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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 中国古代风俗礼仪常识

    部,也严格区别男妇,即使递东西也不允许。自宋代以后,士大夫之家,男女之分更为严格,将妇女囚禁于一个狭小的天地,不仅限制压抑和摧残了女性对理想异性的爱慕之情,而且扭曲她们的思想、感情与欲望,使其自觉变成封建道德力量的驯服工具。市井小民等下层社会,虽宽松得多,但也受到较深的影响。《孟子.离娄上》:“男女授受不亲,礼也。”《礼记.曲礼》:“男女不杂坐,不同施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向,......外言不入于梱,内言不出于梱。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返),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宋司马光《涑水家仪》:“凡为宫室,必辨内外,深宫固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室,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昼无故,不处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男子夜行以烛,妇人有故出中门,必拥蔽其面。男仆非有缮修,及有大故,不入中门,入中门,妇人必避之,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女仆无故,不出中门,有故出中门,亦必拥蔽其面。铃下苍头但主通内外宫,传致内外之物。”明沈采《千金记》第十一出:“多谢客官。自古道‘男女授受不亲’,侍奴家放在地下,客官自取。”

    贞洁崇拜

    中国古代传统意识及习俗。群婚时代,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无所谓“贞洁”。母系氏族社会性,男女两性婚恋同居依然相当自由。原始社会末期,父权制建立,形成男子占统治地位的一夫一妻制。为保证财产传给亲生之子,乃产生要求妇女保持贞操的强制措施。商代,已有嫡庶之分,至周形成严密的宗法制,妇女成为家长的附属物及财产的一部分。在整个封建社会,贞洁崇拜表现为:女性从小被限制在家庭范围内,不得自由接触男性和发生恋爱,从父母之命而嫁,从一而终,夫死则守节不嫁,如遇强暴,要以死殉之;性行为仅仅是为了生育后代;性能交为不洁之事;等等。由此而产生对女子童贞的极端重视,对处女的病态嗜好,对守寡的赞颂和对“烈女”、“节妇”的表彰。周秦至北宋,贞洁仅是对贵族士大夫家族中妇女的道德要求。事实上,宫廷及统治阶级内部离婚再嫁,私通-之事史不绝书。唐人贞节观念颇为薄弱,公主再嫁者达二十三人;虽韩愈之女,也听其再嫁;杨贵妃则原为玄宗之媳,寿王之妃;宋代,王安石将寡媳嫁与门生,二程家有再醮之妇,公主帝姬改适者、丧夫者皆可再婚。及程姬主张“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朱熹进一步阐扬之,明清推尊程朱理学,对贞洁的崇拜才达到神圣和宗教代的地步。因而有夫死守节、未嫁尽节、室女守志、殉夫自尽等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则是男子多妻、娼妓大量存在及才智之士向妓女中寻求爱情的事实。至清代,有毛奇龄、钱大昕、汪中、李汝珍、俞正燮等学者,发表同情妇女命运的见解,对贞洁崇拜有所怀疑和破除。民间对女性贞洁的观念与实践,则一向较为薄弱。《汉书.宣帝纪》:“[神爵四年]夏四月......(赐颍川)贞妇顺女帛。”汉班昭《女诫.夫妇》:“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父。”《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六年二月,诏赐贞妇有节义者谷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近思录》:“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已失节也。”清俞正燮《贞女说》:“尝见一诗云:‘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女儿贪生奈逼迫,断肠幽怨填胸臆。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呜呼!男儿以忠义自责可耳;妇女贞烈,岂是男子之荣也!”


    早婚
    旧时婚姻风俗。即男女未成年而结婚。古代法定婚龄不一,《周礼.地官.媒氏》:“规定,男不超过三十而娶,女不超过二十而嫁。统治者为增殖人口,多征赋算,或为及早承断帝位,传宗接代,往往下令民间早婚,并亲身实行之。民间从增添家庭劳力,保证财产后继有人等因素考虑,也普遍实行早婚。各代,早婚从未得到真正的控制,因而童幼许婚、指腹为婚等成为普遍的事实。汉代王吉、宋代司马光曾对此提出严厉批评,指明其危害。据统计,历代婚龄如下。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汉惠帝令:女十五。晋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宋朱熹《家礼》: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事实上,汉昭帝八岁断位,时上官后才六岁,十岁时册立为皇后;昭帝死,皇后才十四五岁;汉平帝九岁继位,权臣王莽以九岁之女嫁他为皇后。民间,早婚之俗一直为历代所崇尚。汉乐府《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十六知礼仪,十七遗汝嫁。”《汉书.王吉传》:“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代不明而民多夭。”南朝梁武帝《河中水之歌》:“莫愁十三能织绮,十四采桑南陌头。十五婚为卢郎妇,十六生儿字阿侯。”唐李白《长干行》:“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宋司马光《家范》:“及其长成,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致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

