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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丘睿

      历史    (1420~1495) 明代*家、思想家。广东琼山人。字仲深,号琼台。一说生于永乐十八年(1420),另说生于永乐十六年或永乐十九年。景泰五年(1454)举进士,官至礼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特命参与中枢政务,开尚书入阁的先例。著有《大学衍义补》,其中曾就历代法律思想和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比较和评注,对研究古代法律和法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在法律思想上,主要是总结、继承和发展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结合明代晚期的*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一些主要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用刑狱去“生民之梗”,行“天讨之公” 他根据《易经》的“系辞”和宋代道学家对它的解释,认为刑狱的出现,是顺应“天地自然之理”,旨在“去天下之梗”,正如天地万物,凡是给造物者以梗阻的,“必用雷电击搏之”一样,“圣人”治天下,对于“有为生民之梗者”,也“必用刑狱断制之”。由此他阐发了所谓 “天讨”说,认为“天为民以立君”,“君为民以立政”。国家立法的目的,乃在于除暴安善,“牧养斯民”,是 “人君奉天讨以诛有罪”的体现。他继承儒家天意即民意的“重民”思想,认为“人君之刑赏,非一人喜怒之私,乃众人好恶之公”。既然如此,人君秉承天意,就应行“天讨之至公”,奉天讨罪,顺应天时。例如“仲春”的时候不应用刑,“孟夏”以后天气炎暑,要分别罪的轻重,迅速结案,能宽纵的予以宽纵;至于决断死刑,则应待到“孟冬”“纯阴”之月。这些道理,大抵都是自董仲舒以来的“天人交感”之说在法律理论上的进一步发挥。
      “德礼刑政”缺一不可 他强调崇礼重法,明刑弼教,认为治国之道,虽然应以德礼教化为先,但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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