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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周与两河流域文化的异同

    也保持错综交竖的关系。反之,两河的地方势力,由城邦的共同体发展而来,经济利益认同于这一共同体,宗教信仰,以城邦守护神为代表,也认同于这一共同体。共同体的凝聚力,不是中央-权力可以打破。因此,两河的中央与地方之间,不易保持和平与持久的平衡。一旦中央的武力不足以维系其控制,整个国家体制即涣散了。政权与宗教权力之间的关系,尤其经常处于紧张的对峙。各地的祭司,各有其守护神为崇拜对象,也难以有整个两河世界都接受的神祇。最后在新巴比伦时代,Marduk取得了众神之主的地位,始有比较普遍的信仰。可是,正是这些marduk信仰的祭司与波斯合作,断送了新巴比伦王国。

        西周的基本社会单位是亲缘与类亲缘的族,而不是地缘的“邑”。族与族之间的关系,经由婚姻与宗法维系,因此周人注重宗法伦理,也注重族群之间的外婚。封国分邑的人口,也以“族”成群的配属,而构成一个一个新的集团。国与邑都可以迁徙,其地著性并不强烈。因此西周的封建国家,并不建立于领土主权之上,而在于领有一群人口。这种共同体,对于宗族的依赖,使个别共同体合成的集团,凝聚的向心力大于分裂的离心力。——当然,在封国土著化之后,以及在宗主掌握的资源不足以支援封国的需求之后,这一凝聚的集团,也难免逐渐瓦解。西周之成为东周,正是这一趋势发展之后果。至少,在西周犹能维系封建与宗法的体制时,整个西周的统治群,不仅可以不断的扩张,而且也不断吸收新成分,经由外婚与分封将各地的异性族群,接纳于西周的体制之内。这一具有包容性的发展模式,发展之极致,则为无所不包的普世体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于是-秩序与文化秩序相重叠,成为“天下”。西周的体制内,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比较密切。反之,两河王国之内,城邦代表的地方共同体,始终与中央对立与冲突。

        更重要者,普世体系当有普世的理念出现。在西周,这一普世的理念为“天”的观念。“天”不是任何个别共同体能独占,天命之所在也就不须依据私属的爱恶。族与群及地方的守护神,都有其偏爱,必须厚此薄彼。两河的众神,均由城邦共同体的守护神演变而来。众神的神祇会议中,个别城邦均有其代言人。众神之间也难免有“斗法”之事。最后众神之中,终于有marduk出现,在众神与恶魔对抗的大战中,marduk获得许多神祇的一部分神力,合而为最具威力的神祇,而终于演化为众神之主神。当然,这一过程反映了人间-权力的逐渐集中于巴比伦强大的王权。Marduk地位的提升终究缺乏普世的包容性,不能成为不偏不倚的“天”。

        西周的“天”,既然是普世性的,遂不能有特殊偏爱的选民。“天”却又不能不有其降命的抉择标准,使周人能接受天命而为天下共主;这一抉择的标准遂为德行,而且是普世可以接受的德行。天命靡常,唯德是依,这是中国文化早期的重大突破。在两河的古代文明,则有待波斯教(Zoroastrianism)出现,(公元前7世纪时)始见到类似的突破。在两河的神话Enuma Elish中,众神曾与挑战的Tiamat斗争,双方各自代表甜水与苦水,却都源于代表原始混沌的地母。这一番斗争,象征在混沌之中确立了秩序与权威,也象征“生命”的胜利。然而,双方既不分善恶,斗争的过程也只是诉之于法力与计谋,并无善胜恶的意义。在两河的诗歌中,也有两元的观念,例如农业与牧业对立,水与风的对立,日与月的对立……但这些对立的两元,并不具备伦理与道德的抉择。两河诗歌中,也有以命运的无奈作为主题的作品,酷似犹太教及基督教圣经中约伯书;但是这种对于神旨与命运的讨论,并未进一步伸展为神学的探究。相对言之,《周易》中的阴阳,不仅是对立的两元,二者之间也有相辅相成的辩证性;那是普世秩序下,解决一元与两元矛盾的宇宙率。古代波斯教的两元(光明与黑暗,善与恶,真正与虚伪……)则由于两元绝对的对立,难以解决神是否全智与全能难题。事实上,至今基督教的神学,始终不能解决这一矛盾。连带的,人与神之间的互应关系,也因为上述绝对两元论,而不能将神与人的世界融合为完整的和谐。中国能有人文主义的儒家及自然主义的道家,其始即在于西周时开展了无所不包的普世秩序观念;另一方面两河文化传统之下,后世经过无数曲折,而演变的一神信仰为主流的地中海文明,其普世秩序,始终不能具有完全的包容性。

        在社会关系方面,西周以亲缘组织的人群为社会的单位,亲缘为其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亲缘的共同体,原是核心家庭的扩大,成员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都是预设的,并不是经个人同意而达成合约。是以,中国的社会关系建立于“礼”的观念上,由传统的礼仪肯定及保证“礼”的规范。反之,两河城邦共同体建立于经济利益之上,共同体之间并不预设其亲缘纽带。城邦之间有贸易与交往,成员必然会有进入其他城邦,甚至在外乡客居的情形。是以,城邦之内,也难免有市民与外邦人的区别,其权利义务均不能以预设的“礼”作行为规范。两河的社会,早有个人财产的观念。更重要者,两河的古代国家遂早有成文法典,例如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明确的规定不同情况下的人际行为规范,以保障应有的个人权利。这一特点,经过曲折的演变,发展为后日地中海世界的法律传统,而形成后日资本主义的根本条件。

        总结言之,西周与两河古文化发展的模式有相当的同异。中国与两河都有中原为发展的核心,由此开展,形成这两个地区的自足,而且逐步吸纳边陲的族群,在疆域及人口双方面都继长增高,而入主“中原”的王朝则实际上原是一时并峙共存的势力,只有“正统”的排列,当作递嬗的朝代。这些都是两个地区出现大型国家过程的类似之处。但是,两个地区发展模式的根本差异则在两河由地缘性的城邦共同体为凝聚的单元,两河城邦的出现,颇基于经济的需求,组合为经由贸易获得资源及经由分配而共享资源的共同体,于是城邦始终有其独立自主的特性,不易融入更大的-体制,大型国家遂必须依仗武力及中央权力维系国家的凝聚。西周的亲缘族群,则经由婚姻与宗法,组织为不断扩张的网络,于是参加西周体制内的同姓与异姓族群,遂易于融合凝聚。在信仰方面,两河地区各城邦的守护神,不易摆脱个别族群的认同,因而不易演化为包含性强大的普世理念。西周则因为天命与天下的观念,都超越任何单一族群的认同,可以发展为无所不容的普世秩序,从而开拓以德行与伦理作行为规范的文化突破,更从而准备了日后儒道两家天人可以会通的中国型思想。但是,两河的古代文化,因其经济共同体的背景,承认个人的财产观念及人际权利义务的约定关系,于是有成文法典的出现,西周则以“礼”代表预设的人际伦理,以礼仪规范行为。终于在后世儒家的社会中,个人是群体的份子,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相对的,及特定的,而不是绝对的及一般的。凡此导致后世发展方向的歧异,都早在古代大型国家及复杂社会出现时,即因其基本组织不同,而决定了日后的趋向。

    一九九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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