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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魏屯田民的赋役负担

      历史

      关于曹魏统治者向屯田民征收租税办法,史无正面叙述,只能就有关记载粗略述说。《三国志》卷16《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说:

      及破黄巾,定许,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时议者皆言当计牛输谷,佃科以定。施行后,祗白以为僦牛输谷,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灾除,大不便。反复来说,孤犹以为当如故,大收不可复改易。祗犹执之,孤不知所从,使与荀令君议之。时故军祭酒侯声云:“科取官牛,为官田计。如祗议,于官便,于客不便”。声怀此云云,以疑令君。祗犹自信,据计划还白,执分田之术,孤乃然之,使为屯田都尉,施设田业。其时岁则大收,后遂因此大田,丰足军用。

      以上记述,充分表明了耕牛在屯田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当时多数人主张根据租用官牛头数,确定政府征收谷物的固定数额。枣祗力排众议,认为僦牛输谷办法,不利于政府积聚军粮。因而他坚执分田之术,但分田之术究竟是怎样的呢?据《晋书》卷109《慕容皝载记》言:

      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皝记室参军封裕谏曰:“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

      由上可知,枣祗所说“分田之术”,即官府向屯田民授给一定数量的土地,所获谷物按规定比例分成,用官牛者,官六私四;不用官牛者,官私对分。这种分成制的租率,系沿用两汉以来地主豪家向农民出租土地的分成比例。即《汉书》卷99《王莽传》所说:“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颜师占于此*云:“谓贫民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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