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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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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商
清政府特许经营茶叶的专卖商人。清初茶叶仍为政府实行专卖的商品,一般商人不能随意贩运。产茶地区生产的茶叶,除少数优质茶叶作为“贡茶”,由政府委派官员采办以供奉皇室外。大抵有“官茶”、“商茶”之分。“官茶”由政府委派茶马御史招专商领引纳课后,从产茶区贩运到陕甘等地,交售给官府的茶马司,然后由茶马司将茶叶与西北等地少数民族交易马匹。“商茶”由茶商向政府请引后,从产茶区运销各地或输往国外,茶引一道,准运茶一百斤,每引额征纸价银三厘三毫,引价银各地不同,浙江省每引一道,卖银一钱,其他省份亦有更高者。清政府规定:无论“官茶”、“商茶”,都不许与茶引相离。茶商领引贩茶,须经税关“截验”放行。如茶无引,或茶、引相离者,听人告捕。卖茶毕,残引须缴回原颁发茶引的官府。有清一代,除了实行上述“引法”之外,亦兼有实行“票法”的。
茶商因在茶叶运销中的职能不同,大致可分为收购商、茶行商和运销茶商。
茶叶收购商人,有的地方称为“螺司”。他们深入茶山,向零星茶户(茶叶生产者)收购毛茶,然后卖与茶行商人。有的地方没有这类收购商,由茶户直接卖与茶行商人。
茶行商人的业务,主要是代运销茶商收购茶叶,他们一般为经纪人,亦有兼营毛茶加工业务者。运销茶商至产茶区贩茶,必投茶行,给验茶引,预付货款。茶行商人代为收购,抽取佣金。开设茶行,要经过官府批准,领取照帖。官府禁止私自开设茶行。
运销茶商大致有两种,运销“官茶”的称“引商”;运销“商茶”的称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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