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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方纲

      历史    (1733~1818) 清代诗人。字正三,号覃溪,晚号苏斋。直隶大兴 (今北京)人。乾隆十七年(1752)进士,曾主持江西、湖北、江南、顺天乡试,又曾督广东、江西、山东学政,官至内阁学士。翁方纲精于考据、金石、书法之学,又是清代肌理说诗论的倡始人。
      翁方纲论诗的著作有《石洲诗话》,但他的基本见解,则见于专篇论文中。他的肌理说,实际上是王士□ 神韵说和沈德潜格调说的调和与修正。他说:“今人误执神韵,似涉空言,是以鄙人之见,欲以肌理之说实之,其实肌理亦即神韵也。”(《神韵论上》)“诗之坏于格调也,自明李、何辈误之也。李、何、王、李之徒,泥于格调而伪体出焉。非格调之病也,泥格调者病之也。” (《格调论上》)又说:“其实格调即神韵也。”(《神韵论上》)翁方纲用“肌理”说来给“神韵”、“格调” 以新的解释,借以使复古诗论重振旗鼓,继续与袁枚的 “性灵”说相抗衡。
      翁方纲倡言“肌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儒学经籍为基础的“义理”和学问,一是词章的“文理”。他说:“士生今日,经籍之光,盈溢于世宙,为学必以考证为准,为诗必以肌理为准。”(《志言集序》)“义理之理,即文理之理,即肌理之理也。”(同前)他说:宋、金、元诗接唐人之脉而稍变其音。而明代诗人只是沿袭格调,并无一人具有真才实学,只有清朝经学发达,可以用经术为诗(《神韵论下》),这种主张,是当时统治者极力提倡经学、提倡考据学在文学上的反映。
      在“诗法”上,翁方纲主张求儒复古的旗号,他割裂引用杜甫诗句“法自儒家有”,解释为“大而始终条理,细而一字之虚实单双,一音之低昂尺黍,其前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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