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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井田制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井田制,长期以来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两大流派。
    一说中国古代井田制是存在的。《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周礼·地官·小司徒》:“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以这些史料为基础,学者们对井田制的形式、性质及出现的时间各抒己见。有的学者认为,井田制类似于古代罗马的百分田,以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一书为代表,指出井田制就平坦的地面,划分出有一定面积的等量方田,分配给臣下为俸禄,一方面作俸禄多寡的标准,另一方面作考验耕者勤惰的标准。有的学者认为,井田制属于村社土地,以杨宽《古史新探》为代表,强调井田有公田私田之分,公田即“籍田”,是集体耕作的耕地,私田是平均分配给各户的份地,这是一种村社土地制度。有的学者认为,井田制是公社所有制,以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为代表,提出井田制是一种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的中间阶段的古代公社所有制。商代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商代的邑就是公社,公社的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两种,公社的农民——“众”或“众人”,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公社领得自己的份地,并助耕公田,这就是“殷人七十而助”。有的学者认为,井田制不是土地国有制,而是阶级社会次生公社的土地所有制,以杨作龙《周代井用制问题商榷》为代表,主张井田制存‘在时间不限于奴隶制时代,而是很早以前就有,后代也广直有残余,它先是一种方块田,然后配上排水的沟洫。还有的学者认为,井田制产生于中国奴奉制的形成阶段,其标志是沟洫灌溉和耒耜耕作。井田制只是一种田亩制度,一种计算赋役的制度。此说以田昌五《解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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