的郡县基本上是缩小了的“中央”,从体制到人员设置完全由皇帝控制。中央与地方几乎是一体的。当然这有利于在幅员辽阔、交通通讯落后的大地上统一国家,但又很容易使中央的矛盾传染给地方。于是,中央咳嗽,地方感冒,地方出了问题又归咎于中央。它所造成的情况就是郡县没有或只有极小的自主权,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中央,而中央的权力又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几乎所有的权力都由中央权力派生。但是,中央的权力又高度集中于统治者个人手中,于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变成了皇帝个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整个秦王朝的政府变成了统治者的私人秘书处。人们对地方贪官污吏的反抗就容易转化成对中央政权的反抗,进而变成对统治者个人的反抗,中间没有任何缓冲带,缺乏必要的-张力。 
    所以,秦王朝的郡县制的不完善之处,的确是秦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绝不是主要原因,更不是由于不行分封而亡的。 

    祸在秦律? 
    秦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经商鞅两次变法,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六篇刑律,创立了“什伍连坐”制。至嬴政统一中国前,秦国己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嬴政继位之后,继承并发展了秦国原有的法律制度,陆续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令,如“使黔首自实田”等。特别是在统一六国之后,嬴政坚决的实施了“一法律”、“定刑名”、“法令出一”的政策,使《秦律》通行于全国,有效的巩固了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特别是“定刑名”,在统一全国法律上有着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我们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分律、令、法律问答、制、诏、例等。其罪名近二百种,刑种在八十种以上,分为生命刑十九种、肉刑十五种、使役刑三十二种、财产刑九种(含赎刑三种)。每一种刑罚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新,黥为城旦,劓为城旦等。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罪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失关,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此外,还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 
    另外,《秦律》还规定了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质。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如行刑必须记录在案。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爰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等。 
    应当说,秦律从其条文细节来看,是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而且大体上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的。但是,秦法也有着其不足之处,如:法律条文繁杂,有些罪名就事论事,不够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等。特别是由于李斯主张“深督轻罪”和所谓轻罪重判可以使“民不敢犯”的理论,使秦代晚期对于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日益僵化,陈胜、吴广自度毫无生机后铤而走险就是很好的证明。 
    但秦真的是亡于秦律吗?似乎也不尽然。秦自公元前三五九年商鞅变法确立法治路线以来,至公元前二一零年嬴政逝世,秦王国并未因此而爆发农民起义。为了说明问题,下面我们依然以取秦代之的西汉王朝为例,进行一下比较。 
    西汉王朝统一全国后,立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制定了西汉的主要法典——《九章律》。《九章律》是萧何根据秦律制定,律有九篇,为盗、贼、囚、捕、杂、具、兴、厩、户。前六篇沿袭秦律的旧体例,内容以刑法为主,杂有审判、禁囚等规定。后三篇为萧何所创,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和畜牧车马等事项的法规,亦称“事律”。而后为“正君臣之位”,刘邦命叔孙通及其弟子定有关朝廷制度的法规,刘盈时叔孙通又定宗庙议礼的法规。这就是《汉仪》,为维护朝廷、宗庙尊严,树立皇帝权威而立的一种有关礼仪的法规。又称“礼仪”、“仪品”、“仪法”。即《晋书·刑法志》载:“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另外还有《金布律》(有关财政制度的法规)、《田律》(维护乡间社会秩序,管理农事、征收田赋的法律)、《钱律》(关于货币管理制度的法律),以及种类极其繁多的令、科、比等。这些法令条文构成了汉初的法律体系。 
    从数目上来看,比秦律可谓是半斤八两,而从内容上来看,实是不分伯仲。特别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大多参考于秦律,只是对于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进行了适当的删除,而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标准并未更改。被汉朝士大夫视为秦之苛法的挟书、参夷、妖言诽谤、收孥相坐等律令更是岿然不动。 
    刘恒、刘启时,虽在法制方面进行了一些重大的改革,如除肉刑、定箠令、除收帑相坐律令、及规定徒刑刑期等。但这些改革并未触及汉法根本,且收帑律不久即复,相坐律更是名亡实存。至刘彻当政时,董仲舒提倡“引经决狱”即以《春秋》经义附会汉法,进行叛案量刑的刑法制度。实际上就是以宗法伦理道德为准绳,抛开汉律,以儒家思想作为审理案件的指导思想。用柏杨先生的话来说,就是“说不准学”、“自由心证”。其名为法比,实为乱法。刘彻时先后制定的还有张汤所著《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定《朝律》六篇及《沈命法》等。 
    纵观西汉律令共三五九章,共一八八二项,仅死刑就有四零九条,《死罪决事比》一三四七二事。而更有《晋书·刑法志》所载,东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从以上所述可见,汉律比秦律繁复更甚,而其严酷之处也是相去不远。因此,说秦是亡于法繁律酷实是甚失于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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