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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之礼制(六)

    营国,面朝后市。”

    盖古人讳言财利,故置之在宫朝之后,以其近于后宫,故使内宰掌之,而君后贵官且禁不得游观。

    《周官·司市》:“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夫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帟;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郑《注》:“市者,人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施惠以为说,国君则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妇则使之出罚,异尊卑也。”

    皆所以示重农抑商也。

    周制市分为三。中曰大市,东曰朝市,西曰夕市,各占一夫之地。

    《周官·司市》:“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考工记·匠人》:“市朝一夫。”孙诒让曰;“三市为地,南北百步,东西三百步,共一里。”

    市官所居曰思次,曰介次。

    《周官》郑《注》:“思次,若今市亭;介次,市亭所属。”

    交易之时,则悬旌于思次,市官涖而治之。

    《周官·司市》:“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师涖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涖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

    其货之陈列有法。

    《周官·司市》:“以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辩物而平市。”《肆长》:“各掌其肆之政令,陈其货贿,名相近者相远也,实相近者相尔也,而平正之。”

    贾值有恒。

    《周官·贾师》:“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辩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贾,然后令市。凡天患,禁贵儥者,使有恒贾。四时之珍异亦如之。”

    利害有别。

    《周官·司市》:“凡治市之货贿六畜珍异 ,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

    伪饰有禁。

    《司市》:“凡市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胥师》:“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货贿,宪刑禁焉。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罚之。”

    成贾以度量。

    《司市》:“以量度成贾而征儥。”《质人》:“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胥》:“各掌其所治之政,执鞭度而巡其前。”

    结信以质剂。

    《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听,期外不听。”郑《注》:“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交易以泉布。

    《司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郑《注》:“布,谓泉也。”

    其税敛,有絘布、总质布、罚布、廛布诸目。

    《周官·廛人》:“掌敛市之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肆长》:“敛其总布。”江永曰:“潮布者,市之屋税;总布者,货贿之正税;廛布者,市之地税也。”郑《注》:“质布者,质人所罚,犯质剂者之泉也。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其握经济之枢者,有泉府。

    《周官·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买者各从其抵 ,都鄙从其主,国人郊人从其有司,然后予之,凡赊者,祭礼礼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辩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凡国事之财用取具焉。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余。”金榜云:“农民受田,计所收者纳税。贾人贷泉,计所得者出息。其息或以泉布,或以货物,轻重皆视田税为差,是谓以国服为之息。郑云:于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风景区出息五百者。贾疏云:万泉出息五百,计当二十取一。若然,近郊十一者,万泉期出息一千。远郊二十而三者,万泉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县都之民,万泉期出息二千。郑直云:园廛者,略举以言之也。”

    其货之出入门关者有节。

    《周官·司市》:“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掌节》:“门关用符节,货贿用玺节,道路用旌节,皆有期以反节。”《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之。”郑《注》:“货节,谓商本所发司市之玺节也。自外来者,则按其节而书其货之多少,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司市。自内出者,司市为之玺节,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关门。参相闻,以检猾商。”

    市肆门关,刑罚綦重。

    《司市》:“以刑罚禁虣而去盗。……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司虣》:“掌宪市之-,禁其斗器者,与其虣乱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属游饮食于市者。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司稽》:“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与其不物者而搏之。掌执市之盗贼以徇,且刑之。”《胥》:“掌其坐作出入之-,袭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挞戮而罚之。”《司门》:“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幾出入不物者,正其货贿。凡财物犯禁者举之。”《司关》:“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国凶札,则无门关之征,犹幾。”

    综观周代治商之政,足知其时王朝及各国商货交通,四方珍异,多萃于京师。而诈伪、饰行、漏税、犯禁者,亦往往而有。设官之多,为法之严,皆由于此。故虽农商未必尽分,而商贾阜通货贿,亦列于太宰九职。当时之商业,故未可遽目为幼稚矣。又当时商贾之事,虽专掌于《地官》,而《秋官》复有关于商贾之法。

    《周官·朝士》:“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郑众《注》:“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

    同货财之法,《经》未详言,疑当别有专条,盖商法之权舆也。

    周代关市之财赋,用途有二。一则供王之膳服;

    《周官·太府》:“凡颁财,以式法授之。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

    一则养死政之老孤。

    《周官·司门》:“以其财死政之老与其孤。”

    而泉府之共国用者,尚不与焉。《司门》所言,专指死政者之老孤。案《遗人》之职则泛称老孤。

    《周官·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

    古者养老必于学校,门关之财既以养老,度即当时学校之经费。惟其详不可考耳。

    周之泉布,《经》亦不详其制。自泉府外,司市与外府皆掌之。

    《周官·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郑《注》:“布,泉也。其藏曰泉,行曰布。”

    按《汉书·食货志》则周有九府圜法:

    “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故货宝于金,利于刀,流于泉,布于布,束于帛。”

    今世犹多有周之钱布,布即钱之本名,非专指布匹也。《诗》称“氓之蚩蚩,抱布贸丝”,足证常时市易之通用布矣。

     ⑨  杜于春云:淳当为纯。纯谓幅广,制谓匹长也。皆当中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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