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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司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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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明代的地方军事机构。在不设府、州、县地区也兼理民事,具有行政职能,为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组成部分。 都司 都指挥使司的简称,俗称行司、都阃。原为都卫,即都卫指挥使司。洪武三年(1370)起,陆续设杭州、江西、燕山、青州、河南、西安、太原、武昌、定辽、大同、成都、广东、建宁、广西、福州等都卫。七年于河州设西安行都卫指挥使司。八年改都卫为都司、行都卫为行都司,以杭州为浙江、燕山为北平、青州为山东、西安为陕西、太原为山西、武昌为湖广、定辽为辽东、成都为四川、福州为福建都司,改置大同、建宁都卫为山西、福建行都司,计有十三都司。十四年置中都留守司,十五年置贵州、云南都司,二十年置大宁都司,二十七年置四川行都司。永乐元年(1403)废北平都司,宣德五年(1430)置万全都司,成化十二年(1476)置湖广行都司,嘉靖十八年(1539)置兴都留守司。此后遂定制,除南北直隶不置都司外,共有十六都司、五行都司、二留守司。 都司、行都司原隶于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为防止中央军权过于集中,分大都督府为五,遂改隶于五军都督府。嘉靖后,浙江、山东、辽东都司属左军都督府,陕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都司及陕西、四川行都司属右军都督府,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属中军都督府,兴都留守司、湖广、福建、江西、广东都司及湖广、福建行都司属前军都督府,大宁、万全、山西都司及山西行都司属后军都督府。 都司、行都司等掌一省或一方的军政,统辖所属卫所。十六都司中,有十三都司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同名同治,即十三省都司,其治所为省会。有事都、布、按三司合商,序衔都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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