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通商行船条约 |
|
|
|
20世纪初年清政府与外国签订的若干商约的总称。包括《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于1902年9月5日(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四)由吕海寰﹑盛宣怀与马凯签订。又称《马凯条约》。《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于1903年10月8日(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八)由吕海寰﹑盛宣怀与康格﹑古纳﹑希孟签订。《中日通商行船续约》于同日由吕海寰﹑盛宣怀﹑伍廷芳与日置益﹑小田切万寿之助签订。这几个条约都是根据《辛丑条约》第十一款的规定签订的。订立新的通商行船条约是参加《辛丑条约》的列强所取得的权利之一。
英国于《辛丑条约》签字后三周,就派定代表来华商订此项新约。1902年 1月10日,中英谈判在上海开始。英国最重视的是使清政府取消厘金;为此,它同意增加货物的进出口税以弥补清政府因裁厘而造成的财政损失。中英条约就加厘免厘作了如下规定:英国允愿进口洋货加税一倍半(连正税共为12.5%),出口土货加税一半(连正税共为7.5%);中国将原有“各厘卡及抽类似厘捐之关卡概予裁撤”,但各地常关都可照旧存留,原有“征抽土药(土药指国产鸦片)税项之权”不受影响,盐厘(改名盐税)仍可按现征数目征抽,“不出洋之土货”可在其销售处任便征抽一种“销场税”,凡洋商在中国通商口岸或华商在中国各处用机器制成的棉纱﹑棉布及其它与洋货相同的货物,都须缴10%“出厂税”。这些规定既满足了英国的裁厘要求,也照顾了清统治者的利益。
中英条约的其它主要内容是:中国允愿采取步骤统一币制;中国承认华民购买 < 1 > < 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