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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奴隶制社会问题论纲

    现代也还有家内奴隶等残余。但问题不应从这些残余现象的考察出发,而应从其时代起支配作用的生产力以及与之相适应和相矛盾的生产关系的考察出发。若把前者从后者孤立起来去加以夸张,那正是历史唯心论观点和形而上学的方法,而不是历史唯物论的历史研究法。然而有不少的历史研究者,正在利用所谓东方的奴隶不是生产的直接的主要担当者,以及所谓“原始国家”的农奴式的奴隶等论点,来曲解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实则根据前一种论点的曲解,便阉割了历史唯物论的核心;根据后一论点的曲解,便混乱了国家的概念和历史的真象,是平行主义的观点。这都是历史唯物论的反对派的论点。   

        农业是一般国家的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的主要生产部门,手工业和商业则是从属的部门;起支配作用的生产力及受其决定而与之相适应和相矛盾的生产关系,只有在农业生产中去体现。虽然也有个别奴隶制以至封建国家是牧农并重,甚至是以牧畜业为主要生产的。

        在中国,齐、晋在春秋时已发明冶铁风箱,根据汉朝人所著的《吴越春秋》和《越绝书》等记载,吴越在春秋末期也已有冶铁风箱的发明;根据《论语》和《孟子》的记载,使用在农业耕作上的主要生产工具,是铁制的犁,并利用牛耕。而“铁的冶炼和加工更进一步的改善;铁犁和织布机的推广;农业、种菜业、酿酒业和榨油业的继续发展;除手工业作坊以外工场手工业企业的出现,——这就是当时生产力状况的特征”。在春秋战国,农业劳动的主要担当者,根据金文、《诗经》、《尚书》、《国语》、《左传》、诸子书及其他可靠文献的研究,而系自西周出现的“小人”、“农夫”和“庶民”……。同时,他们虽没有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却“存在有农民和手工业者以本身劳动为基础占有生产工具和自己私有经济的个人所有制”。他们所提供于土地主人的是劳役地租、贡纳和格役——现物地租在战国末已成为较普遍的形态;土地占有者虽仍有将他们买进卖出的现象,却已不能任意杀死他们了。然此正是封建制生产关系的特征。所以奴隶的“大量”存在,也只是前代遗留的残余。自然,这不是说我们便可以忽视这种残余,因为它正表现中国封建社会特殊形相的一面。

        在秦以后所表现的封建佃耕制下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只是春秋战国时期形势的发展——体现着由战国到秦的社会部分的质变。

        农业生产劳动的主要担当者,在秦汉是所谓“黔首”、“浮客”、“徒附”或役属之民,他们一面经营独立的经济生活,农耕而外,兼营家庭副业;一面以“见税什五”或“耕者得其半”的原则,向地主缴纳现物地租,同时向地主和政府提供税纳与徭役。在此后,如西晋的“佃客”、“衣食客”,北朝的“良民”,南朝的“佃户”,“五胡十六国”时代的“部民”,隋唐迄宋的“客户”、“庄户”、“佃户”、“庄客”,元朝的“佃户”(元朝贵族直接剥削的“部曲户”,带有浓厚的农奴特性),……本质上,也都是同性质的封建制下的佃农。甚至在南北朝和隋唐的经营独立生活而从事农耕的所谓“奴婢”(那些服公私杂役的奴婢,则为家内奴隶或贱奴),如果我们不为文字的音义所蒙蔽,那么,在本质上与其说是奴隶,毋宁说是农奴。

        然而郭沫若先生也把周代的“小人”、“农夫”和“庶民”等一律解作奴隶。我认为这也是不妥当的,没有对西周社会的历史现象从其运动的发展的变化的观点上去把握,也没有从其相互关系相互依存的联系性上作综合的考察,尤其没有从它们在生产、分配和所有制中的具体情况和地位去全面考察。这也是我们和郭先生的看法还没一致的地方。至于王宜昌与日本法西斯宣传员秋泽修二写的反革命谬论,则不是什么理论上的问题。但其在一些青年中还有些恶劣影响,所以亦应予以驳斥。王宜昌以发现齐国的渤海,谓其相当于希腊罗马的地中海为主要论据。秋泽修二把那“耕者得其半”的“徒附”、“浮客”等,曲解为“本质地是奴隶乃至半奴隶的农民”。而沙发洛夫的“秦汉封建奴隶制”的理论,正表现着托洛茨基主义的史的多元论的唯心论本质,及其对历史唯物论的公然曲解与完全无知。但此又构成秋泽修二的“千年”过渡期的一个根据,也充任了“陶希圣一群”的秦汉史论的理论根据。

        反之,在殷商,虽然还感到史料的不够,然而根据我们得以利用的出土占物与可靠文献的研究,已能正确地得出如下的结论:(一)殷墟出土的石器遗物是殷商以前时代的残留,甚至可能是已被废弃使用的东西,殷商时代的主要生产工具是金属工具(青铜器);(二)农业在殷商,已开始代替了牧畜的地位而向上发展,牧畜业已走向下坡;(三)一面奴隶劳动参加了农业、牧畜业、商业、交通等部门的工作;另一面已存在着一个脱离生产劳动的阶级;(四)奴隶主对奴隶买进卖出,并常常任意杀死他们;(五)不但出现了农业、牧畜业、手工业各部门的分工,而且发现有各种手工业作坊的遗址;(六)财产的家族私有形态占支配地位,并出现了各个人及各个社会之间生产的交换关系和居间交换的商业;(七)出现了强制性的-权力,领土已有固定的-疆界。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说:

        在奴隶占有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些生产工作者就是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牧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这样的生产关系基本上适合当时的生产力状况。这时人们拥有的已经不是石器,而是金属工具;这时,不知道畜牧业、也不知道农业的那种贫乏原始的狩猎经济,已经被畜牧业、农业、手工业以及这些生产部门之间的分工所代替;这时已经有可能在各个人之间和各部落之间交换产品,有可能把财富积累在少数人手中,而生产资料确实积累在少数人手中,这时已经有可能迫使大多数人服从少数人并且把大多数人变为奴隶。这里社会一切成员在生产过程中的那种共同的自由的劳动没有了,占主要地位的是受不劳动的奴隶主剥削的奴隶的强迫劳动。因此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公有制也没有了。代替它的是私有制。这里,奴隶主是第一个基本的十足的私有者。”

        根据这一卓越的科学结论,便不难估定殷商时代的社会性,从而也不难解决中国奴隶制存在的时间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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