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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书成书情况与古史史料学问题

    多,甚至基本上没有了独立性,据文献来讲古史先成底气不足之事(也正因为这样,尽管文献中关于夏朝历史的资料是众所周知的,但该书却坚持不写“夏朝”这一章)。这种古史史料观也许并不是目前众多学者所能认同的。仅此一例便可看出,在某种意义上,学术界对于古史史料学基本概念认识的分歧并没有根本解决;要真正确立起一种公认的古史史料学的基本理论,学术界面临的任务还是十分艰巨的。对近年来新出土早期文献文本的研究应该注意对这方面问题的总结和讨论,因为这将是打破史料学难题僵局的真正可能有好的结果的途径;同时也只有将史料学问题的讨论包括在其中,对所有新出土资料研究的意义才是确定的,整个古史研究也才会因此而进一步增强其科学性的基础。

        通过对新出土文献的研究来检讨古史史料学的基本概念,核心问题是对古书成书情况的再认识。这个问题的意义可以说只是在地下出土早期文献文本大量发现后才被充分认识到的。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对于古书成书情况的追究尽管本来应该是讨论古史史料学问题的前提,但实际上并没有被足够重视。这首先是因为当时还没有条件作这方面深入的考察,尤其是没有可能对各种假说加以验证。同时实际上由于没有实物的参照和对比,许多讨论者甚至并没有特别意识到追究不同历史时期书籍成书情况异同的重要性。因此自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古史辨”学派对古书问题发表批判性意见以来,其关于古书成书情况的认识并未受到严重的质疑,而这恰恰是判断“古史辨”批判性工作最终是否成立的关键之一。这种情况至迟自八十年代开始有重要转变。1982年李学勤先生就提出了要对古书做“二次反思”的意见②。1988 年李零先生写出《出土发现与古书年代的再认识》一文,进一步展开了在新出土简帛书籍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古书问题的深入研究,明确提出了对于“古书的体例的研究”的问题,并详细地通过对余嘉锡《古书通例》一书内容的介绍与补充首次总结了根据对新出土文献文本的了解所得出的关于古书成书情况的新认识。李文在这个题目下明确批评了“中国传统的辨伪学”,认为其“主要是根据一种简单的推理”,“在逻辑上似乎很严密,但它根据的却是汉魏以后的著作体例,放之先秦,则大谬不然”。③这实际上已经涉及了古史史料学的问题。九十年代,李学勤先生在《新出简帛与学术史》一文中提到新出土文献研究“逐渐转变了”人们“对古书形成过程的认识”,同时还谈到了以往有些著作“对古书的成书采取一种静止不变的观点”的问题,将古书成书问题与史料学问题联系起来。④2000年,李学勤先生再次以《新发现简帛佚籍对学术史的影响》为题谈到古书问题,明确提出“对古书形成过程的了解”的问题,指出“认识古书总是有其形成演变的过程,是很重要的”;“以动态的、历史的眼光去看古书,便不会动辄指之为伪”,而且特别提到了对新出土文献的了解和研究“从方法上揭示了过去辨伪工作的局限性”⑤。所有这些论述的要点是:一、对于古书成书的真实情况需要研究;二、对于古书成书情况的研究需以对新出土古代文献文本的研究为基础;三、对于古书成书情况的误解是“传统的”古史史料学所存在问题的关键。应该说,这些意见的提出以及它们所代表的八十年代以来学术界对于新出土文献所作的工作对于深入思考古史研究方法上的问题有很重要的意义,是寻求建立现代古史史料学理论的重要起点。换言之,在此之前的古史史料学理论因为还没有包括这些认识及相应的实践,整体上还是在“传统的”古史史料学理论范畴内,必须经过重要的改进,使之转化为现代古史史料学理论,才能对现代古史研究起到应有的完全积极的作用。而整理出古书成书情况的真实细节,正是这种改进的第一步。

        从史料学的立场来看,古书成书情况的研究主要要回答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当然是古书真伪的问题。确切地说,就是以对先秦古书成书情况的了解来判断传世文献的可靠性程度的问题。这也可以说是“传统的”古史史料学下力最多的问题,但它们的问题和失误亦多,对古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也最大,必须依靠对新资料的研究作出清理。在这方面,八十年代以来的一些研究的重要贡献就是将对于古书成书情况的检讨作为重要的方法纳入到古书真伪问题的讨论中来。这是“传统的”史料学所大不及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其最致命的弱点。因为总体上,“传统的”史料学包括其辨伪的工作,对于古书成书情况是循“以今比古”的思路草率处理的,但问题就在于,古书成书情况自先秦至汉魏以后有很大变化,二者已基本不可同日而语,用较晚近的书籍成书规律来判断先秦古书的问题不免会有重大失误。当然这个情况也只是在大量获得早期文献文本之后才为今天的研究者所了解的。因此在考察古书真伪的问题上,现代史料学理论的基调是明确的,那就是必须走出“传统的”古书辨伪方法的简单公式,而把新出土文献资料所揭示的古书成书过程中的诸多早期特征考虑在其中。

