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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民间尚武之风历朝最盛 百姓结社可配强弩

时间:2009-9-24 15:27:14  来源:凤凰网历史综合

1.福建忠义社

福建忠义社在北宋时称作“福建保伍”。所谓“福建保伍者,乡村自相团结而立,豪户为首领,所以备盗贼也”[1](卷一八,福建保伍)。在神宗熙宁年间,福建诸县共有“福建保伍”所辖枪杖手五千余人,是势力颇为可观的民间武*装力量。建炎元年(1127年),宋廷采纳“张伯诚(张悫)言,置诸路忠义巡社”,将“福建保伍”更名为“福建忠义巡社”。建炎二年四月,宋高宗采纳言者建议,除北方边境地区诸路外,东南地区的各路巡社均被罢废[2](卷一五),福建忠义巡社独留。绍兴初,诸路忠义巡社渐次罢废,福建忠义巡社又是唯一被保留下来的一个。

2.湖南乡社

“湖南乡社者,旧有之,领于乡之豪酋。或曰弹压,或曰缉捕。大者所统数百家,小者二三百。自长沙以及连、道、英、韶,而郴、桂、宜章尤盛。”[1](卷一八,湖南乡社)这类乡*社不仅存在于湖南,而且也存在于广东。引文中所提到的韶州、连州、英州均属广南东路管辖,属于湖南的为长沙、道州,以及郴州所辖的郴、桂阳、宜章三县[3](卷九○)[4](卷六二,荆湖南路,卷九,广南东路)。

3.其他地方自保之社

南宋时期,除福建忠义社和湖南乡社这两支较为着名的地方武装力量外,南宋==统治下的南方各省都有类似的民间武*装力量的存在。这种乡社、义社也有称为“团”的,如“乡为一团,里为一队,建其长,立其社副、勇头”[3](卷四一○),“广南兵卒寡弱,所恃以御盗者,常藉首领,盖广南之俗,随方隅为团,团有首领,凡遇警,则合诸团以把截界分。所谓首领者,能因俗而激用之,诚除盗之一助也。”[5](兵一三,捕贼)此处的“团”从其作用和组织来看,可视为乡*社或义社的一种变体。

这种地方自保之社不仅存在于耕种土地的农民之中,在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的船户、渔民中也存在类似的会社。如:绍兴十年(1140年),福建转运司将“所籍船只团结,立义社,使自推择首领”[6](卷一四,版籍州县人役);再如:“绍兴五年四月戊午,诏福建、广东帅臣,措置团结濒海居民为社,擒捕海贼。……愿明下信令,委州县措置,团结濒海居民,五百人为一社,不及三百人以下,附近社。推材勇物力人为社首,其次为副社首,备坐圣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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