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官吏之职掌
国家社会未达无治主义之时代,行政官吏在所必设。设之,则必有阶级等差,此天下万国所同也。吾国历代官制虽时有变迁,而其源大都出于《周官》,故周之设官分职,亦为治吏者所必措意。周之官吏,分朝命及辟除二途。
《周官·大宗伯》:“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冠,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
大抵自一命为正吏,至六命赐官,为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六等。六命之上则诸侯之等级,其辟除或给徭役者,曰府、曰史、曰胥、曰徒。
《周官·小宰》:“宰夫掌百官府之征令,……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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