        在清理“传统的”辨伪理论方面,由于有出土文献文本实物作为依据,复原(至少是部分地复原)古书成书过程的细节成为现代史料学的有力手段,也是其形成新的更合理理论的主要突破口。在这方面应该说已经有了重要的、奠基性的成果。李零先生在上引论文中以“出土简帛书籍与古书体例”为题对新出土文献实物所表现的古书成书过程中重要细节的归纳和阐述,就很值得重视。该文在整理余嘉锡《古书通例》成果的基础上,依据出土简帛书籍资料总结了先秦古书体例的八个特点,对于认定“传统的”古史史料学理论在判断古书真伪问题上的致命弱点或失误已经很能说明问题。

        由此我们想到两个问题。首先是在现代史料学工作中,如果要对中国早期文献证伪的话,可靠的标准是什么?从传统辨伪学整体上的不成功中,我们可以知道,拿古书体例范畴内的特征作为证伪的依据是十分危险的。传统辨伪学(包括其最晚近的阶段)前后已历经数百年的努力,将大批先秦古书网罗为对象,凡在证伪方向上的所有可能的说辞应该都已提出(可以说已使人看到了这种“辨伪”努力的极限),却并没有能给出判定古书真伪的真正有理的标准(按李零的说法,就是“传统辨伪学所定判别真伪的标准大多不能成立”⑥),原因何在呢?实际上正是因为传统辨伪学所讨论的恰恰几乎都是古书体例范畴内的问题(这一点可参看李零先生上引文)。传统辨伪学整体上的不成功表明,对先秦古书而言,其体例范畴内的真实情况远比研究者想象的要复杂和富于变动,因为这些毕竟是在古书自身作为一个范畴正在形成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不仅传统辨伪学者不可能完整掌握其规律,就是现代学者在了解部分出土文本情况之后,恐怕也不能说已穷尽其所有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先秦古书体例范畴内问题的讨论,必须有足够的开放性。在涉及古书体例的问题上,恐怕还是应如余嘉锡所说:“若意虽以为未安,而事却不可尽考,则姑云未详,以待论定”⑦。这也就是说,因为我们对于古书涉及体例问题的了解远未穷尽(“事不可尽考”),已知规律的判定力是不确定的,甚至可以说是可疑的。那么,如果要找一个判定的有效标准,它应该哪里呢?对此,我的不成熟的意见是,对先秦古书证伪的最终标准应该来自书外,即应该找到正面反映作伪行为的足够证据或证明。这应该不属苛求,因为自书内立标准之风险已如上述,自书外求之是很自然的。而要研究作伪行为的发生,则问题将进入所谓知识社会学或知识动力学关注的领域内。比如李零说:“既然古代并没有如同后世一样的明确著作权,……加之书籍传播的不易,则他们(先秦人)不仅应比后世更少作伪之动机,而且应比后世更少作伪之可能。”⑧所谓作伪的动机等等,就是远比古书体例范畴内的问题范围更广的话题。但对说明古书作伪事实而言,这些是应当得到研究的。

        从以上论述中实际上还可以想到与证伪标准有关的另一个有趣的问题,那就是对于一部古书的判别,是应由证伪方举证还是应由证真方举证呢?上引余嘉锡的话实际上就涉及到这个问题,而他在上文中还谈得更明确,说:“语曰:‘明其为贼,敌乃可灭。’欲辨纪载之伪,……必获真赃,乃能诘盗。”⑨显然,在余氏看来,证伪方有举证之责。本文上面提到的对先秦古书证伪的最终标准应该来自书外,即应该找到正面反映作伪行为的足够证据或证明的意见,实际上说的也是证伪方举证责任的问题。相反的立场之最简明的例子就是在“古史辨”早年工作中多见的所谓“默证法”,就是说,除非你举出证真的证据,此书便非真。这当然强调的是证真方举证的责任。就结果而言,证伪方举证保护的是事实上的真古书,证真方举证防止的则是将伪古书当作真古书。因此在“法理”上这两种立场似乎均无可厚非。然而在实践上,持证真方举证立场的传统辨伪学常年努力的结果是“古籍辨伪的工作越‘热忱’,我们就越‘无书可读’了”⑩;而近年来对新出土文献研究的“一个直接的结果是证明不少长期被斥为伪书的古籍实际是真的,或者一部分是真的”⑾。这说明就中国早期文献的实际而言,坚持证真方举证立场的效果是不好的。在古史研究实践中,证真方举证立场的影响也值得反思。前文提到《剑桥中国上古史》不列“夏朝”一章,其实《史记?夏本纪》中对夏世系的记载在质量上同《商本纪》没有根本不同;倒退一百五十年,依《剑桥史》的立场,“商朝”一章也应该不会写,因为那时不会有殷墟甲骨的“证真”,然而现在没有人怀疑商史是真实的。因此在《夏本纪》的问题上,《剑桥》目前坚持的证真举证立场实际上反映了其拒绝对中国早期文献的全面和总体的表现与特征作完整的思考。其实,依最平实的逻辑推断,依证真举证立场排斥《夏本纪》很可能会是武断的。这个事实有很深刻的含义,那就是对于中国早期文献文本的生成的基本理由应有恰如其分的认识,这一点还是需要我们大力研究的。

