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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早的动物检疫法律文献·秦代养马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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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罚一盾的处罚。秦律处罚的界线规定在六匹,也就是说每人一年训教的“駃騠”在六匹以上方能免于处罚。关于军马的训练秦律处罚更严。凡是供骑兵使用的马匹,体高达到“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可见军马达到1.33米仍不堪使用。奔驰不听指挥,负责训练的县司马、令、丞都要受到“赀二甲”的惩处。
关于马、牛的标记问题,《秦律》也有具体规定。所有的马牛都得打上标记,假若标记打错了则要罚“官啬夫一盾。”由此可见秦代对马匹标记也是毫不含糊的。
《秦律》甚至还涉及到马病的防治问题。“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轭炎之可(何)当者(诸)侯不治骚马……。”所谓“骚马”是马身上的一种寄生虫。为了防止其它诸侯国的车马带入这种疾病,凡是进入秦国的车马都要用火熏车衡、轭及驾车的皮带。这一法律条文应当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有关动物检疫及马病预防的法律文献。
秦国先进的养马技术促进了养马业的发展,尤其一系列有关养马业的法律条文为养马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这些法律条文乃是我国养马史上最早的法律文献,它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也正是由于先进的养马技术及养马法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秦国养马业的发展。一批批骠肥体壮、训练有素的战马源源不断地输送到军队中,从而为秦国的统一战争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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