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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诸子百家——法家

    古代百家争鸣确曾过存在过一个法家,申不害就是其创始人。过去,理论界有人将申子当做了法家,这是不对的。申子虽也说过应当“以法治国”,但法在他思想中不占主导地位,并是前人的思想理论,而术才是他拓天荒的发明。

    二、秦汉时期对韩非思想所属的朦胧划分

    在先秦,《韩非子》产生较迟,略晚于《吕氏春秋》,早于秦统一。所以,关于韩非学术性质的问题,先秦文献都未记载,我们只能从史记来窥其一斑。我们知道,秦是以韩非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的。《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载:始皇在废除《吕氏春秋》后,“人或传其书(指《韩非子》)至秦。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自此,秦便以《韩非子》治国了。秦统一后,“焚书”、“坑儒”的理论根据就出自《韩非子》。二世在责备右相冯去疾等人时,开口就说:“吾闻之韩子曰”(1);在责备李斯时,亦先讲“吾有私议而有所闻于韩子也”(2)。后来,李斯在向二世上的《大督责书》中,也反复说“故申子曰”;“夫不能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专以天下自适也,而徒务苦形劳神,以身殉百姓,则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何足贵哉”;“是故,韩子曰”;“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鞅之法,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3)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秦虽以《韩非子》治国,但也包括《申子》,李斯在文中三次称申、韩,还有商鞅。就是说,在先秦人们是将申、商、韩并为一个体系来看待的。过去,理论界只笼统地说“秦以法家思想治国”不科学,应明确为申、韩思想。因为在先秦,法家还包括《经法》、《慎子》等,这些著作秦人并不喜欢。

    汉初亦然。《史记·儒林列传》说:“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所谓“刑名”,就是汉初对先秦所有谈法、术等文献的总称。然而,文帝所好的“刑名”是什么呢?我们今天从马王堆汉墓出土的文献可知:主要是《经法》、《十大经》。这两部著作的哲学思想虽是道,但其-思想都是法,即真真正正的法家。这里不包括申、商、韩的“形名”。 景帝也好“刑名”(4),但景帝所好的“刑名”与文帝不同,即对韩有所偏重,他重用晁错就是一例。司马迁说过:“晁错明申、商。”(5)不过,后来景帝很快就发现是个错误,便毅然诛了晁错,又回到文帝所好的“刑名”上来了。武帝继位,为避免“黄老之治”中的“刑名”与申、商、韩“刑名”相混,果断地采纳了卫绾的建议:“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之言,乱国政,请皆罢。”(6)正式罢黜了“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刑名”,这里不包括《经法》、《十大经》之“刑名”,后来《经法》、《十大经》之“刑名”是武帝六年田蚡绌抑的。
     
    2  先秦诸子百家——法家 
        
    从以上分析可知,早在秦汉时期,人们就对古代之“刑名”学说自然分成了两派:一派是《经法》、《十大经》等之“刑名”,另一派是申、商、韩等之“刑名”。如果说《申子》是法家的话,那么在古人眼里,韩非毫无疑问也是法家。

    三、韩非为法家之质疑

    传统上,理论界将韩非当做法家,主要根据是:韩非赞同“以法治国”,这是值得商榷的。

    诚然,韩非赞同“以法治国”。如《韩非子·有度》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知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但应当指出:韩非除赞同“以法治国”,外还赞同“以术治国”,不要忽视了术在韩非时代,也是一种治国思想,而且是最先产生于韩国的治国思想身为韩国贵族的韩非,自然会受这种思想熏陶。如其《定法》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就是说,在韩非这里,术与法都是治国思想。因此,怎能片面地说韩非是法家呢?这里必须要认真分析:韩非思想的主要方面到底是“法”还是“术”?

    我们知道,韩非曾认为:法与术不可分。其《定法》说:“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法与术不可分,是否意味着在韩非那里二者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呢?过去,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称韩非为“法术”家,就给人以某种等同的感觉。其实不妥。在一个人的思想中,若有两个相等的学术范畴,其中必有一个起主要作用,另一个起辅助作用,两个平起平坐是不可能的。正如哲学上的二元论,貌似公允,最后不倒入唯物主义就倒入唯心主义。韩非的法与术亦如此。

    只要我们细读《韩非子》,就不难发现二者的差别。如:关于法,《韩非子·难三》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说疑》言:“法者,官之所师也。”这就告诉我们,法就等于罚,是具体刑罚或律条,主要针对人民群众,由各级官员所掌握施行。而术,《韩非子·难三》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又说:“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可见,术为君主所执,是国君治国之最重要的思想。如其《定法》所说:“主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一个为君主所执,一个为臣下所师;一个是君主御臣的工具,一个是臣下牧民的规章,术大法大不就不言而喻了吗!

