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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裂与“五马分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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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常有人断然否定两者之间的联系,认为车裂并非五马分尸。主要理由是:一,古代典籍中并未释车裂或辗刑为“五马分尸”,汉朝许慎《说文解字》有“辍,车裂人也”、“斩法,车裂也”等说法,将车裂、斩、辗赋予相同的意义,即以锐利的兵器断人肢体。先秦时,各国对公开处死的罪犯或敌人,无论用刀戈砍杀,还是弓箭射杀,最后都肢解尸体高悬示众。可见,车裂指用刀斧肢解敌人或罪犯的尸体,并非将人活活撕裂。二,古人进行行刑到示众这一过程时,其顺序是先枭首后分尸,如《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说:“尽得(缪)毒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可见车裂时的尸体已是无头之尸,无法用五匹马来分解了。三,从文字发展角度看,“车裂”的“车”,并不含有“车子”的意思,就如“斩”字一样,不论是用于劳动的斩具,还是用于杀敌的斩具,都不会是车,因此在文字学上“斩”字的结构是无法解释的,很可能是由于当时的字体由古、籀向小篆、隶体变化过程中一点讹误造成的。车裂的车(繁体字作“ ”),本应是“尊”字,有斩、截、断、割之意,这些字常可与“裂”字相配成词,如“断裂”、“割裂”等。“卓”由于形近俪讹,得“ ”字之义,进而约定俗成,与“裂”组成了一个古书常用词。总之,车裂的“ ”,决非马车之意,所谓车裂与“五马分尸”毫无关系。
那么,“五马分尸”之说从何而来呢?有人指出,自汉景帝改革刑法后,景帝以前一些死刑的真相慢慢使人淡忘,最终失传。一些古书几经后人妄改,如《南燕录》中有“车裂嵩于东门之外”一句,在《太平御览》中已被改为“五车裂之”,中华书局的影印本中又成了“以五车裂之”,读者以今视古,难免产生种种误解。此外,民间文学、古典小说对这一刑罚的描绘,起了直接传播作用,如《东周列国志》说商鞅被“五牛分尸”,这是“五马分尸”俗说的近源,什么时候立牛被五马取代更不可考。但至少在近代,“五马说”已广为流传,以致于洪秀全将:五马分尸”刑当作太平天国正式刑名颁于天下,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独一无二之例。
总之,不可断言中国未尝有过“五马分尸”之刑,但或可相信车裂不是“五马分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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