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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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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时由於清朝已处封建社会後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严刑峻法推行*﹑思想高压政策﹐不但对十恶处刑更重﹐而且扩大了谋\反﹑谋大逆的定罪范围﹐提高了量刑标准﹔严禁宦官专政﹐臣下朋党﹐更完备地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广泛增加满族享有种种特权的条款﹔继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统治。进一步实行重农抑商等。
《大清律例》律文之後所附的条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即皇帝认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据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发出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和规定﹐简称为例。例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则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乾隆时定制五年一修)﹐因而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其次﹐例的数量大大多於律条。雍正三年时就有八百十五条﹐到同治时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由於例繁杂众多﹐常与律文发生抵触﹐彼此之间矛盾重重。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大於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律与例都没有明文时则採用比附﹐实际上还是用例。结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为清统治者实行司法专横﹑鱼肉百姓的法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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