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笔者在《台湾文献丛刊》查到一篇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11月初四日《已故公郑克塽母黄氏再吁请天恩清查产业残叶》,该文写道:“蒙皇恩浩荡,准奴才之子郑克圻等发往广东、福建巡抚清查。郑克圻等钦遵前往。闽省旗丁一项,业经府县查明。晋江、同安二县产业,已经查出,尚未交还。漳州府产业,现在行查未结……”

本文摘自:《厦门晚报》2006年12月11日第17版 作者:孙政文 黄秋苇 原标题:《厦门惊现郑成功[注: 郑成功(1624年-1662年),汉族,明末清初军事家,民族英雄。本名森,又名福松,字明俨,号大木,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人。]嫡孙卖地契约 地块位于今日大同路和镇邦路一带》
最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测绘档案馆在整理馆藏资料时,从数万件明清至民国的房地产契文中,发现落款为“正黄旗汉军公胞弟郑克圻”画押并加盖“佐领郑府”印章的三件卖地契约。wWw.LSQn.cn经专家查证研读,确认此系民族英雄郑成功嫡孙郑克圻在厦所立。
上世纪初的大同路旧影
福建布政使司颁发的土地执照
非常严密的古代商业合同
这三件契约都立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文中都写有地基买受人“先年自备瓦木起盖店屋,逐年征收地税,至癸卯年、庚申年二次焚毁,照旧基起盖营生,业已丈量册报地字号输纳课银”和“地基系本府祖业,兹奉旨清还”等相同内容。由此可见,三处地块虽是郑氏祖上遗产,但地上建筑物却都是由外姓人“起盖营生”,“输纳课税”,郑氏家族并没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直到“奉旨清还,准听变卖”之后,郑克圻才得以在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3月与原使用者缔约,将地基出卖,并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10月报官批准。
审读契约,不难看出这是非常严密的商业合同。主体部分列有详细条款,文末更有卖主和中见人、知见保长的签名画押,还有父母官“本县正堂朱验讫”的官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契约左边还粘贴着福建布政使司颁发的土地执照,体现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在明代,布政使司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注: 行政机构正文 见行政机关。配图相关连接-xingzhengjigou],清朝基本沿袭明制,全国共有18个布政使司,俗称十八行省。
契文提到的两次焚毁,第一次是康熙癸卯年(1663年),这说明在此之前郑家地产就已被没收充公发配百姓。自郑成功明隆武二年(1646年)举旗抗清,明永历十六年(1662年)驱荷复台,到其子郑经趁三藩之乱预谋自立乾坤,再到施琅攻台,其孙郑克塽力屈而降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