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村社共同体,还可以参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430页)中叙述的印度村社共同体的情况进行探讨。
十九世纪,在印度还存在一种从太古沿袭而来的,狭小的村社共同体,“这种社会的基础是土地共有,农业的手工业的直接结合,固定的分工……每个共同体各成为一个自足的生产整体,……生产物的主要部分,是用来满足共同体自身的直接需要,不是当作商品……在最简单的形态上,共同体是共同耕作土地,它的生产物则在社会诸成员间分配。同时,每一个家族都纺纱织布,以此等等为家庭副业。”印度共同体的生产方式,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男耕女织固定的家庭分工,也构成中国古代的原始的形态。不仅在印度,就是在东亚大陆也是具有普遍性。
印度村社共同体,是一个自足的生产整体。据《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资本论〉第三卷)记述,在共同体中,还有脱离农业生产的四种公职人员。这相当于秦汉时代县以下的乡官:三老、有秩、啬夫,游徼。秦汉时代的乡是基层组织,属于自治团体的村社。黄河流域类似乡的共同体,早就见于记载春秋时代的情况。如齐国的三老,郑国的颍谷封人,卫国的仪封人等,都是共同体的公职人员。封人在汉代称为封君,他虽不是正式官吏,但地位却与王朝基层官吏相似,其家产已大大超过共同体的一般成员,故汉人又称之为“素封之家”。战国时代,列国争霸为动员人力、物力,就把这些共同体改为国家直接统治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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