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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代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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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晋代指西晋(265~316)和东晋(317~420)。其法规之制定开始于晋室代魏之前,早在司马昭(211~265) 辅魏政时,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14人参酌汉律和魏《新律》修定律令。晋代法规主要有《晋律》、《晋令》和《晋故事》。 《晋律》 又称《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267) 完成,并于次年正月颁行天下。据《晋书·刑法志》记载,该律有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檀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律共二十篇。即分魏《新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二篇,去掉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增加卫宫、水火、关市、违制、诸侯五篇,又恢复汉之厩律一篇,计620条《唐六典》卷六注说1530条),27657字。《晋书·刑法志》称,《晋律》在汉魏旧律的基础上,“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律成后,晋武帝曾给定律诸人颁赐禄赏,并且“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晋律》颁行以后,明法掾张斐与河南尹杜预先后为之作注。他们两人的注解成了《晋律》的权威注本,至南朝时犹行用,历时200余年。 《晋令》 与律同时颁行。计有户、学、贡士、官品、吏员、俸廪、服制、祠、户调、佃、复除、关市、捕亡、狱官、鞭杖、医药疾病、丧葬、杂上、杂中、杂下、门下散骑中书、尚书、三台秘书、王公侯、军吏员、选吏、选将、选杂士、宫卫、赎、军战、军水战、军法(六篇)、杂法(二篇),共四十篇,2306条,98643字。 《晋故事》 律令以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晋书·刑法志》载,文帝(司马昭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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