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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居正

    整齐严肃,悬法以示民,而使之不敢犯”。
      制止兼并,严惩贪墨 他认为,造成当时“私家日富,公室日贫”的“国匮民穷”局面的原因,一是豪强的兼并,一是官吏的贪污。因而解救办法必须是运用法律威力,清理隐瞒侵占的田地,惩处贪赃枉法的官吏。当有人担心这样求治太急,会引起百姓的逃亡、“作乱”时,他说:百姓的逃亡和“作乱”,都是遭受贪官污吏的压榨和盘剥而上司不加过问以及遭受豪门富户的侵占、兼并而纷纷流离失所造成的。现在敢于侵欺隐占的,都是豪强权贵,并不是“细民”;而法律所要追究惩办的,都是歹恶之徒,并不是“良民”。清理了隐占,可以使百姓免受盘剥“而得守其本业”;惩办了贪墨,可以使百姓免受侵扰“而得安其田里”。这样,百姓只会欢迎称庆,怎么会逃亡、“作乱”呢?这些思想在他所采取的 “京察”(官吏考核)、清丈田亩、实行“一条鞭法”等重大措施中,都得到了体现。
      “法在必行,□无所赦” 在法律的具体运用上,他特别强调“严”和“明”两个字。他认为,要“严”,首先必须反对宽缓和姑息,宽缓的-好像是仁爱,其实是祸害,严肃的-好像是苛刻,其实是福音。隆庆二年(1568)九月,慈圣皇太后以皇帝结婚吉期将届,嘱暂免秋季行刑的命令,他极力加以反对,强调只有“法在必行,□无所赦”,才能治理好国家。他还力主“综核名实”,对官吏进行考察,以便决定赏罚,做到“用人必考其终,授人必求其当”,无功不赏,有罪必罚。他还认为,要“明”,关键在于秉公执法,处断持平。他说自己就是“凡所措画,惟施一概之平。法所当加,亲故不宥,才有可用,疏远不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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