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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仙台高法判:强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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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判例:某人偷钱买肉 一起吃肉的妻儿同罪

时间:2012-11-1 12:10:34  来源:不详

核心提示:某人偷盗得钱,和他的妻子儿女一起买肉吃,该怎么处置?回答是,既然妻子儿女一起吃了肉,那么当然应该和他们的丈夫或者老爸同罪啦。

本文摘自《历史不是传说》,作者:史杰鹏,出版:山西人民出版社 

予生也早,小时候不能像现在的孩子,餐餐有肉吃,要吃,得等到过节。所以,在脑子里,过节的概念几乎等同于吃肉。这样的词义引申,大是迂曲,会很让语言学家们头疼的。他们最好要有一点文化人类学的常识,再加上一点对我等穷人的体恤之心。

我坚持认为,过节的热闹,都是吃肉带来的,否则,纵使外面如何热闹,鞭炮如何齐鸣,带给自己的只有悲哀 面对冷锅清灶,只有一死解愁了。反之,有肉吃也就等同于过节。只有吃肉,才能吃出热闹气氛,梁山的好汉们,追求的不就是这种生活吗?大碗喝酒,大块吃肉,今天看来很朴拙的理想,当日却要把头颅别在裤腰带上,用鲜活的生命去交换。

看《孔子[注: 孔子 (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市东南)人。春秋末期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家语》,有个故事很感动。鲁国在举行腊祭,也就是年底民众的狂欢。孔子也带着一帮弟子去观赏,笑着对子贡说,你看见他们,心里快乐吗?子贡不屑地说,这个国家的人都疯了,我看不出其中有什么快乐。孔子教训他道,唉,你懂得什么啊?百日之劳,换来的不过是这一日的快乐,此乃上天赐予的恩泽,也是人生的意义所在啊。有张有弛,才不会觉得生活单调嘛!

我从他老人家的回答中读到的是凄凉,生命之艰难而易于满足,尽在其中了。节日不过是人生那么点可笑的安慰品,人们痛苦于生存的劳顿,才费尽心思给自己找了这些许可怜的欢乐。在一年的三个节日中,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暂时从糟糠之食中抬起头来,享受一下肉食的美味。吃肉,对先民们来说,有何等丰富的文化内涵。

然而,对不久前的现代,又何其不然?记得我在念高二时,过年,在舅舅家吃饭,他“从容”问我道,现在你们家能不能半月吃上一次肉?我说不能。当时极为羡慕舅舅家的生活,因为他是有条件时不时买肉吃的。天,写到这里我不得不中断,来感叹一下,“吃肉”这两个字的背后,竟站着那样一排排的心灵沧桑让我时时可以巡行检阅,从而嗟叹不已。

以前读《左传》,偶尔要凝想一番,春秋[注: 春秋时期,始于平王东迁。他得名于鲁史《春秋》 。是中国历史上社会经济急剧变化,政治局面错综复杂,军事斗争层出不穷,学术文化异彩纷呈的一个变革时期,是中华古代文明逐渐递嬗为中世纪文明的过渡时期。]时的贵族是不愁肉吃的,他们每天上班,提供的工作套餐一定要有肉食,而且还得是像样的肉食,不能马马虎虎。齐国的一个贵族,就因为某日上班,发现自己办公桌上的工作餐只有两只野鸭而大发雷霆,干脆把盘子摔掉,驾起马车回家招集家卒,去攻击执政的首席大臣 那个人竟敢如此不给自己面子。这记载实在让我大吃一惊,两只鸭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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