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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明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的以当地世袭酋长为土官土吏的地方行政制度。主要设于今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省、区。 设置 土官之名产生已久,但土府州县及土司制度,一般认为肇始于元,而定制于明。明土府州县的等级及设官如府、州、县,其官有土知府、土府同知、土通判,土知州、土州同知、土判官,土知县、土县丞、土主簿等文职官,另有土巡检、土驿丞等。土司依次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诸等级,所置各使、长官为武职官,其他还有苗民官、千夫长等。宣慰、宣抚诸使之名明之前已存在,明代始将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都作为统辖西南少数民族的专门机构,而以当地首长为土官,于是成为土司的专称。广义的土司,包括土府州县及西南地区的羁縻卫所(见羁縻都司卫所)。 土府州县及土司的设置,一般依据辖地的大小、势力的强弱及民户的多少等因素,并无严格标准。土官的升迁,主要是以劳绩多寡,分定尊卑等差。土官助朝廷征伐有功,便能擢升较高的职位,官署也可升格。另外,还和其地理位置及与朝廷的依附程度有关。腹里土司接近内地,朝廷威力所及,所授官职较低;徼外土司,朝廷威力不及或较弱者,则往往授以高职。终明一代,据《明史·地理志》载,有土府十九、土州四十七、土县六,宣慰司十一、宣抚司十、安抚司二十二、招讨司一、长官司一百六十九、蛮夷长官司五。 隶属 土府州县及土司的隶属关系十分复杂。一般土府州县比同流官系统,其隶属关系同府州县,即土府隶于布政司,土州隶于土府(或府)或直隶于布政司,土县隶于土府(或府)或土州(或州);但也有的土州隶于卫或宣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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