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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人法

    年(1724)规定,逃人在某地居住不到一年,窝主等俱各免议;超过一年,责三十板。乾隆八年(1743),大学士徐本等奏准刊布包括一百零三条的《督捕则例》,继续贯彻了减轻处罚的精神。此后,由于满族内部的阶级分化日益加深,一般旗兵与余丁等逃亡严重,使清统治者把八旗兵丁逃旗作为督捕重点。乾隆四十年曾规定,遇有八旗逃人,除报刑部外,并报步军统领衙门等严行查拿。但因清统治者无法遏止满族阶级分化的趋势,用逃人法加强对一般旗人控制的企图并没有实现。

    参考书目 

    杨学琛:《关于清初的逃人法》,《历史研究》197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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