    同姓不婚

    古代婚姻制度及风俗。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始于西周初期,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春秋时,人们同姓婚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一宗唐律,同姓为婚乾杖而离之。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故《明律例》与《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为二,中表面规定两者皆禁止通婚,实际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册律,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只禁止同宗结婚。《礼记.大传》:“系之以姓......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国语.晋语》:“同姓不昏,惧不殖也。”又《郑语》:“气同则不继。”《论语.述而》:“君(指鲁昭公)取(娶)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良贱禁婚
    古代关于禁止良民与贱民之间通婚的法令与习俗。古代奴隶、百姓平民与贵族互不通婚姻。秦、汉以后,齐民(平民)与贱民虽有区分,通婚受到影响,但限制仍属礼的约束,法律上尚未有明确规定。汉代帝王后妃中出身微贱者为数不少,如汉武帝皇后卫子夫、李夫人、汉成帝皇后赵飞燕、汉末曹操夫人卞氏,俱出身歌舞倡。自北魏文帝拓跋濬时发布诏书,始明文禁止良贱退婚。唐以后,法令更为完备,严厉规定良贱婚娶为犯罪行为。明代沿之。历代贱民的范围包括官私奴婢、僮仆、官户、杂户、部曲、工乐百户、倡优、隶率、伴当、世仆、惰民、丐户、浙江九姓渔民、广东等地疍民等。雍正初,陆续废除良贱之分,不再禁止通婚,但积习难于骤改,直至1911年后,才有所转变。此种不平等的习俗制度,曾造成男女之间无数悲剧。妓女身在乐藉,属于贱民,非脱藉为良,不能嫁人。婢女为家内奴隶,无人身自由,不能自行择偶或匹配士人,古典文学中的《霍小玉传》、《诈妮子调风月》、《红楼梦》等,深刻反映了这种制度习俗的不合理性。《方言》:“燕北之郊,民而婿婵,谓之藏(也仆臧),女而归奴谓之获。”臧、获皆贱民。《魏女.高宗文成帝纪》:“夫婚姻者,人道之始......尊卑高下宜令区别......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技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唐律疏议.户令》:“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律.户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宋刑统.户令》:“奴诈称良,娶良为家女为婚者,所生子孙女从良,女方知男方为奴者,从奴。”《元典章》十八:“妄从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妇,徒二年。奴婢自娶者亦同,各还正之。”又“良家女愿与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明律.婚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婚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媵妾
    古代婚姻制度的一咱及风俗。周代,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夫人,女方须以侄(兄弟之女)娣(妹妹)随嫁,同时还须从另两个与女方同姓之国各请一位女子陪嫁,亦各以侄、娣相从,一共九人,只有夫人处于正妻地位,其余都属于贵妾。媵,相送,引申指陪嫁。诸侯和正妻如亡故或被休径,不可再娶,应由众妾中依次递补,此种制度称为媵妾或媵婚制度。天子媵嫁,与诸侯相似,唯媵嫁数目更多,连正妻共十二人。这一制度,体现了周人对嫡庶的严格区分,但同时也是对多妻的现像的承认,使其明确化和合理化。随着周王室权威的下降,战国时代有的诸侯行天子之制,一娶十二女,表示对周天子的蔑视,但仍被视作“僭越”的行为。至后来,有的甚至娶得更多,或一娶再娶,至此,媵妾制即走向没落。《分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而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伺一聘九女。”《左传.成公八年》:“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九则否。”

