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首页>>中国历史 >>明朝历史
  • 明朝奴尔干都司的设置和撤销
  • 明朝对西藏主权的延续
  • 明朝疆域南方和西南的退却
  • 明朝时期其他政权的疆域
  • 朱恭枵
  • 朱术雅
  • 司马部郎中
  • 闲话明朝皇帝 (下)
  • 闲话明朝皇帝 (上)
  • 明朝朱氏皇族的归属
  • 最新热门    
     
    明朝前期中央治藏措施述略

    。洪武三年正月,北元名将王保保(扩廓帖木儿)进攻兰州城,明大将徐达受命讨伐,于兰州东面的定西全歼王保保部,之后明将邓愈攻取河州。王保保部是北元的一张王牌,其主力被灭后,明朝基本上平定了西部地区,于洪武四年正月设河州卫,并开始经营西部边卫。洪武五年,徐达进军北元和林时于岭北受挫,使 明太祖认识到须暂时避免孤军长入沙漠,应建边卫巩固后方,稳扎稳打。同年置甘肃、庄浪 两卫,以后又设置了西宁卫、凉州卫;并从撒里畏兀儿部之请设撒里畏兀儿四卫,即罕东、安定、阿端、曲先四卫;在河西孔道上设立赤斤蒙古、沙州、哈密等卫;十二年正月,将陕 西行都司置于庄浪卫内,至此明初西北边卫基本设置完成。洪武二十一年,明太祖出兵击败元昭宗之弟脱古思帖木儿后,北元在明洪武、永乐两朝便不能与强大的明朝对抗了。至于成祖五次出伐蒙古,其意旨不同于太祖时的拒联防扰政策,另有他谋,本文暂不讨论。

    从明在西陲及北元蒙古右翼设置诸卫的地理分布来看,其几乎包围了整个乌思藏、朵甘北部 ,抑或是所设之卫在蒙藏地区间隔着撒里畏兀儿诸族,这不仅遏制了北元对明边地的侵扰 ,同时亦成功阻断了北元蒙古帝室与藏族地方政权的联系,使明中央“北拒蒙古,南捍诸番”,④并借以“屏蔽西陲”的政策得以成功实现,为明朝统辖藏地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卫所制是明经略藏地的重要保证

    -及元统治者对于其他地区“马上得之,马上治之”,⑤但其对藏地的管理却主要采取一套较特殊的治理措施,即中央置宣政院,在藏地设三个都元帅府,分封十三万户, 承认西藏地方各地各大派别、显族的分治现实,尊崇藏传佛教,设“帝师”以笼络萨迦派,设置驿站、兵站,改善交通等,尤其对藏传佛教的尊崇,使得少数藏族僧人跻身于上层统治阶级行列。明朝虽对元的治藏政策有所继承,但由于明皇室与元蒙贵族在文化上的差异, 在治藏政策上更多的是变易与发展,规范其在藏地的统治秩序。明中央经略西陲边卫的同时,在藏地也积极设卫建制。从时间上来看,建卫所、置都司均在封法王、王之先。自1371年建河州卫,终洪武一朝,几乎都是在进行军事行政建制,而分封法王、王基本上是在永乐朝时期。由此可见,军事建制之卫所制在明前期对中央管理藏地是起着重要作用的。

    卫所制是明朝的基本军事制度。《明史·兵志》载:“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⑥卫是仅次于都司的地方权力机构,“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⑦卫内设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等职,千户所比卫低一级,正千户是明朝的正五品官,明初卫所制的建立根本在于军屯,即军队屯田兴农,自给粮饷,“明之初制,无军不屯”,⑧军屯受卫所管理,“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 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⑨如“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这一制度是很灵活的,在藏地,明代几乎未实行州府县制,而是以都司、卫所代之,兼理民政,实际上是军政合一的地方政权机关。

       


