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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律》

    此一变。到洪武三十年,又将二十二年律中畸重者78条加以改定,同时,将《钦定律诰》147 条附于律文460条之后,正式颁布天下,命子孙守之,永世不得更改。至此,《大明律》的编纂工作便全部完成。《明史·刑法志》说:“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整个明代,朱元璋所定《大明律》,除附在后面的《律诰》在明中叶被废不用外,其正式律文一直被视为“历代相承”的成法;有时变通,也只是把一些补充条例附于其后,律之正文从未更改。
      内容 洪武三十年所颁《大明律》,现存《明律集解附例》中,其内容如下:  名例 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为以下吏、户、礼、兵、刑、工六律的总纲,共 1卷47条,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同犯、并合论罪等。在死刑中有许多处把唐律中的 “绞” 改为“斩”,对 “十恶”大罪范围的规定,也较唐律有所扩大。还创设了比“流”刑重的“充军刑”。
      吏律 有关官吏公务的法规,分《职制》与《公式》两卷共33条。《职制》是关于官吏职司的规定,如“□ 党 ”条强调对官吏“交结朋党、 紊乱朝政”的刑罚制裁,目的是防止内外官勾结专擅朝政,削弱皇权。《公式》是官吏应遵循的办事规程,如讲读律令、上书奏事犯讳、奉命出使等有违的刑罚规定。  户律 共7卷95条,规定户役(户籍、赋役)、田宅(欺隐田粮、买卖田宅、田地管理)、婚姻(婚姻制度)、仓库(仓库管理)、课程(犯私盐、私茶、私矾及匿税)、钱债(债务、据别人寄存财物为己有、非法取得遗失物品)、市廛(市场管理)等。  礼律 关于违反礼制的刑罚规定。分《祭祀》、《仪制》两卷,共26条。《祭祀》指祭祀天地、社稷、神□ 等。《仪制》则是关于制造御药、管理御用车马被服、朝见庆贺、迎接诏书、官员回奏次序、上书、丧葬及官民房舍车服式样等方面违反仪制的刑罚规定。
      兵律 由唐律各篇有关兵事的条款合并而成,共5卷 75条。规定宫卫(宫廷警卫)、军政(调发官军、指挥作战、军需、军器)、关津(关津管理、警卫)、厩牧(官有马牛的牧养及管理)和邮驿(递送公文)等。  刑律 关于各篇以外的刑事犯罪的处罚以及诉讼、捕亡、 断狱原则及制度的规定。共11卷(盗贼、 人命、斗殴、 骂詈、诉讼、 受赃、诈伪、犯□、杂犯、捕亡、断狱)171条。各篇基本上是沿袭唐律的有关规定,但有关“盗贼”方面的条款,量刑大多较唐律为重。
      工律 分《营造》与《河防》两卷,共13条。《营造》是关于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而不堪用、造作不依法、 冒领物料、 以私料令官局代造缎匹、造作过限期、官吏不按规定在官房办公等方面的刑罚规定。《河防》是关于盗决河防、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侵占街道及修理桥梁道路等方面的刑罚规定。
      《大明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许多自己的特色,如条目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历代的律相比,无论形式或内容都有新的发展,明律的内容大多为清律所沿袭,对清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曾程度不同地得到实行。明代中叶以后,-日趋腐朽,宦官专擅愈演愈烈;统治者出于应付高度激化的社会危机和进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颁各种条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结果条例纷繁,□吏因缘为欺,以例代律,任意轻重;特别是终明一代,厂卫横行,特务恐怖遍于国中,使《大明律》备受破坏。
        明代综合性法典。
      制定过程 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 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 四百三十条,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同 时又颁《律令直解》,以训释《律令》文意。洪武六年 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 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其篇目 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 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 卷,六百零六条。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 例律》冠于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 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 至此面目为之大变。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 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由于朱元璋严禁嗣 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 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 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 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 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后律、例并行。
      基本内容 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 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 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 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 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 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 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 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 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八议”即议亲(皇亲国 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 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 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 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 实封奏闻,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议”中文武官员 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 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 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 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 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权及封建专制的 中央集权日趋强化的历史特点。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 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 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 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 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 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 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 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 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 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 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 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 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 “良贱为婚”等 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随意 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 事兄)之礼。
      《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 律是对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 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 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 为外,对其余“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 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造御膳犯 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 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 “十恶”,仅为徒罪。 《大明律集解附例》   《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 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 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 “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复 设此专

         

    。   《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 詈》、《诉讼》、《受赃》、《诈伪》、《犯□》、《杂 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 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 是全律的重点。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 妖言”、“强盗”、“官吏受赃”以及“强□”等论罪 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处斩,父子 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 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 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皆斩;“强盗”罪得财者不分 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 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 与此同时, 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 □”以及雇工人殴、骂、□、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 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 关于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 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
      此外,又有丧服图和五刑图。
      主要特点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 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 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 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 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 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 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 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 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 过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 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 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 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 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 全国官吏军民诵习。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 广大人民服从封建统治。
      参考书目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中华书局,北京,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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