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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律例

      中国封建社会最後一部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於平允”为指导思想﹐著手制订法典。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復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於律文之後。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以後虽歷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才予废止。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赃图﹑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过失杀伤收赎图﹑五刑图﹑狱具图﹑服制图等八种图表﹔律文後附有註释﹐以便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律文。律文分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谓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条﹐下面不分门类﹐亦称四十六例。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处轻﹐私罪处重﹔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罚重﹐过失罚轻﹔共同犯罪一般区别首从﹐从犯减轻﹔数罪併发﹐一般只科重罪﹐轻罪不论﹔累犯加重﹐自首减免﹔老幼废疾减免﹐同居相隐不为罪以及类推的一般原则等。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为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咒﹑诉讼﹑受赃﹑诈伪﹑犯姦﹑杂犯﹑捕亡﹑断狱﹑营造和河防﹐共三十门﹐计四百三十六条。该条文不但以《大明律》为蓝本﹐并且隐合古义﹐可谓集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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