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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忠谈1976台湾陈明忠叛乱案

时间:2009-12-8 12:27:15  来源:不详
的刘某某

陈明忠和陈金火等6人被合案一同审判。“黄妮娜被另案处理,她因检举有功,判了3年。”

陈金火比陈明忠大7岁,台南市人,被押之前是七星药厂的外务员,在1950年也曾因是“共党匪谍”而被判刑10年。据台湾警备总部判决书认定,出狱后,陈金火更积极图谋叛乱,企图内而组织群众,制造暴乱,外而勾联中共,期里应外合,颠覆政府。并基于思想为先,武装支持的理念,先以叛乱犯出狱分子为对象,辅导学习共产主义理论,乃于1973年,先后向台北市三省书店老板李海霖,购得《马克思选集》、《毛泽东谈文化大革命》等日文宣传书籍及内容不妥书刊四百册,与陈明忠等人,经常交相传读,合谋(一)向国外购买武器,如从泰、菲、印等国走私进口。(二)争取不法分子,利用治安空隙,以暴力夺取政权。(三)精选人员潜伏军中,伺机转化实力。(四)制造暴乱,当发生时,中共支援力量到达,内外呼应等措施,以达暴力危害民众,推翻政府之目的。

而列为被告首位的陈明忠,则被认定在出狱后感到与中共联络不便,且易为政府察觉,才首先勾连日共分子金某某。金交给他《人民的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等书,作为“研究叛乱方法之张本”,陈明忠阅后写有笔记,并偷听大陆广播,制成录音带作宣传用。

判决书称,1974年,陈明忠以经商名义到日本,在东京新桥第一旅社,经金某某安排认识了中共派驻日本的刘某某,刘告诉陈明忠台湾将解放,而早期返大陆的台籍人士已无影响力,不宜任高职,需要启用目前在台湾较有影响力之人士,并当即提示所谓有影响力人士的五人名单,嘱其返台后策动他们。在给陈明忠一张在日本的联络人杨某某名片后,刘允诺给予经济支援及提供共产书籍。

据判决书,1975年初,日本观光客野某某受托带进台湾《毛泽东传》等若干禁书,陈明忠即邀约陈金火、蔡意诚等人密议,他讲了自己在日本接受的任务,并把禁书传阅,决定先扩大宣传,待时机成熟后就加以组织,结合群众以暴力推翻政府,迎接共军来台。他们数人分工,陈明忠和陈金火负责北部及南都地区的禁书宣传。11月,陈明忠嘱陈金火在高雄联络“出狱叛乱分子”,注意社会情况,利用机会造成暴乱。后来野某某等人又带进若干禁书和中共接见在美、日等地台籍运动人士谈话记录复印件等材料。陈明忠等人再度在家中开会,陈明忠说,台湾一旦发生暴动,解放军必定以武力支援,“增加与会诸人暴力叛乱之决议”。

判决书称,陈明忠与陈金火在讯问时已对上述事实“坦白承认,各有笔录及亲撰之自白书可按。”另有蔡意诚等人的供认亦复如是。判决书的末尾,有“惟念被告等到案后,始终坦白供认,对受匪利用深表悔悟,衡情不无可悯,分别予以减轻其刑……”等语。

“但问题是,我没承认啊。他们(陈金火等人)有口供,我没有。”陈明忠说,警备总部本来想利用他的口供把正在兴起的党外运动核心力量如黄顺兴、康宁祥等人都打成“匪谍”,但并没有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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