    而且,法与术不相容。侧重以法治国,就要排斥术;侧重以术治国,就要排斥法,二者只能以一个为基础。因为法治的要求是公平与公开,公开才能保证公平,公平才敢公开,术治的基本特点是隐秘性,即“藏之于胸”、“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不得满室”等,隐秘就不敢公开,不敢公开,就难以保证公平。这样,韩非的法与术不可分,并要求要“以术擅法”,实际就等于掏空了法治,最后倒入术治,本质仍为术。

    由此可见,韩非思想的基本倾向是术,不是法,韩非应为法家。

    四、如何正确理解韩非的“势”

    过去,理论界都说韩非是法、术、势相结合,即以法为主,吸取了申子的术与慎到的势。从上面的分析可知,韩非思想基本倾向是术,那么如何理解其势呢?

    应当指出,“势”作为一个学术范畴,不是慎到正式提出来的。请看《慎子·威德》:“毛嫱、西施,天下之至姣也。衣之以皮倛,则见者皆走;易之以元緆,则行者皆止。由是观之,则元緆色之助也,姣者辞之,则色厌矣。走背跋〔足龠〕,穷谷野,走十里,药也,走背辞药则足废。故腾蛇游雾,飞龙乘云,云罢雾霁,与蚯蚓同,则失其所乘也。故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故无名而断者,权重也;弩弱而矰高者,乘于风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于众也。故举重越高者,不慢于药;爱赤子者,不慢于保;绝险历远者,不慢于御。此得助则成,释助则废矣。”这里,慎到先是列举了几个具体事例,然后试图从每一个事例中引出一个道理,如毛嫱,引出个“助”;走背,引出个“药”;腾蛇,引出个“乘”;贤与不肖,引出个“势位”等。慎到这里用的词是“势位”,不是“势”,“势位”与“助”、“药”、“乘”是并列的,都是很具体的道理,最后选定的一般概念是“助”,既不是“势位”,也不是单独的“势”字。就是说,慎到只是有某些“势位”思想,没有正式提出“势”的范畴。

     
    4  先秦诸子百家——法家 
       
     再次,韩非从吴起那里吸取的仍是术。在《韩非子》中,他具体向吴起吸取的主要是国家的政体思想。如其《和氏》说:“昔吴起教楚掉王以楚国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百吏之禄秩,捐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这里,吴起主张加强君权,消灭封君,进而取缔分封制。他的这一做法经韩非鼓吹,后来成了秦“废分封,行郡县”搞绝对统一中央集权制的理论基础。笔者曾撰文指出:郡县制是法家的政体主张,法家一直是坚持分封制的。(8)

    复次,韩非还对《慎子》及《管子》中的法家思想进行了批评。如上所述,慎到的“势位”本属法家思想,韩非将其改造成了法家理论。《管子》中有部分法家思想,韩非亦对此进行了清理和批评。如其《难三》说:“《管子》曰:‘言于室,满于室;言于堂,满于堂,是谓天下王。’或曰:管仲之所谓‘言室满室,言堂满堂’者,非特谓游欢饮食之言也,必谓大物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堂。而《管子》犹曰‘言于室满室,言于堂满堂’,非法术之言也。”韩非认为,必须用术来改造《管子》!

    由此可见,韩非总的来讲,应是法家集大成者。

    六、韩非是法家“义理”学派的创始人

    传统上,理论界只将韩非当成法家和法、术、势相结合以及法家集大成者,没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思想体系。应当说,这种看法不只是对韩非学说的定性不准,而且贬低了韩非学说的理论价值。笔者认为,韩非不只是法家,也不只是法家集大成者,而且还创立了法家的一个新派别——义理学说,将法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我们先看“义”。《韩非子》之《解老》说:“义者,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贵贱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亲疏内外之分也。臣事君宜,下怀上宜,子事父宜,贱敬贵宜,知交朋友之相助也宜,亲者内而疏者外宜,谓其宜也,宜而为之。”韩非首次将“义”释为“宜”。“宜”之第一位的表现,就是“君臣上下之事”,即人与人的-关系。后面所有的其他之“宜”,都要以“君臣上下之宜”为准则。由此,韩非的“义”就是一种新的-思想,即治国理论。应当指出,“义”在中国古代最先属伦理道德范畴,是一种不图私利,讲求立公或公而忘私的美德,后来墨子将其发展成了一个-范畴。不过,墨子的“义”与韩非的“义”有质的不同。墨子的“义”,产生于经济领域,包含一定的经济内容,即物质利益。如《墨子·经上》说:“义,利也。”韩非的“义”,则纯产生于-领域,不只没有经济内容,相反却完全排斥物质利益。如其《说疑》曾说:“若夫周滑之,郑王孙申,陈公孙宁、仪行父,荆芋尹申亥,随少师,越种干,吴王孙頟,晋阳成泄,齐竖刁、易牙,此十二人者之为其臣也,皆思小利而忘法义。”韩非提出“义”,至少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术作为一种阴谋-,整人哲学,太赤裸裸了,还是伪装些好;二是术本身玄机太深,君难测,臣亦难测,不好把握,还是将其具体化、模式化才好便于操作。应当说,韩非将术发展成“义”,其内涵更加明确透彻,外表也更加冠冕堂皇了。

