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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之礼制(四)

    。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族师,每族上士一人。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比长,五家下士人。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鄙师,每鄙上士一人。酇长,每酇中士一人。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邻长,五家则一人。”

    总计其数,六乡万五千比,则为比长者万五千人。六遂万五千邻,则为邻长者万五千人。推而上之,闾、胥、里、宰各三千人,族师、鄙长各七百五十人,党正、鄙师各百五十人,州长、县正各三十人,合乡、遂大夫十二人及乡老三人,凡三万七千八百七十五人。以方四百里之地,十五万家之民,设三万七千八百有奇之自治职,此民治之极轨也。

    周代乡遂之官各有专职。然《周官》之文有详此略彼,而可互相证者如:

    《乡大夫》:“各掌其乡之政教-。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

    遂大夫不言受法施教之事,似乡大夫掌教育,而遂大夫不掌教育者,实则遂、乡相等,乡官之职所载者,遂官亦行之;遂官之职所载者,乡官亦行之。特文有详加重,以避重复,故似职务不同。读《周礼》者当知其互文见义也。

    乡、遂之官所掌之事,可分六项:

    (一)曰校比。周有邦比之法,犹今所谓调查也。六乡六遂人畜、车辇、旗鼓、兵革以及田野、稼器,无一不需调查,故有邦比之法,登载多寡高下焉。

    《周官·闾胥》:“以岁时各数其闾之众寡,辩其施舍。”《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族师》:“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辩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酇长》:“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若岁时简器,与有司数之。”《党正》:“以岁时涖校比。”《鄙师》:“以岁时数其众庶,察其媺恶而诛赏。”《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辩春可任者,以岁时入其书。”《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畜田野,辩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州者》:“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县正》:“各掌其县之政讼征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

    盖常时之比,闾胥、里宰掌之。四时之比,族师、酇长掌之,党正涖之,乡大夫、遂大夫登其数年于书,而入于司徒。至三年大比,则州长、县长、县正掌之,而乡、遂大夫兴其贤能焉。

    《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遂大夫》:“三岁大比,则帅其吏而兴甿。”

    观此,则知乡遂之官,于其所治之地,无一事一物不调查清晰,登录详明。而凡百-均由此而兴矣。

    (二)曰法治。周代-以法为本,自王公至庶民无不囿于礼法之中,故时时教民读法。全国之法,岁首悬于象魏,纵民观览十日。

    《周官·太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浃日而敛之。”

    而乡、遂诸官,则时时教民读法。

    《周官·闾胥》:“凡春秋之祭祀、役征、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族师》:“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春秋祭酺亦如之”《党正》:“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春秋祭萗亦如之”《州长》:“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

    大抵州长属民读法,党正以下率民读之,党正属民读法,族师以下率民读之。虽非各自为政,要其一岁中读法之时,殆不下十五六次。六遂之官不言读法,以乡官便之,当亦与乡无异。

    乡、遂之民,无人不熟读法令,自无干犯法纪之事。此岂空言法制,而一般人民尚不知现行之法为何物者所能比哉!

    (三)曰教育。司徒为教官,所掌自治地外,即以教育为专职。其教育之止,凡十有二。

    《周官·大司徒》:“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五曰以仪辩等,则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则民不偷。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九曰以度教节,则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则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则民兴功。”

    盖无一事不含有教育之性质,不专恃学校教育也。然以乡官所有学校推之,其学校之数之多,亦非后书所及。乡官所属党州皆有序。

    《州长》:“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党正》:“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
    六乡百五十党,则百五十序,三十州则三十序,总计学校已百八十,合六遂而计之,则三百六十矣。其乡之学,虽不见于《周官》,以《仪礼》“行乡饮酒之礼于庠”证之,则州党之外别有乡庠也。乡学之教,曰乡三物。

    《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遂大夫复兼教稼。

    《遂大夫》:“掌其遂之政讼,以教稼穑。”

    则文化教育而兼职业教育矣。

    (四)曰联合。周代人民虽无社会之名,而有联合之法。观《族师》、《比长》诸职之文,知其人民之互相扶助,决非独居孑立,各不相谋者之比。

    《族师》:“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伍为联;四闾为族,八族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比长》:“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里宰》:“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邻长》:“掌相纠相受,凡邑中之政相赞。”

    受职待令既须联合,奇邪相及则并行为容状,。皆使一律耐 我所岐异而人民徒知束身自爱者,亦必知劝戒他人以共勉其群德。此尤自治精神所在,非如此不能去社会之害而扶植善类也。

