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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东亚大陆与中国原始社会(二)

    年,宋郑之间还有六邑的“隙地”存在(见《左传》襄公十二年)。隙地就是还没有完全开发的痕迹。

    最初东方民族进入这个地区从事开发工作时,除了大力做排水工作以外,第一步骤是打猎。低地成了他们的猎场,“田猎”之“田”,就是打猎。甲骨文的“田”字,大多数作打猎讲。为了猎获野兽,除了使用“阱”、“获”一类设备捕捉野兽以外,还采用聚集许多人打围的办法。打围的方法,后来一直为贵族所利用。开筑阱获,以及打围的方法,都是在平原地区才能广泛实行的。打猎的人很多,为了划分区域,形成所谓的疆界,所以“疆”字从弓就是这个道理。西方打猎的地区叫苑,是山区的情况。东方打猎的区域叫囿,是方的,由囿然后逐渐开成田地。开发低地的责任,是由东方民族担负的。代表东方民族的黑陶文化,由山东向西南发展到淮河流域,在这里出现了晚新石器时代的黑陶,南方低地的开发是使用黑陶人民的功绩。

    开发低地是长期的过程,这首先要排水。排水是需要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工作,这就不能没有相当发达的村社共同体的存在。《周礼·遂人》讲的沟洫制度,有助于对这一问题的了解:“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畿”。这里所谓的遂人,就是管理沟洫的。一夫耕百亩,百亩有遂。《考工记》比《周礼》成书稍晚,所记述情况较更细致:“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一拔土为一伐),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八尺),深二仞(八尺)谓之浍,专达于川。”这种制度是自远古到战国在低地存在着沟洫制度。其规模之宏大,体制之完备,只有在平地才有实现的可能。

    黄河流域黄土高原人民原人民原是普遍经营穴居生活的,其居于河谷中的也是如此。《北史·勿吉传》:“地卑湿,筑土如堤,凿穴以居,开口向上,以梯出入。”这和古代黄河流域穴居情况相近。勿吉民族生活原是古代中国的一环,可能原来就住在中国黄河流域一带,然后迁去东北的。由于地理条件相似,所以居住状况也承袭下来。城子崖的发掘,也发现了城,但还是穴居。穴居为了便利出入,或在穴壁开洞,以便上下。所以大陆之陆。丘陵之陵,以及坠字等并从阜,阜即象穴居出入上下之阶梯。《禹贡》云:“降丘宅土”,丘就是穴居的形状。“丘”甲文作“?”正象穴居之两侧出入处特别高的情况。这在晚新石器时代就是如此。后来降丘宅土就脱离了穴居而住在地面上,龙山文化由山东西南部向河南东南及安徽、江苏北部发展,在那里一到处出现孤堆或高出地面五、六公尺的台地。根据伴随出土的黑陶文化遗物,可以说明居住在这里的人民已经不再穴居了,他们是为了适应这个低地环境而住在高出地面的孤堆或台地了。春秋时的宋国、徐国以及群舒,就是以住在这些孤堆或台地而得名的。从徐、宋、舒命名的含义来看,《说文》“宋,居也”,其上象屋顶及四周墙壁,其下象屋中支柱之形。又如徐从余,甲文象地上建筑的屋顶及中间支柱之形。又如舒从舍,舍字上部与甲骨文余字形同,下部象台之形,这些都是以降丘宅土而得名。

    从宋、徐、舒等势力的发展,国家组织的建立,也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古代南方文化发展所遗留下的一些踪迹。

    中国古代的原始社会,已经没有可靠的文字资料可供考察,但是在中国大陆上普遍存在的一种原始形态的村社共同体,有文字记录可供查考。这种村社共同体,从未有文字的新石器时代开始,延及战国时代,已有大量的遗址遗物和文字记录。这是已开始跨入阶级社会但尚未脱离原始社会的共同体。这一类型的村社共同体,就是后世还可以略知一些的商代汉中地区称为“于中”,在战国时代夜郎的东部称为黔中,在唐宋以后的西南地区通称为洞(溪洞或山洞)等不同名称的自治团体。它是以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合耦共耕共同分配生产物的社会团体。形成为人类文明的起点,是人类在土旷人稀的时代里,自己走出来一条大路。

