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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商行船条约

    买他国公司的股票为合法;相互保护贸易牌号(商标);中国开放长沙﹑万县﹑安庆﹑惠州及江门为通商口岸,其中除江门须无条件开放外,其它几处以加税免厘各项规定的施行为条件;开放广东省内的白土口等三处为“暂行停泊上下客货之处”,开放广东西江上的容奇等十处为“上下搭客之处”;中国同意于本约签订后一年内修订现行矿务章程。此外,这个条约的附件就准许英国轮船在中国内河较前扩大航行范围做了具体规定。

    中美﹑中日之间的谈判都在中英条约签字后进行。清政府希望中英条约成为中国与其它国家订约的模板,但美国﹑日本不愿受其约束,都对中英条约有关加税免厘的若干规定提出反对。最后中美条约有两处对中英条约作了较大的改变﹑补充,即:清政府同意裁去内地常关(但北京崇文门等处例外),美国同意中国除可征抽销场税及出厂税外,还可对土货在其产地征抽“出产税”。中日条约笼统规定有关加税免厘事项“悉照各国与中国商定办法”办理。

    中美﹑中日条约关于加税免厘的规定除有上述改变外,还新增如下一些主要内容:两个条约都规定相互保护版权;中美条约规定相互保护专利;奉天(今辽宁沈阳)﹑安东(今辽宁丹东)两处“由中国自行开埠通商”。中日条约规定:中国应统一度量权衡;开长沙为通商口岸;“如驻扎直隶(今河北)省之各国军队及各国〔保〕护〔使〕馆军队一律撤退后,中国当即在北京自开通商市场”;奉天及大东沟两处“由中国自行开埠通商”,中国允许凡“能走内港之日本各项轮船”,无论大小,皆可照章在中国从事内港贸易。这一条日本极为重视,由此打破只许“非出海式样”的外轮行驶中国内港的限制。

    在中美﹑中日订约前后,1902年及1904年中国与葡萄牙(它不是《辛丑条约》签字国)先后两次签订有关通商的条约,都因葡议会拒绝批准而最后未能成立。1905年和1906年,德国和意大利分别派代表来中国谈判新商约,因有些问题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解决,谈判没有结果。

    中英﹑中美﹑中日三个通商行船条约在有关各方完成批准手续后,相继生效。除加税免厘条款因没有取得与中国有约各国的普遍同意而未能执行外,其它各项规定大多次第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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