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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之礼制(十二)

    行政皆民选之官;大则侯、卫、要、荒,率土守王朝之法。其相维相系之妙用,均散见于《周官》。故熟观《周官》,则知周之封建,而分权于各国,而中央政府之政令固亦无不达于诸侯之虞。其组织各国而成一大国,俨如今人所谓有机体,绝非后世苟且补苴之制所可比也。《周官》所言王朝与诸侯之关系,自封畿画土外,其最要者六事。

        (一)曰命官,其官制定於太宰。

        《周官·太宰》:“施典放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而《典命》掌其命数,

        掌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上公九命为伯,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公之孤四命,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

    由内史策命之。

    《内史》:“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

    侯国之卿未受命于天子者,则谓之小卿,其区别至严也。

        《仪礼·大射》“小卿”,郑《注》:“小卿,命於其君者也。”

        (二)曰贡物,其别有二:

        一则每岁常贡,令春入之。

        《周官·小行人》:“令诸侯春入贡。”贾《疏》:“此云贡,即太宰九贡,是岁之常贡也。必使春入者,其所贡之物,并诸侯之国出税於民,民税既得,乃大国贡也,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皆市取美物,必经冬至春,乃可入王,以是令春入之也。”

    其目有九,

        《太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日服贡,八曰斿贡,九日物贡。”

    皆有定法。

        《司会》:“以九贡之法,致邦国之财用。”

        一则因朝而贡,各有年限。

    《大行人》略谓: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甸服,二岁一见,其贡嫔物;男服,三岁一见,其贡器物;采服,四岁—见,其贡服物;卫服,五岁一见,其贡材物;要服,六岁一见,其贡货物;蕃国,世一见,各以其所贡宝为挚。贾《疏》:“此因朝而贡,与太宰九贡及小行人春入贡者别。彼二者是岁之常贡也。”

    其贡物皆入干太府,以共王朝对于邦国之用。

        《太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凡邦国之贡,以待吊用。”

     盖王朝之财政,自以万民之贡充府库,初不利诸侯之贡而有所私也。

        (三)曰盟约,自诸侯至万民皆有焉。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凡大约剂书於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司盟》:“掌盟载文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记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

    其大者则登于天府。

        《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约,涖其盟书,而登之谈天府。太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

    盖其时尚以神道设教,故人事之不可信者,恃盟约以坚之。然当时之王朝,与诸侯万民订约,或诸侯与诸侯,或诸侯与万民,或此国之民与他国之民立约,其事之多,可由此推见矣。

        (四)曰朝聘。其法甚多,约之则有君臣二者之礼。

        《小行人》:“朝、觐、宗、遇、会、同,君之礼也,存、覜、省、聘、问,臣之礼也。”

    而行人之官掌之。

        《大行人》:“掌大宾之礼及大客之仪,以亲诸侯。春朝诸侯,而图天下之事;秋觐,以比邦国之功;夏宗,以陈天下之谟;冬遇,以协诸侯之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时聘,以结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国之慝;间问,以谕诸侯之志;归?,以交诸侯之福;贺庆,以赞诸侯之喜;致绘,以补诸侯之灾。……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岁遍存;三岁,遍覜;五岁,遍省;七岁,属象胥、谕言语、协辞命;九岁,属瞽史,谕书名,听声音;十有一岁,达瑞节,同度量,成牢礼,同数器,修法则;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

    盖君臣之礼,各有-之关系,非徒以联情好,饰仪文也。

        (五)曰刑罚,邦国之狱讼,既有邦典,

        《大司寇》;“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

    其轻重,又各以性质为区别。

        《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

    布宪为之布告,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於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桔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

    而讶士专掌折狱焉。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於邦国;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至诸侯之大罪,则有九伐之法:

        《大司马》:“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社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

    盖天子六军,倍于大国之军数,故不患其不服也。

        (六)曰哀恤。国有福事,既有庆贺之礼,其他不幸之事,则行人往而哀恤之。

          《小行人》:“若国札丧,则令賻补之;若国凶荒,则令朋赒之;‘若国师役,则令槁襘之;若国有福事,则令庆贺之;若国有祸灾,则令哀吊之。”

    掌客为之杀礼。

    《掌客》:“几礼宾客,国新杀礼,凶荒杀礼,札丧杀礼,祸灾杀礼。”

    盖王朝与诸侯,内外二体,无论常变,皆与有关系也。

        吾考周时王朝与诸侯国之组织,固皆以政法为之枢,而文字之功与宣传之力,尤有关于中外之维系。考之《周官》,当时各国成有方志,小史、外史、诵训诸官掌之。

        《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外史》:“掌四方之志。”《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

    王朝之人,既熟悉其历史,而各国特别之情况,行人又时时调查而为专书。

        《小行人》:“掌邦国宾客之礼籍,……及其万民之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犹犯令者为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凡此五物者,每国辨异之,以反命於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训方氏又为之诵道。

        《训方氏》:“掌道四方之敢事,与其上下之志,诵四方之传道。正岁,则布而训四方,而观新物。”

    故王国之人,能周知天下之故,而四方无隐情焉。王国统一四方之文字,既有行人谕之,外史又专掌其命令,并达书名。

        《外史》:“掌书外令,……掌达书名放四方,若以书使於四方,则书其令。”   

      则王国之书之传播于外,亦可见矣。文字之宣传与口语之宣传,相为因也。《周官》有掸人及掌交等官,以口语宣传为专职。

        《掸人》:“掌诵王志,道国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国而语之;使万民和说,而正王面。”《掌交》:“掌以节与币,巡邦国之诸侯,以及万民之所聚者;道王之德意志虑,使咸知王之好恶,辟行之;使和诸侯之好,达万民之说,掌邦国之通事而结其交好。”

    而象胥之传言语,且及于蛮夷、闽貉、戎狄之国。

        《象胥》:“掌蛮夷、闽貉、戎狄之国,使掌传王之言,而谕说焉,以和亲之。若以时入宾,则协礼与其辞言传之。”

    故内外皆无隔阂,不但诸侯对于玉朗靡所隐蔽,即诸侯对于诸侯,及诸侯之民对于他国之民,亦可以无扞格、龃龉之意,其立法之意  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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