    洪武二年(1369年)五月,朱元璋即派人持诏书晓谕吐蕃,同年九月,“吐蕃寇临洮,屯于洮河原,指挥韦正率兵御之”,后“土酋赵琦弟同知赵三及孙平章祁院使等皆先后来归”, ⑩是为吐蕃地方首领归顺之始。此时藏地大多数头领尚在观望。洪武三年(1370年)五月,明西路军的一支在左副将军邓愈率领下攻克河州,“河州以西朵甘、乌思藏诸部悉 归 附”。B11慑于明军之威,故元陕西行省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等在明陕西行省员外郎 许允德招谕下,上交元所授金银牌印,率部降明。明于1371年置河州卫,属西安都卫(洪武七年七月置西安行都卫于此,洪武八年十月改为陕西都指挥使司B12),以何锁南普为 指挥同知,宁正(即韦正,明将)为指挥使,这是明朝接替元朝统治在藏边设置政权机构的开始。洪武四年正月,置洮州军民千户所(属河州卫),十二年,平定洮州十八族叛乱后, 以之为扼西番咽喉要地升为卫,同时置岷州千户所(亦属河州卫),十一年,升为卫;在四川都司内设置了松州卫、茂州卫、威州卫等。如果说在河西孔道设卫主要是为了阻断蒙藏交通,那 么这些卫所的设立对明朝来讲则是从外围对藏地进行统辖威慑,对于乌思藏及其东部朵甘藏 族聚居的地区来说,所置卫所的作用则着意于招抚。洪武六年春,故元帝师喃加巴藏卜等至 南京朝贡,“上所举六十人名。帝喜,置指挥使司二,曰朵甘,曰乌思藏”,B13 不久,升二卫为行都指挥使司,归西安行都司(治所在河州)管辖。洪武八年,置俄力思军民 元 帅府,至此明在整个乌思藏军事行政建制的框架构筑完成。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俄力思军民 元帅府从机构设置上说本应属吏部或布政司管辖,可在这里是属乌思藏都司管辖范围,这反 映了明朝中央对乌思藏的管理方式是军政合一管理。

    明初在藏地设卫建制,使藏地相对于中央来说有一个稳定的统治秩序。明当时除藏地外在其 他地区置两京十三省,于今西藏未设行省(布政司),B14其所辖之地设乌思藏、朵甘两都司,直接归西安行都司(后改为陕西行都司)管理,B15相当于行省级军区机 构,兼理民政,B16这种以卫所制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终被确定下来。

    1、卫所官员任命、升降和承袭都由明朝政府决定。

    都司、卫所建制中的大小官员,都由明朝政府委派任命,卫指挥使(正职)由中央派遣,藏族官员任副职,B17管理当地事务,汉藏族官员参治,军政合一。他们分别持有 明王朝的“诰印、冠带、袭衣”等。所谓“诰印”,即敕书和官印,敕书上记载着由明朝政 府授给的官印、等级,武官五品以上为诰印,六品以下为敕命,有了敕书才有进贡和接受明王朝赏赐的权力。冠带、袭衣意即官服,和诰印一样重要,有此才能坐堂听事,行使职权。1373年,故元帝师喃加巴藏卜受招朝贡,举朵甘、乌思藏官乞授职名,中央遂设朵甘 、乌思藏二卫指挥使司,“遂皆授职名,赐衣帽、钞锭有差”,任命“南哥思丹巴亦监藏等 为朵甘、乌思藏武卫诸司等官,镇抚军民,皆给诰印”,B18此次封官60余人,明 中央明确诰谕这些官员“务遵朝廷之法,抚安一方”。B19附后藏地武卫诸司“各 官公勤乃职,军民乐业”,B20中央遂给以嘉奖,于1374年升朵甘、乌思藏二卫为行都司,同时升卫指挥为都指挥,颁授银印。必里千户所在以马易茶中带头献马,贡献突出,于永乐元年被升起为卫。世官袭职,必须得到明朝封赐的诰敕,在洪武、永乐两朝,因时所限,袭职的情况不是很多,兹举明永乐二年发给必里卫指挥佥事袭职的诰敕部分如下:“阿哈巴差人来谢恩进贡,告诉他兄结束病故了,欲要袭他职,恁中书舍人使将俺的言语,诰里 写得仔细回去。教他阿哈巴仍做明威将军、必里卫指挥佥事。……如有不听管属的,将大法度治他”。按藏族习惯,一经授职,则世世不绝,但袭职还是要得到中央的诰敕,此类事还有很多。

