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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之礼制(五)

    第施于沃衍之地,其余分为八等,各以井田为标准,非谓遍地皆井田也。《周官》明云“井牧”,郑氏明云“通率二而当一”,是其标准依井牧而定。而凡山林薮泽之类,初不尽区为井也。又按:《周官》此文仅云“九夫为井”,未尝言其中一百亩为公田。

    (二)画田为井而以其中百亩为公田者。公田之制,《周官》未言。惟《诗·大雅·大田》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据以为周有公田之证,又申言其制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考工记注》郑玄曰:“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孙诒让曰:“郑以《孟子》证邦国有公田,说未确。周之邦国亦税夫,不制公田,与畿内同。公田虽为助之正法,而据《夏小正》,则夏时或已有此制,盖其由来甚久。九服之中,疆索不同,容有沿袭旧制而未能尽改者。先王以俗教安,不必强更其区畛,故《周诗》有公田之文,此亦如《左传》定公四年所说康叔封卫,启以商政之类,非周邦国必制公田也。”

    (三)不画井而但制沟洫者。

    《周官·遂人》:“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按此制与《考工记》不同。《考工记》:“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八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郑注:“此畿内采地之制,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中国历史教科书》(刘师培)曰:“按《孟子》有‘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之说。其后郑康成注《周礼》,以为周家之制,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是也;都鄙用助法,九夫为井是也。自是两法。朱子亦以为《遂人》以十为数。《匠人》以九为数,决不可合。然尝考之,所谓野九一者,乃授田之制;国中什一者,乃取民之制。盖助有公田,故其数必拘于九,八居四旁之私,一居其中为公,是为九夫。多与少者不可行,若贡则无公田。《孟子》之什一,特言其取之之数,遂人之十夫,特姑举成数言之耳。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贡法,十一夫自有十一夫之贡法,初不必拘以十数,而后贡法可行也。盖自遂达于沟,自沟达于洫,自洫达于浍,自浍达于川,此二法之所以同也。行助法之地,必须以平地之田,分画作九夫。中为公田,而八私环之,列如井字,则无间高原隰,截长补短,每夫授之百亩。所谓沟、洫者,不过随地之高下,而为之蓄泄,此二法之所以异也。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沟必曰四尺,言洫、言浍必曰八尺、曰二寻。盖以平原广野之地,画九夫之地为井,各自其九以至于同。其间所谓沟、遂、洫、浍者,隘则不足以蓄水,而广则又至于防田,必有一定之尺寸。若《遂人》止言夫间有遂,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盖是山谷薮泽之间,随地为田,横斜广狭,皆可垦辟。故沟、洫、川、浍、,亦不言尺寸。大意谓路之下即为水沟,水沟之下为田耳。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沟、洫之必拘以若干尺也。”

    论周制者,必先知周代之田有此三种区别,而后知周制有因袭前代者,有因地制宜者,并非举全国方万里之地,限以一种法制,务令整齐画一,不得稍有异同也。迂儒论古,第知有所谓井田,并不细心读书,漫以为周代普天下皆为井田。好为新奇之说者,又据古书一二异点,傅以臆见,直谓古者初未尝有井田,此皆一偏之论也。《周官》本文不但田制有二种,即授田亦有二法。

    (一)《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二)《遂人》:“辩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孙诒让曰:“《大司徒》上、中、下三等田制,与《遂人》六遂田制略同,此所谓易,即彼所谓莱。但彼上地犹有莱五十亩,非全不易者,与此小异耳。”

    按其制,则自一家受田百亩至三百亩,凡四等,无论何国,上地极少,必限以八家皆受百亩,则必天下之田皆为上地而后可,否则必有三家而居一井者矣。

    周之授田,计口而食,以人之多少,就地之上下。

    《周官·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郑《注》:“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孙诒让曰:“三等授地,自是较略之制,其细别差率随宜损益,不能豫定。《管子·乘马数》篇云:‘上地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相壤定籍,而民不移。’亦以三等相壤。《吕氏春秋·上农》篇云:‘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此大任地之道也。据《吕览》说,是十人与九人数虽有益,而田不逾上等,足明三等授田制,约而无赅矣。”

    民年三十有室者,授一夫之地。二十以上、三十以下有室者为余夫,授二十五亩之地。皆至六十而归田于官。

    《周礼正义载师疏 》(孙诒让):“受田之年,《经》无明文。贾据郑《内则》注义谓三十受田。陈奂云:古者二十受余夫之田,三十受一夫之田,六十归田于公。大凡三十取室生子,子年三十,父年必六十,是父归田,子必受田矣。按陈说足证郑义。盖夫家之名,起于一夫一妇,则受田者无论夫,余夫,年二十,三十必已取室,而后谓之夫。男子年二十,或已授室,则受余夫之田;至三十,而丁众成家,别自为户,则为正夫,受田百亩。若二十以上,或未授室,则从父兄而耕,不得为余夫。其已授室受田之余夫,虽年过三十,或尚从父兄,不自为户,则仍为余夫。古正夫、余夫受田之法,盖约略如是。《遂人疏》引王鸣盛云:‘余夫授田,上地田二十五亩,莱十二亩半;中地田二十五亩,莱田二十五亩;下地田二十五亩,莱五十亩。’”