    (五)曰作民。周代人民,对于国家之义务均须负担,其期日掌于均人。

    《周官·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焉。凶札则无力政,无财赋。”

    其年龄定于乡大夫。

    《乡大夫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辩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

    而征集之事,则乡、遂诸官任之。凡有征集,名曰作民。

    《周官·州长》:“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与其赏罚。”《党正》:“凡作民而师田行役,则以其法治其政事。”《族师》:“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县正》:“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鄙师》:“凡作民则掌其戒令。”《酇长》:“若作其民而用之,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

    师田行役,各归部伍,盖州、党、酇、鄙之长,最为亲民。平时服其教训,有事听其指挥,使之作而帅之,自无隐匿、逃亡、诈欺,违犯之弊。古代养兵之款,无工程之费,一切皆取于民。人民各甘尽其义务,初无推诿怨叛者,以乡、遂之制精且密也。故不行地方自治之制,不能征兵,不能加赋,不能举行地方一切工程,可以周制断之矣。周之人民不但各有义务,复有对于国家之权利。其时虽无所谓议院,然国有大事必咨询之。

    《周官·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

    是人民对于国事胥有发言之权矣。州长职文仅称作民帅致,不及大谒之事,而乡大夫之职有之。

    《乡大夫》:“有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

    乡民得备咨询,遂民宜亦同之。乡、遂之民,家出一人,即十五万人,抛不可悉致于朝。其曰“帅其乡之众寡”,殆先征求其意见,而致其欲发言者于朝,故众寡之数不定也。

    (六)曰征敛。周制,乡师掌六乡之赋贡,遂师掌六遂之赋贡,皆王朝之官也。然闾里之官亦自掌征敛之事。如:

    《里宰》:“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敛其财赋。”

    是即遂官掌征敛之证。里宰职等闾胥,里宰既征敛财赋,闾胥当亦同此例也。《乡师》郑注,备言比、闾、族、党所共之器。

    《周官·乡师》:“正岁稽其乡器,比共吉凶二服,闾共祭器,族共丧器,党共射器,州共宾器,乡共吉凶礼乐之器。”郑《注》:“吉服者,祭服也。凶服者,吊服也。比长主集为之,祭器者,簠、簋、鼎、俎之属,闾胥主集为之。丧祭者,夷槃、素俎、揭豆、輁轴之属,族师主集为之。此三者,民所以相共也。射器者,弓矢,楅中之属,党正主集力之。宾器者,尊、俎、笙、瑟之属,州长主集为之。吉器,若闾祭器。凶器,若族丧器,礼乐之器,若州、党宾射之器。乡大夫备集此四者,为州、党、族、闾有故而不共也。”

    据此,知州、闾、族、党凡有公共之事,则为师长者,征集其器用于所辖之民家,以近事为比,则其所谓器用,即后世之自治经费也,后世万事非钱不行,故未事而先筹经费。周代虽行钱币,而乡党公事,第征器而不征钱,故无所谓经费。学者能知此意,则知古代人民担负自治经费故亦甚重。而为之领袖者,皆须任征集措置之劳。后世惟地保、图董等为县官征租而一切公益之事皆不之顾。浮慕西法者,则谓西人能自治,而中国则否。解经者又不通此意,岂非厚诬古人哉。

    六者之外,尚有祭祀,丧祀、昏冠、饮酒诸事,《乡官》详言之,而《遂官》不言,以乡比遂,殆亦同也。又如:

    《乡大夫》:“岁终则令六乡之吏,皆会政致事。”《州长》:“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党正》:“岁终则会其党政,帅其吏而致事。”《族师》:“岁终则会政致事。”

    而六遂复不详言,惟《遂大夫》、《鄙师》及之。

    《遂大夫》:“令为邑者,岁终则会政致事。”《鄙师》:“岁终则会其鄙之政而致事。”

    盖皆详略互见也。人民之事既多,乡、遂诸官所掌,自必繁琐而易于淆杂,一岁既终,命名之层递稽核,以备考绩,则其人自不敢旷职而有所欺隐,今之提倡自治者,但知组织人民,监督官吏,而人民集合之团体,其侵污欺隐,亦无以异于官吏,而立法者初不为之防制。使如周之会政致事,事事以清白昭示于众,亦何至使人民借口于自治之不如官治哉!

      ⑦  县正不言大比,当与州长之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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