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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大帝(7)

    便下达禁止圈地的命令,“朕缵承丕业、又安天下,满汉军民原无异视。比年以来,复将民间房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深为可悯。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己圈者,悉令给还。”  这场公开掠夺民地的暴行,延续多年之后,终于被永久禁止。康熙帝这一措施颇得民心,社会也得到安定。

      就实际而言,废止京畿“圈田令”,还仅是个局部问题。对全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康熙帝提倡和奖励垦荒。且不说关内各省经济残破,即如关外清的“龙兴之地”,也同样是“荒城废堡,沃野千里,有土无人”,无法耕种  。顺治时,曾规定鼓励垦荒的政策,由于战争还在进行,此项政策收效不大。到康熙帝即位,才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康熙元年,下了一道严令:各省荒地“限自康熙二年始,五年垦完。六年秋,请旨遣官严查。各省垦过地亩,如荒芜尚多,督抚以下分别议处”  。这以后,康熙帝又规定了具体条例,把垦荒和人口增加与否,作为考核各级官员升降奖罚的基本依据。康熙帝说得好:“自古国家久安长治之谟,莫不以足民为首务,必使田野开辟,盖藏有余,而又取之不尽其力,然后民气和乐,聿成丰亨豫犬之休。”  康熙帝着力于“劝垦”,正是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积蓄丰厚的物质财富。

      为了调动农民归乡、垦荒的积极性,康熙帝一再放宽起科的年限。开始,一般都定为垦荒三年起科,至康熙十年,又延至四年,再改为六年。十二年十一月,康熙帝又指示:“嗣后各省开垦荒地,俱再加宽限,通计十年,方行起科。”  以后,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起科年限又有所缩短,各省规定不尽相同,三、五年不等。到康熙帝后期,“国用已足”,对一些新垦荒田仍“不事加征”  。垦荒政策贯彻康熙帝执政的始终。广大农民受到鼓励,并得到垦荒的实惠,生产的积极性随之而提高了。康熙十三年,“定招民开垦酌量试用之例”:凡贡、监生员、民人垦地三十顷以上至百顷以上者,奏送吏兵二部,试其文化程度,授与知县,县丞、守备、百总等官  。条例还特别鼓励殷实之家即地主乡绅垦田。他们家给富足,有条件多垦荒,所以,所得利益最多。

      通过垦荒,其土地即归开垦者所有,“不许原主复问”。还有一部分土地,即明朝皇室勋戚的庄田,均并入所在州县土地,“与民日一体给民为业”,此一田地称为“更名地”。愿认领“更名地”者,需向当地州县官府缴纳“易价银两”,实际是变价出售给农民。康熙九年(1670),规定“更名地”与民田一例输银,免其纳租,取消易价银,已征收的,可抵下年正赋。这项改革,使农民增加获得土地的机会,也减轻了负担。

      康熙帝在位时期,垦荒与耕地稳步增长。以康熙二十四年为例,该年土地为五百八十九万一千六百余顷,比顺治十八年增加了五十多万顷。康熙五十二年,康熙帝说:“今天下户口甚繁,地无弃土。”  至康熙六十一年,达到八百五十一万九百九十余顷。  

      康熙帝一直很重视兴修水利。他认识到水利与发展农业生产息息相关,把它看成是自己为政的一件大事,一直到逝世,他始终没有放松对水利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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