    烝报婚

      中国古代婚俗的一种。古藉中所说“烝”是指父亲死后,儿子娶庶母;“报”兄、叔死后,弟娶寡嫂,侄娶婶母。起源于奴隶制社会,曾经是符合上层社会道德规范的制度与习俗。春秋时,鲁国受儒家重名分和“夫妇之别”思想的影响,未见有“烝”、“报”的记载,《左传》中“烝”、“报”的实例出自秦、齐、楚、晋、郑、卫各国。烝、报是合法婚配,所生子女,享受应有地位,能够立为诸侯世子或嫡夫人,而“私通”所生子女则受到社会歧视,属于非法。“烝”、“报”有时并非出于男方的意愿,而是贵族集团出于宗族利益考虑的结果,如宋国公子鲍之娶襄夫人,公子鲍为其庶孙,后来襄夫人派人杀死嫡孙昭公,立公子鲍为宋君。烝、报具有奴隶制时代的野蛮特性,上层女性被男方聘娶以后,作为财产,夫死她必须按规矩转房给夫族中另一男子,因而后代法律文献中也称“收继”或“转房”。在地主阶级的封建制确立以后,烝、报渐被视为“-”的-行,成为偶然发生的现像,要受到谴责 和治罪,不再具有合法性和普遍性,由汉至清,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禁止烝报婚,有的还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

    烝报婚

    汉族周围的少数民族,则仍然实行奴隶制的烝、报婚俗,如匈奴、乌孙、突厥、党项羌、蒙古族等。汉成帝嫁宫人王昭君给南匈奴呼韩邪单于,生子二人,呼韩邪死,依俗须嫁给单于阏氏(王后)之子为妻,即子妻庶母,昭君上书汉廷求归,成帝勒令其从胡俗,后来昭君与嗣君复株累单于又生二女。又如蒙古瓦刺部女首领三娘子,被其外祖父俺答娶为妻,她劝说俺答与明王朝友好往来;俺答去世,她转房嫁俺答长子黄台吉,为舅父娶甥女;后黄台吉死,又嫁其子撦力克,为舅表兄妹婚。明王朝三次封她为“忠顺夫人”。《楚辞.天问》:“惟浇在户,何求于嫂?女歧缝裳,而同爰止?”浇与女歧是叔接嫂。《左传.闵公二年》:“初,[卫,]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室,不可。强子,生齐子、戴公、父、公、宋桓夫人、秦穆夫人。宣姜是齐国女子,嫁卫宣公为夫人,子为卫惠公。宣公死,齐国贵族逼迫惠公的庶兄昭伯将她收继。又《左传.文公十六年》:”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公子鲍美而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夫人助之施。昭公无道,未至,夫人王姬使甸帅攻而杀之。”《史记.匈奴列传》:“匈奴之俗,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通志.四夷传》:“党项羌......妻其庶母及伯庶母、兄嫂、弟妇,-秽烝报,诸夷中尤甚。”《明律集解.户婚》:“若收祖父妾及伯叔母者,各斩。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皆绞。”

    收继婚
    中国旧时婚俗的一种。多数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为已妻,包括兄收弟媳和弟收兄嫂。个别亦有子收庶母(父妾)为妻者。前者源于古代群婚时期兄弟共妻的现像。进入父系社会以后,父妾作为继承遗产的一部分,往往为嫡子所娶。春秋时期,天子诸侯-之事,每见于史记载。民间,兄收弟妻、弟继兄妻相习成风,直至近代。在盛行买卖婚姻的社会中,贫者无力娶妻,故有鳏寡两相将就之事。明、清法律禁止收继兄弟之妻,但民间实际上并不遵行。我国古代少数民族如匈奴等,亦多收继婚现象。《史记.匈奴列传》:“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明律集解.附例.户婚》:“兄亡收嫂,弟亡收妇者,各绞。”


