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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代法规

    昭)为晋王时,命贾充定法律,除律令外,“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成故事三十卷。《唐六典》卷六注说:“晋贾充等撰律令,兼删定当时制诏之条,为《故事》三十卷,与律令并行。”但《隋书·经籍志》有《晋故事》四十三卷,不著撰人姓名,《旧唐书·经籍志》及《新唐书·艺文志》所载相同,比《晋书·刑法志》多了十三卷。这十三卷可能是以后增修的。
      此外,“式”作为一种法规形式,在晋代也已出现。《晋书·食货志》称:晋在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主要包括户调、占田、课田以及荫族、荫客等方面的规定。
      晋代法规皆早失传,但从《晋书》、《唐六典》、《通典》、《太平御览》等古籍中,尚可略见其部分佚文。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故意与过失、老弱刑事责任、服制、造意、自首、累犯加重等规定;在刑名方面,有鞭、杖、髡、徙边、死刑、赎刑、罚金等;在罪名方面,有谋反、大不敬、不孝、不道、恶逆、盗、诈伪、贪赃、诬罔等。  晋代法规的特点 ①为“峻礼教之防”,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准照五服以制罪。②适应士族地主的需要,沿袭魏时“九品官人法”,制官品令,对于官品、官俸、穿戴服饰、职掌、官印(银或铜)作了详细规定,为后世所沿袭。③为满足豪门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扩大了贵族官僚的经济特权,规定了按等级占有土地的占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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