    2、卫所及其所辖土司必须按时缴纳贡赋,并负有设置、维护驿站义务。

    陕西都司及四川都司属下的部分卫所向明朝政府缴纳的贡赋主要是土特产,其不同于中原各 卫所缴纳的“夏税秋粮”,即所谓“土贡”。这种以土特产充当赋税的制度由来已久,《 文献通考》记载,“土贡”即租税也,汉、唐以来,任土所贡,无代无之。B22据 《明实录》等书记载,四川都司所辖卫所主要以贡马为主,陕西都司属下藏地诸卫除贡马外,还辅贡一些内地稀有的珍贵物品,如佛经、氆氇、兜罗帽、铁骊绵、甲胄及葡萄酒等物。 洪武十六年(1383年),敕谕松州卫诏书中说“西番之民归附已久,而未尝责其贡赋。闻其 地 多马,宜计其地之多寡以出赋。如三千户则三户共出马一匹,四千户则四户共出马一匹,定为土赋”。B23明朝政府明确规定,“贡到方物,例不给价”。B24各卫所缴纳的贡赋,是他们向明王朝应尽的义务,而且这种贡赋有时间规定,一般为“岁朝”或“三岁 一朝”。但中央对这种朝贡都要分别给以赏赐,这就有根据贡品给的赏赐,叫做回赐,也有 根据诰敕上的官职等级给的赏赐,称为抚赏,这些都是很丰厚的赏赐,故卫所官员朝贡人次 逐年增多,出现了朝贡盛况。违贡、失贡都是不允许的,长河西诸官失朝贡,朝廷谕曰“声罪徂征”,其即“遣使入贡谢罪,自是修贡不绝”。B25由于明王朝对这些朝贡者都要赏赐,财政负担加重,于是便采取了一系列规范朝贡的措施,如加强敕书审验、道阻失贡 者不许补贡以及规定朝贡人数等。卫所向明王朝定期进贡,一方面加强了中央对卫所的控制 ,但其实质完全是一种体现国家制度的赋税义务,这是不可更改的。

         


    卫所还具有保证邮驿畅通,护送使者,保护朝贡者不受侵害、劫掠的职能。在承担驿邮任务 的同时,还协助地方及王(所封五王)在朵甘、乌思藏等处设立站赤、驿站。卫所缴纳贡赋 ,国师等进贡以及朝廷赏赐和文报传递等运输任务是很繁重的。在太祖朝时,朵甘、乌思藏 等贡使与朝廷往来基本上由河州卫承担护送任务。随着运输任务的增多,到了永乐年间,在 元代站赤的基础上恢复设立驿站。1405年,必里、朵甘、陇答诸卫与阐化、护教、赞善三王 “复置驿站”;1407年,“敕都指挥同知刘昭、何铭等往西番、朵甘、乌思藏等处设立站赤 ”,B26以后又“往乌思藏等处分置驿站”;B27到了永乐十二年(1414年),诸卫所协同三王“共修驿站,诸未复者尽复之。自是道路毕通,使臣往还数万里,无虞盗寇 矣”。B28驿站役力一般由其所处之地人民承担,如松州卫在上表中所言,“宜以其 地户口之数,量其民力,岁令纳马置驿,而籍其民充驿夫,以供徭役”。B29驿站的 恢复和设立,不但保证了运输任务的完成及政令畅通,而且还加强了藏地同内地的联系,为 开发祖国边疆作出了巨大贡献。

    3、卫所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能即招谕,河州卫因其特殊的地位在这方面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洪武六年,卫镇抚韩加里麻随“炽盛佛宝国师”喃加巴藏卜“持敕同至西番,招谕未附土酋 ”,B30后帕木竹巴首僧吉剌思巴等归附中央;除到乌思藏内行招谕职能外,朝廷宣 旨赏赐一般也在各卫所举行。洪武二十五年,尚膳太监而聂敕谕必里诸番族时即是在河州卫,诸族贡马得茶。处于前沿的卫所具有先谕后讨之职能。洪武三十年,长河西首领不“思君臣大义以时来朝”,B31上谕其欲遣大军入境问罪,故其于次年入南京朝见。永乐十九年 ,西番内部一部族遭另一部族劫掠,“事闻,命都指挥使李达遣人谕之,令悉还所掠,各守疆界。如执迷不悛,发兵征之”。B32可见在抚慰边疆部族、维持地方秩序、调解边疆部族间矛盾方面,卫所制也是起着积极作用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明朝中央与藏族地区有明一代的良好关系,固然与“尚用僧徒,贡 市羁縻”的政策有密切联系,但同时不应忽视其基本军事制度即卫所制在藏地所产生的影响,这一制度也符合明朝在军事上对藏地的基本思路,“国家用兵,犹医之用药,蓄药以治病,不以无疾而服药”,“故为国者,但当常讲武事,不可穷兵黩武”。B33同时,这与明初-形势也是密切相关的。卫所制在西陲的建立,真正达到了明中央的统治目的,保证了中央政策在藏地的施行,可以说,明军事制度之卫所制在西陲的建立,除具极强的军事功能外,亦有一定的社会作用,构成了明朝对藏地进行统治的重要一环,不可忽视。这里附带指出的是,除了建立起卫所制外,中央还在元代土司制度的基础上,在朵甘、乌思藏等地建立起了非常完备的土司制度,但还是归卫所管辖,每个卫管辖若干藏族土司,土司制可以说是对卫所制度的有力补充。

