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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奸”犯案历代怎么判?元代强奸幼女者死

时间:2010-9-19 11:37:0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强奸主人的要处以绞刑或斩刑。

媒奸就是经人撮合而通奸,像《水浒传》中的王婆,把潘金莲介绍给西门庆后两人开始私通。按照唐律的规定,犯媒奸罪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

宋代:增加新刑种杖刑折徒刑

宋代的法律大多继承了唐代的规定,没有做太大的修改,只是在执行上有了些变化,采用了一些新的刑种,比如大家所熟知的折杖法,就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量刑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例如,唐代最高徒刑为三年,宋代就将其折抵为脊杖二十,并免除劳役;最高徒刑也折抵为脊杖二十,原有劳役要就地执行。

有这样一个案子,说的是一个王府的仆人名叫潘富,在盗窃主人家财物时,用刀胁迫奸污了主人的小妾。一个名叫蔡久轩的官吏审理了此案,他认为这个仆人罪大恶极,并严格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判处潘富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充军。

元代:强奸幼女者均处以死刑

凡宋代的法律视为犯罪的,在元代也同样视为犯罪。但就强奸而言,唐律和《宋刑统》都没有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的罪名,而据《元史·刑法志》记载,强奸幼女的都要处以死刑,即便女方是自愿的也以强奸罪来认定,女方不受到处罚。

对于“幼女”的界定,元代的法律也做了说明,十岁以下的被认定为幼女。

一般的犯罪,若年纪在七十岁以上或十五岁以下,可以用交纳赎金的办法来折抵杖刑,但如果犯的是强奸幼女罪,就不能适用交纳赎金的办法了。

明代:男扮女装行奸皇帝亲判凌迟

在明宪宗年间,有一个叫桑冲的人,他男扮女装,跟一人学做女红。学会后,他经常让人介绍他到美貌女子家中教做女红。到了晚上他同女子一起休息,骗取女子的欢心后将其奸污。

这样桑冲得逞了十年,共奸污良家妇女182人。到了成化十三年(1477年),他才被人捉住送官。

但明代法律没有对欺骗行奸的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所以法司将具体案情奏明圣上。成化十三年7月22日,皇帝给予了批复,认为这人犯罪情节恶劣,有伤风化,应凌迟处死。

清代:诱奸视为通奸双方各打八十板

明代没有关于诱奸罪的明确处罚规定,这一点在清代得到了完善。《大清律》中规定:凡是通奸的,男女双方要各打八十大板,有丈夫的要打九十大板;犯刁奸罪的,要打一百大板;犯强奸罪的,要处以绞刑;强奸未遂者,打一百大板并流放到三千里以外。

此外法律还对“刁奸”进行了解释,刁奸,就是罪犯使用欺骗、引诱等方式骗取女性的同意,进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但清代法律没有把刁奸视为强奸罪的一种,而是将其认定为通奸。如果男扮女装的行奸案发生在清代,官府就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文处理了,但处理的结果会与我们想象的大相径庭。

现行法律:通奸为道德问题强奸最少判三年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现代刑法将通奸视为道德问题,并对强奸罪有了明确的定义,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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