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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及私产制度之起源

    时,始有夫妇之制。

    《白虎通》:“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能复前而不能复后。卧之??,起之吁吁。饥即求食,饱即弃余,茹毛饮血而衣皮革,於是伏羲仰观象於于天,俯察法於地,因夫妇,正五行,始定人道。”

    其源创制之始,必以人类男女之欲,不可漫无禁制。不立夫妇之制,则-污争夺,其害有不可胜言者。以后世婚礼推之,即知其制之出于不得已矣。

    《中国历史教科书》(刘师培):“上古婚礼未备,以女子为一国所共有,故民知母不知父,且当时之民,非惟以女子为一国所共有也,且有劫夺妇女之风。凡战胜他族,必系累妇女,以备嫔嫱,故取女必於异部。而妇女亦与奴婢相同。其始也,盛行一妻多夫制,及男权日昌,使女子终身事一夫,故一妻多夫之制革,而一夫多妻之制,仍属盛行。伏羲之世,虑劫略之易於造乱,乃创为俪皮之礼,定夫妇之道。而女娲亦佐伏羲定婚礼,并置女媒。然俪皮之礼,定买卖妇女之俗也。故视妇女为财产之一。后世婚姻行纳采、纳吉、问名、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纳采、纳吉皆奠雁,而纳征则用玄纁束帛,所以沿买卖妇女之俗也。而亲迎必以昏者,则古代劫略妇女,必乘妇女之不备,且使之不知为谁何,故必以昏时。”

    按刘氏之说,大致可以证明婚姻制度因乱交而起,至以聘礼为买卖,则有未当。古者相见必执贽,或执羔,或执雁,国家聘使,则以玉帛;所以表示敬礼,不得谓之买卖也。婚姻之道,男下女,女从男,故男子以其所赠遗于女氏,游猎之民所有者惟兽皮,爰以此为赠品。后世相沿,则委禽焉。非恶俗也。

    伏羲之时,渔猎之时代也。家族等名起于猎。

    《说文》:“家、居也。从宀、豭省声”。古文“家”从古文“豕”。

    按豕为家畜。屋下复豕,实为私产之起源。有私家之观念,于是有私产之制度。“家”字虽未必起于伏羲之时,然后世造字之观念,必根于前人之思想,可断言也。

    《说文》:“族,矢缝也。束之族族也。从?从矢。?所以标众,众矢之所集。”

    按族之本义为矢族,后衍为亲族之谊。其字亦必不起于伏羲之时,然族之所以为亲族者,大抵因血统相近。部落相邻之人,同事畋猎,或相争夺,于是各树旗帜,以供识别。凡在一旗帜之下者,即为一族。故古之分族,犹满洲之分旗也。

    财产之制起于渔。

    《说文》:“贝,海介虫也。……古者货贝而宝龟。”

    按所谓古者,未知何时,而以贝为货,必起于渔。“货”、“财”等字皆从“贝”,知人之私财,由渔得贝,矜为奇宝而起。人类之有私心,其来固以久矣。降而至于神农之世,由渔猎进而为农田,人有定居,益爱护其私产。

    《说文》:“里,居也,从田从土。”段玉裁曰:“有田有土,而可居矣。”

    按游牧之民无定居,农业之民则有定居。有定居,则爱护私产之念益深,此定理也。由田土而有疆界。

    《说文》:“畕,比田也。”“疆,界也,从畕,三其界画也。”

    按“疆”起于田土之界,后世引申为国家郡邑之疆界,据此,是有田土即有此疆尔界之意。渔猎之时,-限也。由居宅而有公私。

    《韩非子·五蠹篇》:“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厶,背私为之公。”

    按“自环”者,人私其居,筑为垣墉,以自围匝也。字起于苍颉,而人之有私意,必在苍颉之先。又按后世以私为厶,而稼字从禾,家声;穑字从禾,啬声。可见农业之人,各私其家,务为吝啬,胜于他业矣。《说文》:“啬,爱濇也。”田夫谓之啬夫,盖田夫多务盖藏,不肯以所得公之于人也。种谷作酒,宴其部族,而酋长尊属,遂由之起。

    《说文》:“酋,绎酒也。”“尊,酒器也”。

    按酋长等义,皆引申之义。是古代初无尊卑,由种谷作酒之后,始以饮食之礼而分尊卑也。原其所以私田产而分尊卑,要亦以人类彼此争攘,无有厌足,非各谋自卫,有家族之组织,不能免祸而争存也。

    人类有私必有争,有争而私心愈炽。有圣哲出,或因其私而严为限制,或因其争而别谋变通。故家族之制,相沿不废,而商市井田之制,则因争因私而谋以调剂之者也。日中为市始于神农。盖由私有之物,不能供其所需,故必甲以私有之物,易乙丙私有之物,而后欲望始平。《易》称“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者,即各得其私心之所需也。然提挈负戴之物,可持以入市交易者,有市易以厌其欲,而田土家屋之不可持以为市者,犹时有多寡、肥瘠、遗传、继续、侵占无主之争,无善法以处之,则生人贼杀斗争之祸未已也。浸-至于黄帝之时,于是以田土为公有,而井田之法起焉。

    《通典》:“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於中,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同,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有无相货,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凌之路塞,亲则斗讼之心弭。”

    按井田之始,专为塞争,亦犹市易之使人各得其所也。土地所有权虽属于公而不得私,而八家各遂其私,是实限制私产之意,特求私产之平均耳。《通典》所言十利虽详,而授受之法,初未陈述,疑黄帝时仅肇其端,亦未遍行于各地。历唐、虞、夏、商而至周,始详制其授受之法也。

     

    ①古“女”字象人席地而坐。

    ②《说文》:“妇从女持帚,洒扫也。”“妻,妇与己齐者也。从女,从屮,从又。又,持事,妻职也。屮声。”

    ③《礼》言阳侯杀穆侯,劫其夫人,即其证。

    ④如神农母为有?氏,少昊母为西陵氏,颛顼母为蜀山氏是。

    ⑤如妇字象持帚之形,而奴字古文象女子械系之形,婢字亦从女卑。

    ⑥见《风俗通》。

    ⑦如妃字本义为帛匹,帑字本义为库藏。

    ⑧《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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