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共分其收也”。枣祗所执行的分田之术,也不过由官府代替富人向贫民榨取十分之五的租税而已。东汉初,马援在苑川(今甘肃兰州市榆中东南)屯田,也采取与田户中分制,说明对分收获的农产品并非枣祗独创,乃系沿袭两汉惯例。曹魏统治者采用这种剥削方法可使丰年多取,灾年少免,从而能够收到积谷供军的效果。在常有战争时期,农民参加屯田,主要是求得能够安定生产的环境,以延续自身及家人的生命,因此纵然仅能享受自己劳动果实的一半,也只有硬着头皮,擦着浑身的汗水,聊以卒岁了。 曹魏并非在任何时间场合对屯田农民都用如此分成租率,据《晋书》卷26《食货志》载东晋初年后军将军应詹给晋元帝上表说:
军兴以来……下及工商流寓僮仆不亲农桑而游食者,以十万计……宜简流人,兴复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公私兼济,仓盈庾溢,可计日而待也。
所谓“一年中与百姓”,即农民开始从事屯田生产时期,统治者为了达到“仓盈庚溢”的目的,要让农民活下去,保持农民的劳动能力,所以只好暂时免收赋悦,实际也无多余的收获物可以榨取。所谓“二年分税”,是说到了第二年,生产条件虽有所改善,但农民仍缺食短衣,只能收部分租税。所谓“三年计赋税以使之”,指到了第三个年头,农民生活及生产条件基本有保障了,于是便征收全税,同时还给农民加上一定的劳役。如魏高贵乡公曹髦正元二年(255年),魏与蜀军战于洮西,魏军中除正规军外,还有屯田民及少数民族加入战斗,结果,魏军吃了败仗,伤亡惨重,曹髦下诏说:
其令所在郡典农及安抚夷二护军各部大吏,慰恤其门户,
无差赋役一年;其力战死事者,皆如旧科,勿有所漏。以上除了说明屯田客遇有紧急情况需参加对敌战斗,还说明屯田农户平时有差役负担。据《三国志》卷12《司马芝传》载大司农司马芝向明帝奏言:
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建安中,天下仓库充实,百姓殷足。自黄初以来,听诸典农治生,各为部下之计,诚非国家大体所宜也……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获刈筑场,十月乃毕。治廩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今诸典农各言:“留者为行者宗(疑为“事”之误,观上面有农民之“事田”二字可知)田计,课其力,势不得不尔。不有所废,则当素有余力”。臣愚以为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于国计为便。
由上可知,在曹操时,屯田民“专以农桑为业”,并未规定有力役、兵役负担。可是到了曹丕、曹叡时,诸典农官令部下经商求富,致使农业劳动力减少,影响到生产。为此,司马芝上奏:“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这个建议得到了曹叡的同意。当然,积弊已深的经商风气,并非一纸诏书所能矫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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