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明代法规 |
|
|
|
历史 明王朝(1368~1644)的法规,是在明太祖朱元璋法律思想的指导和影响下,吸取唐律及宋、元法律的有关内容,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统治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明太祖起自“淮右布衣”,亲历了元末的暴政渎扰,有过参加和领导红巾军的经历,因而重视总结唐、宋以来历朝统治经验,形成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立法“当适时宜”、“当计远虑”等有针对性的法律思想,并以此为指导,进行了《大明律》等一系列重要立法,为整个明代法制奠定了基础。明代的各守成之君,在“遵循祖制”的同时,也进行了不少法规的制定和编纂工作。 明代法规的形式 有律、诰、例、令等。 律 朱元璋吴王元年(1364),命李善长等参照唐律 (见唐代法规)撰律285条,于同年十二月颁行。翌年,建都南京,国号明,年号洪武。六年(1373)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等撰定《大明律》,次年颁行。篇目一准唐律,凡30 卷,共606条。洪武二十二年,命翰林院和刑部再次更定,改按六部官制编目,于洪武三十年将《钦定律诰》147条附后,总其名曰《大明律》,同年五月正式颁行。明神宗万历十三年(1585),将《问刑条例》附后,形成《大明律附例》。 诰 明太祖朱元璋颁行的称为《大诰》的文告。洪武二十六年至三十一年间,明太祖曾把《大诰》的不少条目列入《充军》、《真犯、杂犯死罪》、《应合抄□》、《洪武三十年条例》和《钦定律诰》条例。由于《大诰》条目属于峻令性质,用刑远比明律苛刻,朱元璋死后不久,遂被置之不用(见《明大诰》)。 例 明代条例繁多,原因是洪武三十年《大明律》颁布后,明太 < 1 > < 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