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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贽

      历史    (1527~1602) 明代思想家。福建泉州晋江人,号卓吾,一号宏甫,别号温陵居士。晚年寓居湖北麻城龙潭湖上的芝佛院,因又号龙湖叟。曾任南京刑部员外郎和云南姚安知府,最后忿然弃官,专事讲学和著书。主要者作有《藏书》、《续藏书》、《焚书》、《续焚书》等。平生反对封建名教和儒学正统,非孔非圣,追求社会平等、男女平等和个性解放,因此遭到封建卫道者们的排斥,被目为“异端之尤”,其著作被列为*,“尽行烧毁”,甚至在 76岁时被加上“敢倡乱道、惑世诬民”的罪名,逮捕入狱而死。
      李贽的思想反映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封建士大夫中向封建专制统治和儒学正宗挑战的反叛和斗争精神。基于这种精神,在法律观点上,他主张顺应人们个性的自由发展,打破德礼和刑政等人为的干涉和束缚,认为天下的人原本是各得其所的,现在不得其所,是“贪暴者扰之而仁者害之”的结果;标榜“仁义道德”的统治者害怕不得其所的人们越轨,便用“德”、“礼”来规范人们的思想,用“政”、“刑”来限制人们的行动。在他看来,刑罚或者法律的作用,无非是以约束和强制的手段来求得社会的整齐划一。但由于“天下至大”、“万民至众”、“物之不齐”又是普遍的情况,因而即使有 “条教之繁”,“刑法之施”,也是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所以,“善为天下者不治天下”,而只应“以人治人”,也就是“各从所好”,“各骋所长”,使“人人自治”。做到了“人人自治”,就会“不待禁而止之”, “条教禁约,皆不必用”;刑罚当然也就失去作用了。这种思想虽然不切合实际,但具有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和儒学正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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