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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疑之制度

    夏、殷之礼,文献无征。而古书所言古代制度,多有莫知何属者。汉、晋诸儒解释其制。往往托之于夏、殷,谓其与周代制度不合也。今以诸说合为一篇,标曰“传疑之制度。”

    (一)九州之界域。

    《尔雅》:九州:两河间曰冀州,河南曰预州,河西曰雍州,汉南曰荆州,江南曰扬州,济河间曰兖州,济东曰徐州,燕曰幽州,齐曰营州。郭璞注:“此盖殷制。”郝懿行曰:“郭云‘此盖殷制’者,《释文》引李、郭同。《诗·周南·召南谱正义》引孙炎曰;‘此盖殷制。《禹贡》有梁、青无幽、营,《周礼》有幽,并无徐、营。’是孙炎以《尔雅》之文与《禹贡》、《周礼》异,故疑为殷制。”又曰:“《逸周书·大匡篇》云:‘三州之侯咸率’。《程典篇》云:‘文王合六州之侯奉勤於商。’《商颂》云:‘奄有九有。’《毛传》:‘九有:九州也。’又云:‘帝命式於九围。’《毛传》:‘九围,九州也。’殷有九州,皆其证。”

    (二)封建之制。

    《礼记·王制》:“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郑玄注:“此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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