    赘婿婚
    旧时婚姻形式的一种。即女子不出嫁,而招男子入女家为婿。也称作“入赘”、“招女婿”、“招养老女婿”等。是从妻居服役婚的遗留与发展。行赘婿婚之家,大多是因家中有女无男,招婿是为生孙以承继家业。也有因钟受女儿不愿其出嫁,或招女婿奉养自己,依靠其管理产业者。从男方说,一种是家贫无力为子娶妻,借此为子成家,一种是贪图女方富豪,将子入赘于女家。赘婿历史甚古,史称周初之太公望为齐之逐夫,《史记》谓淳于髡为齐之赘婿。秦国商君当政时,贫困之家,男子成年则出赘,令增加赋税收入。秦始皇时,贱视赘婿 ,在政策上予以歧视,曾令赘婿 及囚徒一起赴边屯戌,汉武帝时沿用其制。唐宋时,蔑视赘婿,称为“疣赘”,与儒学思想认为赘婿不能承继本姓为嗣有关。元代法律将赘婿分四种情况。各代政策不一:有的改从妻姓,有的不改姓,有的子女从妻姓;有的可以单独继承妻家财产,有的与女家嗣子均分,有的不承认有继承权。赘婿与其父家,有的视为不再有家族关系,无继承权,有的仍承认有继承权。元、明时,除终身居妻家,赡养妻之父母的“养老女婿”外,也有规定一定年限携妻归男家或与妻家分居的。中国的少数民族如唐代之室韦,近现代南方之壮、瑶、拉祜、傣、彝、纳西、布朗、侗、水、景颇等少数民族,都曾实行赘婿婚,甘肃陇南康县山区至今还普遍存在赘婚习俗。《汉书.贾谊传》:“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王先谦补注引钱大昕曰:“卖子与人作奴,名曰赘子......立有年限取赎者,去奴婢仅一间耳......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旧唐书.室书传》:“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归。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宋范政明《岳阳风土记》:“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及招赘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稗史汇编》:“冯布小时有才干,赘于孙氏,其外父(妻父)有烦恼事辄曰:‘俾布代之。’”

    门阀婚姻
    古代婚俗现象的一种。自魏晋以下,世代高官的家族成为士族,普遍的农工商之家称为庶族。士族在-上占有统治地位,形成门阀阶层,高门望族之间互为婚姻,不与庶族通婚,逐渐制度化,造成“士庶不婚”的局面。如有豪门名族与卑门低户(寒族)通婚姻,即被视为有辱士类。南齐永明间,士族王源贪财,嫁女与满璋之,受到沈约弹劾。赵翼《陔余丛考》谓,南朝王、谢之家,女为皇后、男尚公主与皇室结亲者有十人之多。至唐代,太宗抑制中原旧族,重修《氏族志》,降其等第,又诏禁七姓、十家之间互为婚配,同时规定皇家宗室不得娶其女。至高宗时,又严令不得在勋贵、名臣、世族范围内嫁娶,不与庶族通婚,甚至以“禁婚家”自矜门第。经安史之乱后,族谱散失,门阀衰落,士庶不婚的习俗才有所改变。至此,士族内婚之制及风俗乃告废止。然婚姻必须“门当户对”已成固习,宋元以下,虽无士庶通婚的-,但官宦之家与平民百姓仍很少通婚,此一现象的形成,关系到家族利益、文化素养、价值观念、生活习尚等复杂因素。南朝梁沈约《奏弹王源》:“风闻东海王源,嫁女与富阳满氏。源虽人品庸陋,胄实参华,曾祖雅位登八命,祖少卿内侍帷幄。而托姻结好,唯利是求,玷辱流辈,莫斯为甚。窃寻璋之姓族,士庶莫辨。其为虚托,不言自眯,王满连姻,实骇物听。此风弗剪,其源遂开,点世尘家,将被比屋,宜置以明科,黜之流伍,使已污之族,永愧于昔辰,力媾之党,革心于来日。臣等参议,请以见事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北齐书.白建传》:“男婚女嫁,皆得胜流,当世以为荣宠之极。”《新唐书.李义府传》:“自魏太和中定望族,七姓子孙为婚姻,后虽益衰,犹相夸尚。”《馀姚县志》卷五:“家矜谱系,推门第,品次甲乙。非大族类,即富贵不通婚姻。”