    传统观点认为,明朝未派兵进藏,是由于其将兵力几用于北元而无力派兵进藏,这种看法值得商讨。明初虽经济凋敝,但经过几年恢复尤其是卫所制施行,国力迅速得到提高,有“ 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之说。B34再看看明对北元的几次用兵数量,太祖朝时三次出兵均在10万至20万之间,明军虽受到了一定的牵制,但依照国力还是未到无力进藏之 地步。洪武九年,明使者巩哥锁南招谕吐蕃还至川藏朵工之地被吐蕃所部邀杀,邓愈等率师讨吐蕃,“追至昆仑山,斩首甚众”;B35

         


    十二年,洮州十八族叛乱,沐英等率军“平朵甘纳儿七站,拓地数千里”,B36可以推知明是有能力进藏的。但西藏地方与北元政权性质不一样,其原来只是一个在元中央政权管理 之下的地方政权,此时明朝已代元朝实现了朝代更替,明对其国的治理理所应当包含藏地, 故明朝着眼点不在于用兵,而是要行和平招抚之法,这是在明朝中央方面;同时,在藏地 各 大宗教势力、显族中,也已形成唯得中央之崇才可以发展的认识,“使西藏社会在经济、宗教乃至-利益上均产生了对中原政权的强烈需要和依赖”,B37各大派别及显族均以为中央所承认而作为衡量其地位高低之标准,故纷纷遣使进贡。至俄力思军民元帅府设立前,他们几乎都与明中央建立了关系,倾心内附,承认了明朝的统治,因此没必要劳师征伐。何况如果对北元和藏地同时用兵,亦违明用兵之策,“盖兵能弭乱,亦能召乱,若恃其富强 ,喜功生事,结怨起衅,适足以召乱耳。”B38尤其有可能使得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 一面是明王朝与北元帝室的矛盾,另一面是明中央与西藏地方政权的矛盾更加变得错综复 杂,失去主次,与明对藏地进行统治的政策以及与对蒙古的防御政策相悖。

    三、严格管理茶马贸易是明初治藏政策的重要手段

    严格管理茶马贸易也是明中央政府对藏地进行统治的有效手段。元代对藏地的经略使藏族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到明前期西藏地方更是进入了藏族社会历史发展的“太平盛世” 。但藏地自然条件和落后的社会体制显然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朵甘、乌思藏西、南、北三面高山阻隔,交通不便,再加上生产结构和物资结构的不合理,经济发展还是无法与内地相比,必需的生活资料如茶、盐、棉布、丝帛等,对内地的依赖是相当大的,故而使中央王朝的可控性增强。在诸多贸易活动中,茶马贸易的地位是比较突出的。藏地所食以肉居多,对茶叶的需求量非常大。明中央深知茶马之道,“夫物有至薄而用之则重者,茶是也”,言 “乌思藏、朵甘一日不可少”,遂在产茶地区设置茶课司,立仓收储;并设河州(后兼辖洮 州)、秦州(后移西宁)、雅州、碉门等茶马司,进行茶马互市。茶马司一般都设置在卫所 所在地,虽行政上隶属布政司,实际受卫所控制的更为直接(通常茶马司品级为九品),所易之马交由卫所奉谕旨供给山东、河南、陕西等地骑兵之用,卫所亦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茶 马互市的安全。可以说茶马互市政策,对明中央来说既加强了藏地与内地的经济关系,促进 了藏地社会的稳定,同时也装备了武力。

