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是不合理的,是非论理性的。古拉丁的格言说:“物的名称,是由比较有力地性质所规定的”(Fit denominatio a potiori);这不必完全与事实相合。大概这句话应改变为“物的名称,应当由比较有力地性质来加以规定”(Fit denominatio a potori);(这种改变)应当以之告诫或推荐给选用新名词的任何人。然而,我们所能证明的名称的起源,实际是怎样呢?这些名称,是像上面所引的格言样的规定出来的吗?因之,我们在探究语源时,能够臆断地认为名称是最初表示事物中可以看出的最重要地要素吗?这只是旧式语言学者的意见。例如试看塞易斯《比较语言学原理》的第三O一页吧,他说“一切名称,都是关于某事物能够知道的全知识的总括……”
耶斯伯孙氏引了许多语源并不能表示事物的全部内容,乃至也不能表示重要内容的例证之后,更综括地说:
为表示并不容易表示的事物,而采用绕圈子的方法,这是人类全般的特性。所以,当没有把某一名称的起源,或选择某一名称的理由、诱因等,完全忘掉以前,实际上,即不能成为一个良好的名称;即是,它不能完成语言学上的任务,这是常有的事。
像耶斯伯孙氏上面所说的情形,用到我国文字方面,特为显著。例如不把《说文》上“为,母猴也”的语源忘掉,不把“而,颊毛也”的语源忘掉,便不能使“为”字“而”字,好好地完成它们在语言上的任务;这种例子真是指不胜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