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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规

时间:2010-11-16 23:32:40  来源:不详
上者为令”。汉代的“令”极其繁多,汉王朝常编纂整理。按内容性质编纂的有《金布令》、《田令》等。按颁行时间顺序编纂的称《令甲》、《令乙》、《令丙》等。史籍中见到的较为重要的诏令有《谳疑狱令》、《□令》等。

《谳疑狱令》关于疑难案件审判制度的诏令。高祖七年(前200),鉴于“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于是颁布诏令规定,县、道难以断决的案件,报请郡审理。郡难以断决,报请廷尉审理。廷尉难以断决,奏请皇帝,比附相应的法律判决。该法颁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疑难案件的长期拖延不决。

《□令》关于笞刑刑具及执行方法的诏令。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对刑罚作过一次大的改革,即废除黥、劓、斩趾等肉刑;以髡钳城旦舂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左趾,而斩右趾则改为弃市。由于笞数过多,且笞打脊背,受笞刑的多被打死。为此,景帝曾两次下诏减笞刑,最后命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制定《□令》(见刑具),规定□长五尺,大头厚一寸,小头半寸。竹制的□应削平竹节。笞打臀部,执行过程中,不得更换行刑的人。这样就使笞刑进一步规范化。

免奴婢为庶人令西汉末期,大批破产农民沦为奴婢,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光武帝利用奴婢要求人身自由的愿望,笼络人心,曾数次下诏免奴婢为庶人。建武二年(公元26)诏令规定,民有被卖为奴婢而愿归随父母的,听其自由;奴婢的主人如拘留不放,按掠卖人口律治罪。建武十一年(公元35)又三次下诏令规定:①奴婢主杀奴婢不得减罪;②奴婢主炙灼奴婢,按法律治罪,免被炙灼的奴婢为庶人;③废除奴婢射伤人处死刑的法律。上述诏令的颁布,对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科原意为依律断罪。法律条文中所列依律应科刑罚的部分,称为科条,后渐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汉王朝为了扩大某些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或改变原来规定的刑罚,常在一条法律条文下增加若干科条。如《后汉书·张敏传》载,汉代刑法中的“轻侮”罪的“科”文曾增至四、五百条。

比即决事比,指经朝廷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断事成例或断案判例。秦时,审判官吏可以直接引用“廷行事”,即断案成例作为法律根据。可见汉比也是因袭秦制。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武帝时定为典型案例的“死罪决事比”,有“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东汉时,编辑成篇的“比”,有《决事比》、《辞讼比》、《法比都目》、《廷尉决事》、《廷尉驳事》等。

除上述律、令、科、比4种主要法律形式以外,汉代还广泛采用诸儒解释法律的章句或律说断案。《晋书·刑法志》载,东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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