    茶马贸易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私茶贩卖问题。在茶马互市中,政府对茶叶实行了专项控制政策 ,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核定茶园数字,并且规定了茶马互换的比价,尽管如此,还是有私茶贩运情况。由于贩私茶到藏地,交易中茶价下跌马价上涨而造成了茶贱马贵,轻者说,使政府国库有亏,税赋减少,破坏了经济秩序;重而言之,造成边地不稳,扰乱了社会秩序, 违背了明政府对藏地的既定政策。洪武三十年几乎全年都在整顿茶市。观贩茶之弊,“盖由守边者不能御防,或滥交无度纵放私茶,或假朝廷之名横科马匹,”B39主要责任不在藏地而在边吏。对此,明政府采取了“金牌信符”政策,不许在茶中掺假,对-贩-分极 为严厉,如此时驸马都尉欧阳伦坐贩私茶事暴露,即被处以死刑,茶货尽被没收,对举报者给以重奖,一时间私茶贩运有所收敛。但禁私政策也是很灵活的,洪武三十年,朵甘、乌思藏使臣夹藏私茶被查获,谕旨曰:“-以防关吏及贩鬻者,其远人将以自用,一时冒禁,勿论”B40予以宽宥。可见边地卫所经整顿后作用明显,也反映了明政府安抚藏地 的良苦用心。

    四、尚用僧徒,阴助王化

    西陲卫所制的建立以及朵甘、乌思藏行政架构的完成,为明朝执行其最主要的治藏政策即尚用僧徒提供了保障。“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导为善,”B41是明朝充分利用藏传佛教在藏民族中的影响达到其统治的基本思路。总的说来,洪武朝对教派的封赐是有倾向性的,萨迦派还是有着一定的地位,但此时乌思藏实际统治权在帕竹政权手中。明初,帕竹掌权者章阳释迦监藏即遣人入京朝贺请封,帕竹噶举派地位凸显,1373年释迦监藏被“明太祖朱元璋授于大司徒、勤国公、灌顶国师等封号,赐予他领西藏全权的诏书和福禄羊脂玉印”。B42同年,封萨迦派喃加巴藏卜为炽盛佛宝国师,赐玉印,“玉人制印成,帝示玉未美,令更制”,以示怀柔。后又封萨迦派公哥监藏巴藏卜为大国师。以上是尚用僧徒的第一阶段。到了永乐年间,对西北各卫大喇嘛分别授给禅师、国师、大国师、西天佛子等名号,准予世袭。其中最主要的是成祖所封的三大法王及阐化王等五王。五王各有自己的分地,承担奉贡(三年一贡)、通驿任务;三大法王“以游僧不常厥居”,贡期不定,他们最重要的职责是抚化人民,在各卫的监督之下协助中央管理藏地,除护教王无嗣绝爵外,终明一代,各王奉贡不绝。此外,成祖尚封“西天佛子”二人、“灌顶大国师”九人、“灌顶国师”十八人, 还有许多其他 僧官,是谓尚用僧徒的第二阶段。这些僧官品级国师以上都相当于俗官之三四品,位阶很高,而国师以上和主要土司都可定期遣使直接向中央政府修贡,从明廷取得几倍于贡品的回赐 。他们留恋贡市之利,朝贡人数、次数逐年增加,于是有以后“定五百人全赏,遣八人赴京 之制”。B43从明前两朝特别是永乐朝看,对“诸卫僧戒行精勤者,多授喇嘛、禅师、灌顶国师之号,有加至大国师、西天佛子者,悉给以印诰,许之世袭,且令岁一朝贡,由是 诸僧及诸卫土官辐辏京师”,B44自是藏地与中央联系更加紧密,从而加强了明中央对藏地的直接管辖。

         


    明朝还从意识形态领域加强对藏地的统治,大力提倡“臣忠君”等封建道德,因而在一些大 卫所内设立“僧纲司”。洪武二十六年,设立西宁僧纲司、河州卫汉、番僧纲司等,以僧为都纲,“稽诸典礼”,以达到其利用佛教“率修善道,阴助王化”的目的。

    综观明初对西陲尤其对自然与人文条件都迥异于内地的藏地之统治,基本上是因袭传统,采 取-上基本自主、经济上自给等与内地不同的治理方式,给其留以较大的自治空间,间接统治的方式大于直接统治,所谓“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B45但因-统治方式的复杂性,对一个地区的管理统治“不只是-因素一种动因,而是有着 经济的、地理的、文化的、社会心理的诸多因素的运动”,B46不可能采取单一的统治形式。明朝在西陲建立的卫所制度以及其他所采取的管理手段除具威服安定藏地、稳固明朝对藏地统治之主要职能外,对藏汉民族交流也起了积极的作用,在巩固和加强西北、西南及边疆建设,促进藏汉人民经济文化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历史    

       


     
    < 1 >   < 2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7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