      纳妾
    古代婚姻制度的一种。指男子除主要配偶外还要有次要配偶。大约五千多年以前,我国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部落,先后进入父氏族社会,产生了最早的一夫一妻制。随着男子支配的年青貌美的女奴隶的存在,即产生了男子公开或秘密的多配偶现象。甲骨文表明,商王武丁先后有妻三人,宠幸女子六十余人。女奴是贵族男子次要配偶的主要来源,久之即成为事实上的妾。主人去世,则由主人的嫡子垄断承享用,有的则被出卖或赠给别人。周制规定,天子、诸侯皆有媵妾;卿大夫一般有一妻二妾,允许妻死再娶;士阶层,一妻一妾;至于庶民,只允许一夫一妻,因而称为“匹夫匹妇”。妾的来源主要有买而为妾、奔而为妾(未经过六礼的手续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夺而为妾、“烝”而为妾(诸侯与庶母或婶母通奸,娶以为妾)、收婢为妾等手段。士大夫之妾,也称小妇、小妻、傍(旁)妻、下妻、侧室等。后世或规定各阶级层纳妾数目,自亲王至庶人递减,庶人须四十以上无子,方听娶妾,违者处笞刑。然事实上很少严格遵守。纳妾的婚姻制度,直至现代才被废除。《汉书.元后传》:“王禁有大志,不修廉隅,好酒色,多娶傍妻。”晋葛洪《西京杂记》卷三:“相如将聘茂陵人女为妾,卓文君作《白头吟》以自绝,相如乃止。”《明会典.刑部律例四》:“民年四十以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童养媳
    亦称“养媳”。旧时婚俗的一种。即收养幼女进门,待长成后给子弟作妻子的婚姻形式。周代所实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随同出嫁;秦汉以后,帝王每选贵戚之劝女进宫,成年后为帝王妃嫔,或赐予子弟为妻妾,皆为童养媳的一种表现。《宋史.后妃传》载,仁宗的所宠幸。“童养媳”的名称,起于宋代。元、明、清时,养媳从帝王家普及于社会,小地主或平民,往往花少许钱财买来,以节省聘礼。由于女家贫寒,养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一折:“老身蔡婆婆......不幸夫主亡逝已过,止有一个孩儿,年长八岁......这里一个窦秀才,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有还我。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两得其便?”按,年幼的窦娥,即因其父父债,而入蔡婆婆家为养媳妇。

    一妻多夫
    中国古代婚俗的一种。即妇女有一个以上的丈夫。少数民族地区,如西藏,旧时亦有兄弟共妻或朋友共妻的现象。汉族民间,因穷困所迫,或妇女稀少,也有兄弟几人合娶一妻或另请男子帮自己养家的现象,后者称为“招夫养圾”,俗称“拉帮套的”。此外,又有“挂账十年”的名目,为贫苦妇女经丈夫同意,由媒人再介绍一夫,为期十年,聘金归本夫的做法。均属于一妻多夫。现代作家许地山小说《春桃》中女主人公的婚姻,即属‘招夫养夫”、“拉帮套”的形式。《周书.异域传》:“厌哒国位于阗之西......兄弟共娶一妻,夫无兄弟者其妻戴一角帽,若有兄弟者依其多少之数各加帽角焉。”《隋书.西域传》载:“挹担国(即厌哒国)......兄弟同妻,妇人有一夫者冠一角帽,兄弟多者其数为角。”清赵翼《薝曝杂记》:“甘肃省多男少女,往往有兄弟数人合娶一妻者。”

    面首
    古代上层社会特殊风俗。女皇帝、太后或公主丧夫或为满足情欲公开地有一个或几个情夫,以其美姿容,故称“面首”。如南朝宋山阴公主有面首三十人;唐代女皇武则天,临朝称制,改国号周,张易之、张昌宗兄弟、薛怀义等皆其“面首”。参阅《宋书.前废帝纪》、《新唐书.外戚传.薛怀义》等。  

    指腹为婚   冥婚   典妻   太监娶妻   跳月

    不落夫家   金兰契   守节   殉夫   陪妆奁   催妆   障车

    跨马鞍   牵巾   花烛   闹房   谑郎   坐床撒帐   验红

    回门   溺女婴   麒麟送子   抓周   冠礼   笄礼   做生日

    做寿   招魂   叫魂   停柩   土葬   悬棺葬   鸟葬

    火葬   纸钱   作七   避煞   盗墓   凿齿   刺花

    檀唇   画眉   穿耳   熏衣   男子傅粉   戴幂蓠帷帽   佩香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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