    再看“理”。“理”是韩非哲学思想的核心。理在中国古代最早当动词用,如《诗经·小雅·信南山》:“我疆我理,东南其亩。”后来在《经法》、《荀子》等文献中,被概括为哲学范畴,指与“道”相关的具体事物的特殊规律或法则。如《经法·论》说:“物各(合其道者),谓之理。理之所在谓之道。物有不合于道者,谓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谓之逆。”理始终是个小范畴,道是大范畴,道制约着理。韩非是怎样将理升华为其哲学之核心的呢?第一,将理首先做为其哲学的非常重要和基本的范畴。如其《解老》说:“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 :道,理之者也 。物有理不可以相薄,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为物之制。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这里,韩非虽把道仍做为理的根本和最高范畴,但理具体统摄万事万物的观点是明确的,理在其哲学中的地位也是显著的。第二,提高理在认识论中的绝对作用,摆脱道的羁绊。其《解老》说:“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可得道也。”认识了理,就认识了道,不认识理,就不能认识道。这与《经法》等文献中“求理于道”,“得道才能成理”则完全相反。第三,突出理在改造世界中的独立作用,使道成为可有可无的躯壳。其《解老》说:“凡物之有形者,易裁也,易割也......理定而物易割也”;“思虑熟,则得事理,得事理则必成功。”就是说,在实践上只要“缘理”或“循理”办事即可,而不象《经法》等文献那样,非得从道出发才行。第四,把“道理”并列。其《解老》说:“啬之谓术也,先于道理。夫能啬也,是从于道而服于理者也。众人离于患,陷于祸,犹未知退,而不服从道理。圣人,未见祸患之形,虚无服从于道理,以称蚤服”;“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 
     
    5  先秦诸子百家——法家 
      ”把“道理”并列,亦是韩非破天荒之发明。  
     这说明,他已把理升华成了一个与道具有同等地位的最高哲学范畴,道被彻底掏空了,理成了其哲学思想的核心。第五,单独用理来说明问题,并贬低道。在《解老》中,他多次讲:“动弃理,则无成功”;“今建于理者,其持禄也久”;“举动理,则少祸害”;“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成功,藏大器而数徙之,则多败伤。”等等。这是将理独立于道的表现,《解老》还说:“所谓‘有国之母’:母者,道也;道也者,生于所以有国之术;所以有国之术,故谓之‘有国之母’。”韩非认为:道生于术。显然,道在他那里已没有什么价值了。韩非的哲学便完全成了理哲学。韩非的理哲学到底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应当说,这个问题很复杂,还需做深入分析。不过,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因素都有;二是从唯心论上说偏重于主观唯心主义。如《解老》说:“夫能自全也而尽随于万物之理者,必且有天生。天生也者,生心也,故天下之道尽之生也。”

    韩非的“义理”学说在治国上的具体运用,有四点值得重视:一是义后来被他概括成了三纲的前身——“三顺”理论,其《忠孝》说:“臣之所闻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二是义与利发生冲突时,不要“思小利而忘法义”。三是理在实践上被他概括成了“任理去欲”。如其《南面》说:“人主欲为事,不能通其端末,而以明其欲,有为之者,其不得利,必以害反。知此者,任理去欲。”四是“任理去欲”的深化,便是“诛心说”。其《说疑》说:“是故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诛心说的最高境界是不让人去想!

    七、韩非不是法家的学术及历史意义

    ......

    正确认识韩非的学术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能使我们进一步认清《公羊春秋》不是儒学,董仲舒也非儒家。我们知道,《公羊春秋》的思想核心是义,董仲舒《春秋繁露》的思想核心也是义,这两个义都出自《韩非子》,是韩非的义之借尸还魂。《公羊春秋》发展的“诛心说”,《春秋繁露》发展的“三纲”理论,亦都出自《韩非子》,即其始作俑者都是韩非。所以,《公羊春秋》本质上为法家文献,董仲舒属法家。 

    其次,能使我们对《韩非子》增进了认识。过去,理论界将韩非当作法家,无法发现《韩非子》的真谛,只有还其法家的本来面目,才能更好地了解《韩非子》,发现其义理学说。只有发现其义理学说,才能正确评价韩非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对后来整个传统文化的影响。同时,还能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的“刑名”学说,及法家与法家的联系与区别。

    再次,使我们能更好地对传统文化进行反思。过去,理论界都把“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当作传统文化反思的基点。笔者早就指出,这是子虚乌有。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推恩令”才是反思的科学基点。应当指出,《公羊春秋》与《春秋繁露》在汉代的存在,就是对“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说的有力回击,也是对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推恩令”之百家合流的中心——“儒术合流”基点说的最好证明。儒术合流在本质上就是韩非法家之义理学说与儒学的合流。我们只有正确认识《韩非子》才能对百家合流作出科学的揭示,进而推动传统文化反思向深层次发展。

    注:

    (1)(2)(3)(4)(5)《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列传》;《李斯列传》;《儒林列传》;《袁盎晁错列传》。

    (6)《汉书》:《武帝纪》

    (7)《韩非子》:《定法》

    (8)(11)拙作:《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推恩令”是中国传统文化反思的科学基点》,载《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

    (9)拙作:《董仲舒非儒家论》,载《江海学刊》1995年第4期。

    (10)拙作:《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子虚乌有》,载《南京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

    于南京“困 陋 斋”

    (载《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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