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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王朝的工商业政策

    范措施。

      首先,矿工在进厂之前,必须取具地邻的保结。乾隆五年(一七四○)规定,矿商“雇佣人夫,必须用本籍之人,取具地邻等各结,无许外方人等充冒,致主事端”。

      其次,他们进厂之时,还要彼此向厂官连环互保,保证不“滋生事端”。乾隆十九年(一七五四)规定:“凡各商名下伙计、伙房、碉头、矿夫人等,俱令本商取具连环互保,造报厂官”。

      第三,进厂以后,还要把他们的姓名、籍贯、年龄、相貌等等,统统造册,以备查考。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规定:矿商应将“经管各丁匠姓名、年貌、籍贯……,造册通报查考”。

      矿工每人发给腰牌一个,凭牌进厂。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三年都规定:矿工俱“各给腰牌为验”,“腰牌上印烙丁匠字样”,以便随时稽查。

      在根据腰牌稽查之外,还要在每十名丁匠中立一头目,统率管理。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五年都规定:“丁匠十人应选择匠头一人管理,庶不致混杂生事”。

      这样严密的防范,并不限于矿场。盐场、渔场和其他出海船只,也不例外。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规定:“盐场井灶,另编牌甲,所雇工人,随灶户填注,即令约束,责成场员督查”。而在此以前三十年,就规定“商渔船只,造船时呈报州县官,查取澳甲、户族、里长、邻佑保结,方准成造。完日报官,亲验给照,开明在船人年貌、籍贯”,“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给予腰牌,开明姓名、年貌、籍贯。”“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

      即使是手工作坊,只要聚众较多,也莫不严加控制。苏州的踹坊,原来就有坊总的设置。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又在坊总之外,另设甲长,互相稽查。

      凡是劳动者聚集的地方,官府都本能地视之为“藏奸”渊薮,防范、约束和压制的措施,都随之而至。

      但是,阻碍经济发展的-权力,并不能堵塞经济发展的道路。尽管清王朝对工商业的发展,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这些限制,却不能不呈现逐步松弛的趋势。

      在城市手工业中,南京丝织业的机户,在十八世纪以前,每户控制的机张数目,还受到清王朝的严格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在十八世纪初年,终于取消。从此以后,“有力者畅所欲为”。到了十八世纪中期以后,民间丝织业拥有的机张,达三万以上,成为“秣陵巨业”。可见,限制一经突破,随之而来的,便是比较迅速的发展。

      城市以外的手工业,也是这样。陕西终南山区,在十八世纪末期,出现了数以百计的木厂、纸工和铁厂。这个封山达五百年的深山老林,一朝开禁,便吸引了来自四川、湖北等省商人的投资。尽管嘉庆帝开放山禁的本意,只是在“绥辑流民”,但对这些木厂、纸厂、铁厂乃至一丈七、八尺的高炉的出现,事实上并未禁止,而且也无法禁止。因为不准开厂,就要添数十万无业游民,而这是当时实力受到削弱的封建政府所畏惧的。不仅终南山一地如此,各省采木业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突破清王朝限制的结果。例如山西穆纳山产木山场,本来久经封闭,到了十八世纪后半期,就改为“招商开采,设口稽查”。原因是,这里已经有人违禁开采,如果不弛禁,他们就会“滋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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