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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尔哈赤(3)

    共盟”。马虎山任九、锡头山金国用、马头山崔天泰、卓山王思绍等,以及“东山矿徒”,不肯降金,“各聚众以待大兵(明兵)”。盖州生员李遇春等,聚“矿徒二千余人以守”,击杀后金所派劝降使者。

      辽东兵民大批出走,逃离金国辖区,避居沿海岛屿及进入朝鲜的,有数十万人,逃入关内的更多、天命七年,已达二百八十余万人。

      反金的武装斗争,风起云涌,绵延不断,五年内(1621-1626),已经发生和正在积极准备进行武装反抗的州县有辽阳、海州、鞍山、耀州、盖州、复州、岫岩、叆河、新城、金州、镇江、清河、抚顺等地,基本上遍及后金全部辖区。

      辽民还采用了其他方式进行斗争。有的秘密投放毒药,欲图毒死汗、贝勒和八旗官兵:有的违犯-,私藏兵器,不按规定上缴武器,为兴师起义作准备;有的蔑视汗谕,收留逃亡的兵民和阿哈;有的想方设法,打死为非作歹的八旗官兵,惩治欺压人民的暴徒。

      正是由于辽东兵民和满族阿哈强烈反对野蛮的奴隶制和八旗贵族的奴役,“不定居,常逃走,从事奸细”,频繁起义,大批逃亡,造成了“叛逃甚多,乱”的局面,使得后金国中城乡不宁,境内混乱,严重地威胁到后金的统治。

      面临着这样复杂、尖锐、动荡的危险局势,努尔哈赤果断地确定了承认辽东汉民原有的封建制、陆续缩小满族奴隶制并促进其向封建制过渡的方针,及时地推行了“各守旧业”和“计丁授田”等过渡性质的新政策。

      天命六年四月初一,即金军攻下辽阳后的第八天,努尔哈赤谕劝海州、复州、金州民归降时,正式提出了对待辽民的“各守旧业”政策。他下达汗谕说:对经过“死战而得获之辽东城民,尚皆不杀而养之,各守旧业”,使辽民“皆各出其力,经商行贾,美好水果,各种良物,随其所产,此乃长远之利矣!”过了一个月,他在谕劝镇江民降顺时又指出:不会因镇江民杀死遣往劝降的后金官员,“而将此处之民俱皆杀戮,此处所出口粮尽皆丢弃”。“我方以民缺少为恨”,辽民应快归顺,则“各守其宅,各耕其田”。此后又多次重申这一政策。

      按照这一政策,辽东兵民可以各自保有自己原来的祖业,各自从事先前从事的行业,因此,地主的田地房宅仍旧归其所有,他人不得侵占,原来经商开店的,照样能够购进货物,打造器具,出售获利,富家大户仍旧可以雇佣工人,招佃耕种,收取租谷,而原来的佃农,还得租种地主庄田,雇农仍为东家效劳,帮工、学徒依然要在老板作坊店铺中出力。这就意味着,辽东地区的新主人金国英明汗努尔哈赤,承认了这个地区过去各行各业的旧传统、旧的产权形式、旧的经营方式,即承认了辽沈地区汉民中的封建生产关系可以延续,并保障封建制,甚至还在一些地方恢复封建制的剥削方式。

      紧接着,努尔哈赤又宣布实行“计丁授田”政策。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努尔哈赤颁发分田汗谕,命于海州地方取无主之田十万日(一日为田六亩或十亩)、辽东地方取田二十万日,分给八旗兵丁和汉民,一丁给与种谷之田五晌植棉之日一晌,“均行给与”,“乞丐、僧人皆分与田,勤加耕种”。同年十月初一日,他又降谕汉民说:辽东五卫之人和海州、盖州、复州、金州四卫之人,令种无主之田三十万日。此后,多次将田地授与满汉人丁。在授与汉民的土地上,基本上是延续了过去辽民的封建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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