    工商之家亦授田而杀于农夫。

    《汉书·食货志》:“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按此文未质言周制,惟《周官·载师》有贾田。江永引《汉志》以证之,并谓在民间为工者,亦予以田,如贾人之例。)

    其地税,则以远近为差,而大致不过什一。

    《周官·载师》:“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俞樾曰:“周税漆林独重,故《经》文用‘唯其’二字,见此不在常科之类。若至国宅,自甸稍县都率之。适合十一之数,何也?园廛二十,近郊十,远郊二十,稍县都十,其数六十。园廛税一,近郊税一,远郊税三,甸稍县都税二,其数七。是为六十而税七,稍浮于十一。然去国宅一分无税,则适是十而税一矣。”孙诒让曰:“《周官·司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以年之上下为赋法轻重之差也。而《载师》任地,则四郊甸稍县都有十一至十二三等之法,是又以地之远近为轻重之差矣。周之彻法,盖当兼此二者。彻之云者,通乎地之远近,年之上下,以为敛取之法。”

    其民之游者惰者则有罚。

    《周官·载师》:“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孙诒让曰:“宅不毛,田不耕者,盖兼惰民受田宅而芜废不治,及富贵家之广占田宅以为游燕者言之。凡惰民之不事事者,则令出征赋以示罚。”

    按周代畿内之地依郑玄之说积百同九百万夫之地,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余六百万夫,又以田不易、一易上、中、下地相通,定受田者三百万家,则天子兆民分受此三百万夫之地,自无不足之虑。六乡六遂仅十五万夫,尤不难于均给。故即《周官》论之,无论乡、遂、都、鄙田之井与不井者,皆为王官之所有,而均布于其民,其法实无不通,惟土地有限,人口日增,不能永久不变。后之人不能因其意而消息之,或徒徇私意而隳其制,或深慕前规而泥其迹,则皆后人之失,非当时立法者之过也。(周代授田之法,可参考庄存与《周官记载师任地谱》。)

    周代授田之法,一以均贫富,一以通兵制,所谓寓兵于农也。乡遂十五万家,家出一人,各以七万五千家为六军。

    《周官·大司马》:“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在历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小司徒》:“会万民之卒伍,……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其田与追胥,则壮丁皆出。

    《小司徒》:“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贾《疏》:“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者,谓起民役徒作之,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者,一家兄弟虽多,除一人为正卒,正卒之外,其余皆为羡卒,田谓田猎,追为逐寇,胥为同捕盗贼,非唯正卒一人,羡卒尽行,以其田与追胥之人多故也。”

    盖民居以五为起数,夫田以十为起数,军旅亦以五为起数,三者皆一贯,故无烦临时编制也。乡、遂之外,丘甸皆井牧之地,其数不同,则别有编制。

    《周官·小司徒》引《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假定《司马法》为周之制,则丘甸十家出一人,视乡、遂之家出一人者迥殊,盖一以远近区其多寡也。按周制以师旅卒伍为正,《周官》之外,证佐其多。孔广森曰:古者车战,故赋舆之法,以乘为主。而《周礼》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不言其军数。以《诗》考之,军盖五百乘,乘盖二十五人,天子六军。而《采芑》曰‘其车三千’。鲁僖公时二军。而《閟宫》曰‘公车千乘’。五百乘为军,是其明证。周法五人为伍,五伍为两,两之言辆也。二十五人而车一辆。百乘成师,则二千五百人。五百乘成军,而万二千五百人。然此唯六乡制军之数如是,其郊遂以外,井地制赋,所谓甸出长毂一乘者,与此不同。孙诒让曰:《司马法》丘甸出车徒之法,虽与乡、遂不同,而出车则亦以二十五人为一乘,与乡、遂无异。六乡之士卒出于乡里,而兵车、大车、马车出于官。六遂之士卒出于遂邑,车马牛亦出于官,所谓出兵而不出车也。若都鄙则车徒马牛及将重车者,并出于丘甸,所谓出车而兼出兵也。盖都鄙军籍虽不豫定,至有事征调及之,则亦必以都鄙之卒,配都鄙之车,其不能易伍两之制可知矣。《汉书·刑法志》称:“殷、周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盖就丘甸言之,未析言乡、遂之六军与丘甸殊法,此亦犹今之学者误认周之田制皆为井田,不知其有井有不井也。然兵制之起于田制、则、乡、遂丘甸之性质固有相同之点。国养民而不养兵,民为丘而不病国,此尤古制至要之义也。

     ⑧  《载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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