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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之礼制(四)

    第三节  乡遂之自治

    《周官》之精义,莫邃于乡遂之制。乡遂者,直隶于天子而行自治之制之区域也。王城为中央政府,王城之外郊甸之地,即自治之地方。此外则为公邑家邑,小都大都,又其外则诸侯之国。故周代*为诸侯之模范者,惟乡遂二区。以乡遂例天下,则天下之大,咸可以乡遂之法施之。张遂之组织,法同而名异。

    《周官·大司徒》:“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周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其官多由民举,而受天子之命,其职等于王官,而为地方自治之领袖。

    《周官·司徒》:“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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