    商代的于中之地,就是《史记》中屡称为商于之地的汉中地区。《史记·商君传》本应是秦封商鞅“商于十五邑”,后世误抄为“于商十五邑”,以致商于之名被混淆,也影响人们未能正确认识到“商于”就是商代的中于中之地。到战国时代这个古代商于之地是属于楚的黔中。无论是“于中”或“黔中”都是对古代村社共同体原始形态的称呼。古代原始村社共同体,利用丛生的灌木,如荆榛棘楚之类构筑居地的外围,既以之防御领敌之侵扰,也避免了野兽的伤害禾稼。这个外围也就是《国语·吴语》中所记载楚录王“乃匍匐将入于棘围,棘围不纳”的“棘围”。《左传》一再称楚国先世“筚路(柴车)褴褛(破衣),以启山林”,就是记述其开辟新区,斩伐其四围的林木,最后构筑棘围的经过。一个棘围,就是以棘为外围的村社共同体,春秋以前的楚国,就是从这样环境中发展起来的。村社共同居于棘围之中故亦称为“于中”。于中之于,古通作“於”。从於之字如菸为阴郁,瘀为积血,淤为拥塞,其名即与狭小、孤立、闭塞性的村社相应。黔中的外围,含义就有比于中钳束得更加牢固之意。

    于中、黔中之类的村社共同体,发展到唐宋以后,便是西南民族所居的洞(溪洞或山洞)。〈宋史·西南溪洞诸蛮〉:“诸蛮族类不一,大抵依阻山谷,并林木为居”。他们还是凭依溪谷阻险,以深林密菁为屏障,人居其中如洞穴之安固,较黔中更为严密。洞是古代村社共同体发展的最后阶段,“自唐宋以来内附,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范成大〈桂海虞衡志〉)。有关宋代黎洞的社会生产生活资料,不仅有历史的记载,而且还有解放后的综合调查,可供探讨。

    据周去非《岭外代答》所载海外黎蛮条称:在黎洞未归附宋王朝以前,道路还没有开通,仍然保存着与外界隔绝的原始情况。这里有九百七洞,结丁口六万四千人。平均每洞丁口约七十一人。丁口只指成年男子而言,不包括妇孺。又据《黎族合亩制的综合调查》(中科院民族研究所编印,1963年10版):“合亩中的家庭,均系父小家庭,……人数不等,大都为三、四口人。”解放前的黎洞有“大峒、小峒之分,大峒之下,包括几个小峒。都有自己的固定地域。一个小峒包括几个村……一村一般只有二三十户,……一个村包几个合亩,个别仅有一个合亩。”可知解放前黎洞的规模大小,与宋代还是相差不远,这里就是以一个进步的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与合耦共耕的合亩制相结合的社会。

    古代原始农业,都是在氏族中或父系家长制下共同协力进行的、合耦共耕的耕作制度,甚至到战国时代,在一夫百亩,分田而耕的小农经济已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合耦共耕也还没有完全绝迹。如〈左传·昭公十六年〉说郑之先代是“与商人同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郑桓公友原封地在汉中西部,后来东迁于新郑,商人也同时随之迁来与郑人庸次比耦,刈杀其地的榛秽。这种比耦而耕,在《论语·微子》中也可以看到有“长沮桀溺耦而耕”的记述,说明耦耕组在鲁国还是存在的。《月令》在年终的季冬月还要“命农计耦耕事”,说明在春秋战国时代,作为原始农业残迹的合耦共耕制仍然存在着。古代耦耕是在土地公有条件下进行的。只按合耦的劳动力,包括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在内,平均分配生产物。解放前五指山生黎地区,洞内还存在不少公有土地,还能保存生产资料共同使用的原始耕作形式,生产品也是按户平均分配,这都是和古代的耦耕没有什么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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