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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符

时间:2010-11-16 23:30:53  来源:不详
东汉后期进步思想家。字节信,约生于和、安之际,卒于桓、灵之间,安定临泾(今甘肃镇原县)人。少年好学,性情“耿介不同于俗”,隐居著书,终身不仕。他对于当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风尚深为不满,认为社会祸乱根源在于统治者昏庸无能,把希望寄托于明君贤臣;同情、重视人民,强调“国以民为基,贵以贱为本”,人君之职,在于除害安民和举贤任能、纳谏兼听。提出贤臣应当不媚上欺下,不曲法损公,不结党营私。主张改革吏治,实行考绩、明选制度。在法制问题上,王符以儒家思想为本,兼采法家观点。他认为,法律是人君驾御人民的“衔辔□策”,可以用来“诛暴”、“止□”,也是权力的体现,人君必须牢牢掌握;但治国不能专用法律。他说:“上圣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治民心”不是使用法律能够办到的,必须实行“德化”,使民相“亲爱”、“动思义”,不生“□邪之心”,从而杜绝犯罪根源。所以“圣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他还指出,立法不可以惩罚为目的,“非以司(伺)民短而诛过误”,而应着眼于“劝善消罪”。他说:“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东汉后期,一岁断狱数以万计,王符认为主要原因是“封君王侯贵戚豪富”骄奢淫侈、欺诈百姓引起的。他指出,贵戚豪门之家仗势强行借贷,从而造成种种犯罪。要防止发生狱讼,必须“绝欺诈之端”,对强行借债而不偿还的豪门贵戚绳之以法。狱讼繁多的另一原因,是□徒贪图聘礼、迫嫁妇人造成的。对此,王符主张一方面要提倡“贞女不二心以数变”,即不再嫁;另一方面设法禁,严惩买卖、迫嫁妇女。

王符强调遵守封建法制的重要性,认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而法令能否施行的关键,在于人君能否与臣民共同遵守,“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东汉时期“盗贼”繁多,为了缓和矛盾,统治者经常颁布赦令。王符极其反对,认为“擒灭盗贼,在于明法,不在数赦”,年年大赦,容易使恶人产生侥幸心理,反而促使“□宄兴繁”,使“恶人昌而善人伤”。王符严斥司法官吏贪赃枉法、拖延诉讼的恶劣作风。他指出,一件案子,“讼不讼辄连月日”,长期不与断决,不仅冤屈不得伸,而且贻误农时,影响生产;其原因多是司法官吏造成的,他们为了敲诈勒索,故意拖延诉讼;或者受人贿赂,有意错判,造成一方不服,连续上告,从而使得案件长期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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