        另一个问题是根据传统辨伪学整体不成功的事实,应该考虑未来古史史料学的任务会有什么变化。事实上,传统辨伪学的成果并不理想这一点已经表明,对中国早期文献这一大宗资料而言,其作为史料的价值在总体上与古书辨伪工作并没有重要的、全面的联系。因此在未来古史史料学理论中,可以设想,相对“传统的”史料学,对古书辨伪的问题应该不会再占据中心和重要位置,辨伪的重要性会大大减弱,史料学思考的重心将会放到对于现代古史研究的要求更具针对性的问题上(比如对古书内容来源的整理和对古书采用事实素材的原则的分析等)。如果说“传统的”史料学理论是以“辨伪”为主要特征,那么未来古史史料学将越过这个阶段,而进入更深层次问题的处理。这个估计对现代古史史料学的建设有重要意义。因为就现代古史研究的要求而言,属于史料学范畴的许多问题本来应该得到深入研究(比如上面提到的两个问题)。但在“传统的”史料学理论的定势下,长期以来这些问题不是被掩盖了,削弱了,就是被混淆或扭曲了。这对古史研究本身的进展是有牵制的。对于传统史料学理论得失的反思无疑应该帮助我们改善这种局面。

        由此我们正好可以谈到古书成书情况研究的另外两个同现代古史史料学概念的建设有关的主要方面,那就是关于古书内容来源判别的问题和对早期文献文本之间关系的整理的问题。

        从史料学的观点来看,一项古代资料的价值最终取决于其来源如何。具有真实事实来源的资料就是具有史料价值的资料。因此,关于古书内容来源的判别应该是更具有史料学意义的基础工作(而古书辨伪严格讲来只是关于史料载体的一项工作)。尤其是对于中国早期历史的研究而言,在史料的问题上,对于资料来源问题的探究有时比确定某部古书的真伪似乎更重要。近年来对出土文献所反映的古书成书情况的研究,在帮助我们形成探究古书内容来源的合理规则和有效方法方面是有重要启发的。首先比如,对于中国传说时期历史的大量资料,在“古史辨”早年方法上是将其解说成“层累地形成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判为系统造伪的产物。但在掌握真实的早期文献文本实物的今天,通过对先秦古书成书情况的深入研究,应该可以证明这完全是不可能的,是对中国早期文献文本生成机理的非常主观的想象。因此对传说时期事实素材出现的原理,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去分析。比如现在我们知道许多传说时期人名在先秦实用文字资料中出现,如包山楚简所记的老僮、祝融,和早年已知的东周铜器上的黄帝等。虽然实用文字资料不是“古书”,但这些资料对分析古书内容的来源无疑是有价值的。由此也可以看到,在特定内容或事实素材的来源的判定方面,早期文献文本之间,包括古书文本与作为广义的早期文献的早期实用文字资料之间关系的整理是很重要的依据。随着对古书成书情况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扩展,对于古书内容来源和早期文献文本关系的认识一定会不断丰富与进步,而这将使我们真正逼近建立更为科学的古史史料学理论的目标。 

    2002年7月) 

    ① M.Loewe & E.L.Shaughnessy ed. Cambridge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② 李学勤《重新估价中国古代文明》,《人文杂志》增刊,1982年。

    ③ 李零《出土发现与古书年代的再认识》,《李零自选集》,广西师大出版社,1998年,第23页。

    ④ 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教育出版公司,1994年,第12页。

    ⑤ 李学勤《新出简帛佚籍对学术史的影响》,《道家文化研究》第十八页,三联书店,2000年,第2页。

    ⑥ 同③,第31?。

    ⑦ 余嘉锡《古书通例》,上海古籍出版社《说文献学》,2001年,第237页。

    ⑧ 同⑥。

    ⑨ 同⑦。

    ⑩ 郑良树《诸子著作年-》,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年,第266页。

    ⑾ 同⑤,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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